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经济补偿金计算,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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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后,最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心的就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与原《劳动法》不一样的经济补偿办法。但大多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之前就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如果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合同,新法和旧法,到底依据哪个法律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呢?《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其施行之日前签订并履行的劳动合同在其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如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之前工作的年限不计入经济补偿年限;《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即《劳动法》执行。由此可以判断,对于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解除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2008年之前的部分适用《劳动法》;2008年之后的部分则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将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再合并相加。最后所得总额就是劳动者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标准做了规定。基本原则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就不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而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总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由此可见,新《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的金额并非是无限制的,它实行了“双高限”,即对最高倍数限定在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最高补偿年限限定在12年,兼顾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为了让读者更清晰地了解相关规定,现举两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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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小李从2005年1月1日起在一家单位工作,期间小李的月工资为5000元。2008年5月1日,单位无故解雇小李,此时小李能够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呢?因为是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雇小李,按旧法和新法,单位都应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所以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月工资5000元*3年(从2005年1月1日到2008年1月1日)=15000元。假设小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经济补偿金为:1500元(因为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且小李的月工资超过了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以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3000计算)。因此小李总计能够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15000元+2500元=17500元。假设2008年5月1日,单位与小李协商解除合同,即使是在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对于2008年以前小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法》,小李无法得到经济补偿。此时小李能够得到的经济补偿就只限于20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小李离职就只能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1500元。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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