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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诈骗,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2024-01-09 22:17:3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分类(一)按信用证欺诈形态,基本上分两大类型:wWw.zhibOm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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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的分类

(一)按信用证欺诈形态,基本上分两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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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单据欺诈(fraud in documents):主要表现为伪造单据或单据内容虚假。如受益人伪造、变造单据,受益人和承运人勾结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绝大多数欺诈都会表现为单据欺诈,即使在基础交易中的欺诈也大多与单据欺诈密不可分;

b.基础交易欺诈:主要指基于合同产生的欺诈。如对货物品质的虚假描述、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货物数量与合同要求存在巨大的差异等。

单据欺诈和基础交易欺诈两者又相互渗透和重叠,在高院的上述最新解释中,第1、4项就主要指基础交易欺诈和单据欺诈兼具的情形,第2项主要指向基础交易欺诈,第3项可以归属为单据欺诈的情形。

(二)按信用证欺诈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a.受益人欺诈: 这是最常见、最容易得逞的信用证欺诈方式,因为依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全套单据,就可以从银行获得无条件的支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 伪造全套单据: 受益人在货物和船只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伪造全套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按信用证要求向指定银行交单,从银行诈取货款;

● 伪造部分单据: 如伪造信用证要求的某个单据,伪造其签字或印章,人为制造“单证相符”表象,如伪造信用证要求的开证申请人签发的商检证书,并仿冒其签字等;

● 受益人在单据中做欺诈性陈述:此种欺诈方式,单据是真实的,货物也实际存在,但装运的货物可能不符信用证要求,而是次品或废物。由于商业发票由卖方制作,作欺诈性陈述也是极其容易的。运输单据如提单,在集装箱运输情况下,大多数货物是由出口商自行装箱、点数、封箱,对于数量及包装物,承运人一般根据出口商排载托单及包装物上的说明签发运输单据,托运人的不诚实陈述将直接导致运输单据内容不真实。保险单据虽然由保险公司签发,但是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完全基于投保方提交的发票,依赖于投保方的诚实告知,保险公司并不与货物做实际接触。因此,若卖方不作诚实说明,保险单中的内容也会失真。

详见

二、求对"信用证欺诈"的名词解释?

所谓”信用证欺诈“是指开证申请人或者受益人,利用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的特点,而设计和策划的陷阱或阴谋,从而达到诈骗货物或者货款的行为。

三、信用证诈骗

问题是:你们向议付行(农行)交单后,议付行有没有说你们交单不符?如果没有,那么,议付行要在开证行对其付款之后才会转给你们,即议付行在没有收到开证行的付款之前,一般不会向你们付款的。且开证行向议付行付款,需要有一段时间,即便是即期信用证,如果是用美元支付,那么开证行必须要通过设在纽约的美元交易中心来对议付行转账,所以,这需要通过这一系列的银行转账,那么,每个银行都需要有一定工作时间来处理,因此,受益人实际收到货款需要一段时间,即期信用证起码也要在开证行收到单据之后2~3个星期。

四、什么是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它是某一银行(开证行)应买方(开证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开给卖方(受益人)的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单据为依据,即期或在以后某一规定的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这类行为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使用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变造的信用证诈骗财物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可以是伪造、变造后自已使用,也可以是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本条所定之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经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3、骗取信用证的。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这种情形指的是行为人以前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构成犯罪必须以明知所使用的信用证属于伪造、变造或是作废的为必要。倘若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作废的,如对于可转让的信用证通过转让而得来自己不知道的,或出于过失设立了一些软条款的,则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即使出于故意,如没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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