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经济补偿案例,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偿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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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期间,应当按月支付二倍工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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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法案例 麻烦尽快帮忙!谢谢
有两点一、厂方仍以张女士患有乙肝在医疗期内未治愈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这点违反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了其中的二、三条,1患有乙肝在医疗期内未治愈,所以张女士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2、因为张女士在孕期内解除合同的,所以也是违反了第三项。所以厂家解除合同是违法的。二、2006年8月15日,张女士流产时怀孕为为4月以上7月以下,依法可以享受法定产假42天,因为厂家解除合同是违法的,所以解除合同不成立的,所以这42天的正常工资的应该由厂家来负责,但厂家并没有支付。我这么辛苦,怎么样,追加点分吧!!!!!!!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案例分析 紧急!!!!!
呵呵,审案的吧。我来说说吧: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应当支持,但要求全额支付培训费,不合法,三年服务期,已服务一年,支付三分之二培训费是合理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培训服务条款,应当有效,且得到保护。第二,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得到补偿。双方协商解除时,如果是公司提出解除,应当支付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不应当支付补偿金。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劳动者提出的,要求支付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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