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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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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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而《江苏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因此,本案中,员工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并视同参照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只是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只是条件不同:员工可随时要求解除,用人单位则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6)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 分无效的。
(7)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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