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后悔了怎么办理,已经离婚的财产分割怎么办理有效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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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反悔了怎么办理(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后悔了怎么办)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离婚后,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怎么办?
离婚后,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怎么办?
我们来看一下在实践当中还经常发生的一类比较新的这种疑难案件类型,就是离婚以后一方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不能否认,有些人离婚当时签了一个财产协议,但是婚后基于种种原因,可能是想拿的更多,反悔了,这种法院如何认定?
【法院会受理此类案件吗?】
乙方当事人起诉反悔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哪些情况法院会准许“反悔”?】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目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只有说是欺诈、胁迫这两个情况,才有可能支持所谓的“反悔”,那如何来举证欺诈和胁迫?
曾经有这么一个案例,丈夫在因为被起诉而判决立刻履行还款义务,如果不履行,就要进行司法拘留了。在这个时候,妻子提出了离婚,并请求分割财产,要求分割2000万的房子,一半1000万归自己,另一半用于还债,还完了还有多的,归丈夫自己。丈夫迫于拘留的压力,就签字同意了,并且办理了离婚手续。
后来丈夫就向法院起诉了,说这是不知道房屋的市场价值,也是在迫于压力的情况下才签的,最终法院也没有支持丈夫的观点。
【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反悔”?】
丈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不了解房价上涨情况,因为房价上涨在全国各地好像都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所以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是一个商人,他是不可能不了解房价上涨的情况的;不存在受到女方欺诈的情况;也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谁也没有胁迫他。
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它的身份性,这个婚姻关系他不是普通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双方当事人对于这个财产的处分,基于婚姻关系对财产关系的处分和陌生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处分肯定是不同的,即使他不公平这也是他自愿选择的,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那不公平我们也不应该去改变他,他自愿选择不公平。至于说什么重大误解,这几乎也不存在。
离婚后反悔还能重新分割财产吗?这四种情况可以起诉重新分割财产
昨晚,接到一初中同学的咨询,说他妹妹前两年离婚了,最近发现其前夫在离婚前转移了财产,给小三购买了一处房产。她询问这种情况下还能够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吗?我的回复是可以的,还在诉讼时效内,建议抓紧准备证据提起诉讼。
之前也接触到几例关于离婚后还想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的咨询,很多咨询人对时间要求和诉讼理由并不是非常确定,不想官司没打赢,还要浪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因此,本文对离婚后哪些情况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进行总结,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双方离婚后,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进行财产分割
之前碰到过一例,就是本来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好房子和车子归女方所有,事后男方却并不配合办理过户,这种就属于不按照协议进行财产分割这时候就可以重新提起诉讼要求按原协议履行。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诉讼时效:3年,从离婚第一天开始计算3年时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法律保护。
二、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协议反悔的情况
生活当中,经常能见到一些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对其签订的离婚协议反悔,想起诉要求更改协议,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先受理,然后进行审查,确认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如果提起诉讼的一方提供不了证据证明该协议时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法院则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并不是反悔了就可以随意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只有在被欺诈和被胁迫的情况签订的离婚协议才能反悔要求重新分割。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3年,从离婚第一天开始计算3年时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法律保护。
三、离婚后发现对方还有未分割的婚内财产 离婚也办完了,财产也分割了,但过两年又发现对方居然还有其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置办的财产,离婚的时候没有进行分割!此时可以持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这部分被隐藏的财产进行分割,并要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诉讼时效:3年,从得知有未分割的婚内财产之日起开始计算3年时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法律保护。
四、诉讼离婚时对有房贷的房屋未进行分割
很多夫妻在婚后购买房子,基本上都是有向银行贷款,因为将房子抵押了出去,造成在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都想争这套房子,法院也不好对其进行分割,于是只能搁置争议,告知当事人等房贷全部还清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之后再提起诉讼进行分割。这种情况也不少见。
诉讼时效:3年,从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之日开始计算3年时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受法律保护。
袁Sir认为离婚需慎重,涉及财产更要慎重,虽然再行分割不易,但真遇到上述几种情形时,自己的权益还需积极去维护。
离婚协议写了房产归孩子,对方反悔怎么办?
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考虑到离婚协议的签署和孩子的生活保障,夫妻双方往往会约定将房产留给孩子。
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归属孩子所有的条款是否有效?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案例概要王伟和林琳婚后生了一个女儿,取名王雪,她从小就是小两口的掌上明珠。在王雪升入高中的那一年,王伟夫妇的感情出现了巨大的问题,争吵成为家常便饭,原本温馨的三口之家处处弥漫着隐形硝烟,让人深感窒息。
于是,经过慎重考虑,王伟夫妇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王雪跟随林琳共同生活,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子归女儿王雪所有,由林琳偿还剩余贷款,王伟则要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签订了离婚协议后,两人便前往民政局进行了离婚登记,顺利解除了婚姻关系。
然而,等林琳好不容易还完了房产贷款,联系王伟去办理房屋过户时,之前爽快答应的王伟却又反悔了,说什么都不肯配合房产过户,还拉黑了林琳。林琳无奈又愤怒,便将王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女儿王雪所有,要求王伟配合她办理变更登记,将房屋过户至女儿一人名下。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理应得到履行。
王伟和林琳在离婚协议书中达成的房产处分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因此,对于林琳所提出的“房屋归女儿所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但王伟应配合林琳办理房屋过户,将房产变更到女儿王雪名下。
法律解读在上述案例中存在三个争议焦点,我们逐一进行讨论。
01 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般而言,只要男女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是出于双方自愿,且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双方领取离婚证之后,离婚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不能只凭离婚协议就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要先由法院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才能根据法院判决来申请。
在本案中,王伟和林琳所订立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在王伟拒不履行协议约定时,林琳有权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效力,并要求对方按约履行。
02 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归女儿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常见的诉请就是确认房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归孩子所有,而这一诉请往往难以得到法官的支持。确认房子归孩子所有的本质是一个确权之诉,而请求对方履行协议约定的过户行为是一个给付之诉。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法官在判决房屋归属时,大多还是以房产证上所登记的所有权人作为判决依据。所以,即使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屋归属,只要没进行房产变更登记,所有权不发生变动,这也是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由于王伟和林琳未将房产过户至女儿王雪名下,所有权人依然是王伟二人,故法官并未支持房产归女儿所有的诉求。
03 王伟是否应当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尽管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不能直接改变房屋的所有权,但林琳有权要求王伟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实现把房产给女儿的目的。
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归孩子所有后不得任意撤销。若一方反悔,拒绝履行条款约定内容的,另一方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通过判决确定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孩子作为感情中爱的结晶,应该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爱,不应该成为父母达成离婚目的的“工具人”。
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考虑到离婚协议的签署和孩子的生活保障,夫妻双方往往会约定将房产留给孩子。
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归属孩子所有的条款是否有效?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案例概要王伟和林琳婚后生了一个女儿,取名王雪,她从小就是小两口的掌上明珠。在王雪升入高中的那一年,王伟夫妇的感情出现了巨大的问题,争吵成为家常便饭,原本温馨的三口之家处处弥漫着隐形硝烟,让人深感窒息。
于是,经过慎重考虑,王伟夫妇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王雪跟随林琳共同生活,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子归女儿王雪所有,由林琳偿还剩余贷款,王伟则要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签订了离婚协议后,两人便前往民政局进行了离婚登记,顺利解除了婚姻关系。
然而,等林琳好不容易还完了房产贷款,联系王伟去办理房屋过户时,之前爽快答应的王伟却又反悔了,说什么都不肯配合房产过户,还拉黑了林琳。林琳无奈又愤怒,便将王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女儿王雪所有,要求王伟配合她办理变更登记,将房屋过户至女儿一人名下。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理应得到履行。
王伟和林琳在离婚协议书中达成的房产处分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因此,对于林琳所提出的“房屋归女儿所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但王伟应配合林琳办理房屋过户,将房产变更到女儿王雪名下。
法律解读在上述案例中存在三个争议焦点,我们逐一进行讨论。
01 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般而言,只要男女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是出于双方自愿,且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双方领取离婚证之后,离婚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不能只凭离婚协议就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要先由法院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才能根据法院判决来申请。
在本案中,王伟和林琳所订立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在王伟拒不履行协议约定时,林琳有权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效力,并要求对方按约履行。
02 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归女儿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常见的诉请就是确认房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归孩子所有,而这一诉请往往难以得到法官的支持。确认房子归孩子所有的本质是一个确权之诉,而请求对方履行协议约定的过户行为是一个给付之诉。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法官在判决房屋归属时,大多还是以房产证上所登记的所有权人作为判决依据。所以,即使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屋归属,只要没进行房产变更登记,所有权不发生变动,这也是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由于王伟和林琳未将房产过户至女儿王雪名下,所有权人依然是王伟二人,故法官并未支持房产归女儿所有的诉求。
03 王伟是否应当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尽管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不能直接改变房屋的所有权,但林琳有权要求王伟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实现把房产给女儿的目的。
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归孩子所有后不得任意撤销。若一方反悔,拒绝履行条款约定内容的,另一方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通过判决确定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孩子作为感情中爱的结晶,应该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爱,不应该成为父母达成离婚目的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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