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期间公司不发岗位津贴,员工休产假不发放工资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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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不合理,涉嫌违法。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1、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超过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也要发给员工。
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工资增均值发给(如果是员工,没有加班费项)。
二、再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为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该注意,女职工孕期工资应该和正常上班时间一样,基本工资,津贴都是正常发放的,即使是奖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的。
2021年民法典外嫁女相关权益?
一、宅基地分配权及征地补偿分配权。
在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成员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实践中,很多村集体在处理“外嫁女”的问题上,常以妇女婚姻状况为由不予分配宅基地。
那么,“外嫁女”到底能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只要外嫁女没有迁移户口,就属于村集体成员,自然也就享有村集体成员的一切权利,可以享有娘家的宅基地的使用、转让、确权以及被征收拆迁后获得补偿的各项权利。
换句话说,如果外嫁女户口仍在娘家,她可以作为户主,独立申请宅基地。但如果外嫁女在婆家已经有宅基地的情况下,通常不能再申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土地承包的实践中,某些农村的外嫁女通常无法分得土地,甚至在承包期内被强制收回原有土地,被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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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期内,若妇女结婚后没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若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然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还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此可知,农村女性并不会因为婚姻状况变更而被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集体收益分配权。
农村土地蕴含着巨大经济价值,是集体收益的重要来源。农村土地带来的集体收益,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中央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所带来的持续化收益,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将村中荒地承包出去所获得的租金收入,三是国家分配的生态公益林补助款。
目前,关于集体收益的成员分配比例,各地存在较大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未迁户口的外嫁女,理应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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