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怎么算,旧劳动法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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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劳动法经济补偿金区别?
新劳动法一般指《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旧劳动法指的是《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法》没有规定,但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好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则规定:劳动合同法实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己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规定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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