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河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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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
6 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
6.1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6.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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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监督机构报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遵循现行有关规定。
6.2.2 监督机构对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应及时发出《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
6.2.3监督机构认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技术处理方案已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6.2.4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督机构应及时派人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报监督机构。
6.3 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以下主要资料收集整理并归入监督档案:
(1)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报告;
(2)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3)事故的处理方案;
(4)有关单位的验收记录等;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7 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7.1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
7.2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7.2.1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等。
7.2.2 监督机构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验人员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7.2.3 监督机构在监督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7.2.4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完整、有效。
(3)需要进行监督抽测的项目,其结果已符合要求。
(4)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出现的质量事故已按有关规定处理。
7.2.5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应介绍参加验收的人员的资格情况,同时介绍验收部分的工程概况和工程资料审查意见。
(3)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分别汇报主要分部(子分部)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单位汇报内容中应包括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4)验收人员应审查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监督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相关单位应予以解答。
(6)验收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各个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评价,并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意见。当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分别在相应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
(7)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继续组织验收。
7.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7.3.1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7.3.2监督机构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7.3.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1)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监督验收意见,并做好监督验收记录。
(2)监督机构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7.3.4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首先应介绍验收人员名单,同时介绍工程概况和工程验收方案。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汇报各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合同情况以及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建设)单位还应汇报工程资料的审查意见及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3)验收组应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的观感质量。
(4)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应予以解答、解决。
(5)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全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应分别阐明自已的验收意见,当参验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6)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也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继续组织竣工验收。
8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情况的综合性文件。
8.2 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
8.3《监督报告》应由该项目的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有关专业质量监督师签认,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提交备案机关,另一份存档。
8.4 《监督报告》应反映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查情况、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的实体质量状况。
《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
(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及监督抽测情况;
(4)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抽查情况;
(5)地基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6)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情况;
(7)建筑幕墙质量检测情况;
(8)建筑节能检测情况;
(9)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10)整体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8.5《监督报告》须采用全省统一文本格式,一律由计算机打印,文字表达清晰,语言精练,结论准确,不得涂改。
9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9.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监督机构按照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统一制订的表式所形成的能反映工程质量监督过程及结果的资料。包括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
9.2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内容:
9.2.1文本档案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2)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
(7)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8)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报告书;
(9)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记录;
(10)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1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1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1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4)需要保存有关的其它文件、资料、图片。
9.2.2 电子档案
监督机构每年定期将每项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备份,并刻录到光盘或其它存储介质上,形成工程质量监督电子档案。
9.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本档案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归档。
9.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案的验收与移
9.4.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由监督负责人负责整理,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检查,符合要求后向档案管理员移交。
9.4.2 监督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归档台账和档案室,档案室应符合档案存放、保管的要求,确保档案保存的质量。
9.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存的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本档案保存的期限为15年,电子档案应至少保存20年。
10 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
10.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是指监督机构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按照省确定的软件模式对所辖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实行科学管理的活动。
10.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的一般规定:
10.2.1监督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与安全。
10.2.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收集,应真实、准确、及时,便于分析统计查阅。
10.2.3 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硬件环境要求:
设区市监督机构应设立局域网,并配置相应的服务器等网络及通讯设备;
县(区)监督机构至少应配置计算机及简单通讯设备。
10.2.4 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软件环境要求:
监督机构应在计算机上安装有关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的软件,该软件须满足本省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监督档案、质监流程及监督机构内部管理的需要。
10.2.5 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布:
(1)工作流程、办事程序、质监动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2)对在监督工作中将所发现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突出业绩和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3)已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备案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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