矿山生态修复问题建议,贵州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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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政策根据时代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作为生态修复重要环节的生态补偿政策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回顾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法律,是适应“五位一体”新发展理念的需要,也为《矿产资源法》新一轮修改提供了基础性研究工作。
生态修复是为了在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而生态补偿作为生态修复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是矿业权人为保障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权益损失而对矿产资源自身价值、生态价值损耗的补偿以及因矿产资源交易价格的不合理而导致的矿业投资成本的增加所做的补偿。
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法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合理修复和及时治理,己经成为我国当前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矿产资源法》重启修改之际,为深入贯彻“五个统筹”的发展理念,有必要对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政策法律进行回顾,以期在《矿产资源法》重启修改过程中增加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相应条款。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矿产开发管控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定
一、矿产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应当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资源,统一规划、综合治理,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原则,促进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扰动。二、强化矿产开发源头管控。严格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实施矿产开发综合论证制度。新建矿产开发项目,应当由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对矿产资源利用效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土流失防治及生态恢复成本等进行综合论证。除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限的外,新建矿产开发项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新建固体矿产开发项目,已有的应当有序退出。严格控制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张家口承德坝上高原生态功能区、国家公益林等重点林陪冲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固体矿产开发。三、发挥规划约束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实行矿山开发总量控制、减量化管理,防止和解决开发布局分散、生态环境损害、资源利用粗放等问题。严格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程序,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四、严格依法执行国家、省矿山关闭退出规定。对安全生产和环保限期整改不达标、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矿山,依法关闭;对属于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淘汰类、位于“四区一线”无法避让、资源枯竭和已注销采矿许可证、列入煤炭去埋陵产能关闭退出计划的矿山,限期关闭退出。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山退出补偿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政策性强制关闭矿山退还有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偿。应当逐级压实责任,做好关闭取缔矿山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五、从严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产业、环保、安全、水土保持、资源利用等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企业依法开采、规范开采、环保开采、安全开采。对不达标的,依法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限期整改,经限产、整治、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关闭或者退出。六、持续推进矿山芦液歼整合重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鼓励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大型企业,对开采同一矿体、有多个采矿权人的密集小矿,紧邻大中型矿山的小矿和无力进行环保、安全、技术装备改造提升的矿山进行整合重组,提升矿山履行责任义务能力,开采方法、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露天矿山应达到大中型矿山标准。整合重组后的矿山明确主体后,按已建矿山办理相关手续。七、严格控制露天矿山开采。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要求。已有露天矿山应当通过资源整合压减总体露天开采面积。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的,应当由省自然资源部门征求省生态环境、省应急管理部门意见。鼓励、推动露天转地下开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露天矿山转地下开采进行排查、论证,具备地下开采条件的限期转地下开采。
除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设定的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外,禁止新建建筑石料露天矿山项目。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应当按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生产矿山应当按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加快升级改造。支持推进国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九、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矿山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严格履行责任义务,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矿山企业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矿业权的灭失而免除。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追查废弃矿山的原矿业权人,依法明确其治理责任。对确认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采取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综合利用废弃土石料等手段,吸引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参与矿山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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