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样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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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于维护和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积极地意义。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中小企业只考虑眼前利益,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长远利益于不顾,做出种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其中较为典型问题出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的合同期在2008年后到期的劳动合同上,少数用人单位为了少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采取让劳动者待岗的方式将合同自然终止,不再续订。因为他们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他们最多只需要支付08年1月1日以后的补偿金,而不需要支付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的补偿金,不论劳动者在此之前工作了多长时间。
用人单位的如意算盘是否可以实现呢?让我们来看看相关劳动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是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并不能免除其支付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至于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支付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两点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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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以待岗的形式故意减少劳动者的报酬;第二、如果用人你单位是国有企业,仍然需要支付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办发[1996]33号)明确规定、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综上,笔者认为,少数企业由于对劳动法规不是很熟悉,对《劳动合同法》理解片面,盲目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必然会危害用人单位的长远利益,给社会也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相关部门有必要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法规培训,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企业的长远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企法网enter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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