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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能出去旅游吗,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出去旅游吗

2024-01-03 02:49:5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aOSheng.neT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外出旅游吗(取保候审期间能去外地旅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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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外出旅游吗(取保候审期间能去外地旅游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普法在线】取保候审期间“玩失踪”,后果严重了!

日前,惠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一名被告人因取保候审期间“玩失踪”,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法院批准逮捕。

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21年4月12日,被告人饮酒后再次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因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别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惠东法院受理此案后,书记员通知被告人刘某到庭应诉,被告人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故未到庭。经联系,被告人于开庭前一晚和朋友去惠东县双月湾游玩,无法到庭应诉,表示要延期审理。被告人明知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其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惠东法院决定批准逮捕,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未及时到庭,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期间可以正常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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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嫌疑人成功申请取保之后可以先行被释放,虽然重新获得了自由,但是也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具体可以参考下文。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上班,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在居住地或指定地点活动,在案件没有审理结束是不能离开所在地,在这期间有些犯罪嫌疑人依然正常上班。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嫌疑人成功取保之后虽然可以先行释放,但是案件还在继续侦办之中,因此嫌疑人也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可以看到,嫌疑人在取保期间也是可以上班的,并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单位应当照常发放工资。对于取保候审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以咨询我们国晖律师,或者委托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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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被异地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怎么办?

涉案人咨询:

1、某天下午五点多,警察上门,但人没在家,警察留了回拨电话,家人转告,回拨了电话,警察只说问点事,要求去派出所配合下,然后去的派出所,这算主动投案吗?

2、在派出所期间,警察只出示了警官证,盘问了七个小时后一直到第二日凌晨一点,突然出具了时间点为第二日凌晨一点的刑事拘留证,警察这样这合规吗?

3、人被押解到异地后,在派出所关了六天,期间被提审三次,后取保候审。目前人是懵圈状态。

4、事情是由于经他人介绍认识的一个搞工程的人,这人诈骗了原告600w,曾带原告与本人见过面,故原告在公安立案时称本人是嫌疑人。

5、目前应该怎么办呢?

我的回答:

谢邀,作为前经济、职务犯罪部检察官,现律师,比较系统地回答下你吧。

首先,自首的认定比较苛刻。我非常能理解你的心情,大多数老百姓也是这么理解的,你看你公安机关一个电话,我就过去了,算不算主动投案?我主动去的啊,这难道不算吗?其实,真正到了法庭上,裁判并不是这么认定的,因为熟悉整个因果过程的不是看你怎么去的,而是看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的详细叙述,公安机关作为办案的第一视角,具有极强的亲历性。换句话说,自首的精髓在于节约司法资源,如果是公安机关都已经把该侦察的都侦察完毕了,然后打电话给你是最后一步,这种情况下,并没有节约司法资源,实践中很难认定为自首,大多数法官都会支持不构成,就是因为没有节约司法资源。但是,说一大堆,那按你这么说是不是只要接到电话过去的就不能算主动投案,并不是,如果是公安机关还没开展任何工作,只是简单的觉得有嫌疑,打了个电话,你过去像倒豆子一样把该说的都说了,公安机关依据你所说的线索去侦察搜集证据,果然证据全部找到了,好了,这个时候,公安机关往往会给你认定为自首,并出具到案件经过的相关材料,当然,也有不出具材料的,这个时候律师就可以在法庭上把到案场景还原给法官,法官心里有杆秤的,即使没有材料也会改判为自首,当然,实践中这种情况往往是退回补充证据,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说明,但大多数结果都是支持自首,所以,这类案件认定自首的条件极其苛刻,只有我说的那种情况才有希望。

其次,程序上的瑕疵很难影响案件走向。曾经有一段时间,程序辩护风靡整个刑辩界,但后来越来越弱化,目前我们国家围绕程序上的认定并没有那么严格,从第一个程序上来看,先是对你进行突击审讯,这个时候应该运用的是传唤文书,而后出具拘留的时间点上没有太大的问题,毕竟没有超过十二个小时,是不是构成疲劳审讯呢?很难,因为毕竟只是深夜审讯,并没有不让睡觉之类的措施,虽然打了法律的擦边球,但整体来说,还是在法律的框框内。至于你说的异地关押派出所的情况,这两年因为“口罩”的原因,确实存在这种现象,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太会影响案件走向。

最后,定诈骗还是有些问题。说一千道一万,还是要回归到案件本身上来,这才是本案的核心点,如果是转介绍这种性质,如果和主犯没有形成共谋,没有达成合意,没有任何提前规划,或者没有任何能够证明二人紧密联系的客观证据,是无法认定为诈骗的共犯的,定诈骗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这点尤其要特别注意。

涉案人咨询:

1、某天下午五点多,警察上门,但人没在家,警察留了回拨电话,家人转告,回拨了电话,警察只说问点事,要求去派出所配合下,然后去的派出所,这算主动投案吗?

2、在派出所期间,警察只出示了警官证,盘问了七个小时后一直到第二日凌晨一点,突然出具了时间点为第二日凌晨一点的刑事拘留证,警察这样这合规吗?

3、人被押解到异地后,在派出所关了六天,期间被提审三次,后取保候审。目前人是懵圈状态。

4、事情是由于经他人介绍认识的一个搞工程的人,这人诈骗了原告600w,曾带原告与本人见过面,故原告在公安立案时称本人是嫌疑人。

5、目前应该怎么办呢?

我的回答:

谢邀,作为前经济、职务犯罪部检察官,现律师,比较系统地回答下你吧。

首先,自首的认定比较苛刻。我非常能理解你的心情,大多数老百姓也是这么理解的,你看你公安机关一个电话,我就过去了,算不算主动投案?我主动去的啊,这难道不算吗?其实,真正到了法庭上,裁判并不是这么认定的,因为熟悉整个因果过程的不是看你怎么去的,而是看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的详细叙述,公安机关作为办案的第一视角,具有极强的亲历性。换句话说,自首的精髓在于节约司法资源,如果是公安机关都已经把该侦察的都侦察完毕了,然后打电话给你是最后一步,这种情况下,并没有节约司法资源,实践中很难认定为自首,大多数法官都会支持不构成,就是因为没有节约司法资源。但是,说一大堆,那按你这么说是不是只要接到电话过去的就不能算主动投案,并不是,如果是公安机关还没开展任何工作,只是简单的觉得有嫌疑,打了个电话,你过去像倒豆子一样把该说的都说了,公安机关依据你所说的线索去侦察搜集证据,果然证据全部找到了,好了,这个时候,公安机关往往会给你认定为自首,并出具到案件经过的相关材料,当然,也有不出具材料的,这个时候律师就可以在法庭上把到案场景还原给法官,法官心里有杆秤的,即使没有材料也会改判为自首,当然,实践中这种情况往往是退回补充证据,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说明,但大多数结果都是支持自首,所以,这类案件认定自首的条件极其苛刻,只有我说的那种情况才有希望。

其次,程序上的瑕疵很难影响案件走向。曾经有一段时间,程序辩护风靡整个刑辩界,但后来越来越弱化,目前我们国家围绕程序上的认定并没有那么严格,从第一个程序上来看,先是对你进行突击审讯,这个时候应该运用的是传唤文书,而后出具拘留的时间点上没有太大的问题,毕竟没有超过十二个小时,是不是构成疲劳审讯呢?很难,因为毕竟只是深夜审讯,并没有不让睡觉之类的措施,虽然打了法律的擦边球,但整体来说,还是在法律的框框内。至于你说的异地关押派出所的情况,这两年因为“口罩”的原因,确实存在这种现象,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太会影响案件走向。

最后,定诈骗还是有些问题。说一千道一万,还是要回归到案件本身上来,这才是本案的核心点,如果是转介绍这种性质,如果和主犯没有形成共谋,没有达成合意,没有任何提前规划,或者没有任何能够证明二人紧密联系的客观证据,是无法认定为诈骗的共犯的,定诈骗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这点尤其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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