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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未签劳动合同10年辞职补偿,没签劳动合同员工辞职应该补偿吗

2024-01-09 18:13:5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的,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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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的,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第三十八的情况的,劳动者主动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那如果是被开除就不一样了,用人单位单方面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除非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如果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况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依据《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

在同一家公司工作5年后辞职,根据新劳动法会怎么补偿

按你的条件,工作满5年后辞职,有如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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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劳动者提出辞职(提前30天),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合同,就没有经济补偿。2. 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提前30天),经劳动者同意解除合同,需补偿5个月工资。3. 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原先解除合同需支付5个月工资补偿,再加罚款2倍,即15个月工资。注意:补偿工资是指劳动者一月的工资和相关福利。

员工在什么情况下离职会得到补偿金

一般来讲,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之一,员工离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我提出辞职,公司方面还有补偿金吗

  你好, jiuweiyaohucx。如果你以是以自愿辞职为由离职的话,你将一厘钱拿不到。  一、鉴于你述说的情况,我推测公司大概想免费辞人,才会让你写辞职报告。公司现在在设法取得写明你自愿辞职的离职申请,提醒你别上当。  二、如果你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在辞职信中写明)的话,公司应当依法按你的工龄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如果你自2008年1月1日起,年休假没休过的话,公司同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话,还应当支付你3倍的工资。  (一)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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