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被返聘工作13年后被辞退,退休返聘员工辞退后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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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属于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范畴。因此,当劳动关系被用人单位解除时,用人单位不需要补偿,因为已经可以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二项规定,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按双方约定办理。
但是,在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中,没有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不再享受经济补偿。由于退休职工不受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不能实施退休人员的聘用。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范围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如果没有达成一致,应该通过协商解决。
根据《劳动法》第28条,退休人员雇佣协议的终止不能实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一般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计算。用人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如下: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执行。月工资的计算标准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正常生产条件下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员工可以提出补偿金,因为是单位主动提出辞退的,而且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员工是可以和单位协商提出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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