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没有分割财产离婚后怎么分,离婚又复婚又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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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处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如何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裁判思路
□管中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较为复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不处理为例外。
受家庭地位不对等、财产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离婚后重新或再次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裁判路径主要有:
首先,离婚前一方是否存在恶意行为。即是否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由主张存在上述恶意行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完成举证,则无需审查涉争财产有无处理,均应就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再次依法进行分割,并可以对恶意行为一方不分或者少分。
其次,离婚时涉争财产是否已做处理。考虑到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处理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人身属性存在关联,且以不处理为例外,故应当降低主张一方的证明标准,即主张方能够证明离婚时对方已知晓该笔财产,即应认定已完成举证责任,不应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判断标准。
最后,离婚时涉争财产处理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涉争财产离婚时双方均已知晓,则应当视为已经处理。 除非一方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完成举证责任,否则不应就已处理的财产重新分割。
离婚后又发生财产争议,法院怎么判?
分得房产一方未按约支付补偿款,房屋又涨价;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日后被发现;财产分割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事后又反悔——
夫妻离了婚,是不是就一了百了了呢?不尽然,往往还会存在一些瓜葛,主要是在子女抚养、探望孩子和财产分割等方面还会出现一些纠纷。那么,在离婚后对双方又出现的财产纠纷,法院都怎么判?
分得房产一方未按约支付补偿款,事后涨价应增加补偿
2020年6月,秦某与丈夫倪某协议离婚,双方就房产分割做出如下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倪某,倪某按房价的一半补偿秦某50万元,由秦某另行购房;50万元补偿款应在房屋过户之日起15天内付清,秦某收款后即应搬出。房屋过户后,因倪某一时拿不出50万元,秦某就一直没搬出。2022年6月,倪某凑够了50万元要付给秦某,让她搬出。秦某提出,该房屋现已涨到130万元了,必须就房屋的涨价部分进行补偿。由于倪某拒绝给付,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倪某增加补偿款15万元。
经有关鉴定部门评估,该房屋的价值已升至128万元。法院据此判决倪某在原约定50万元基础上再给秦某增加补偿14万元。
说法
秦某和倪某在登记离婚时就房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该协议。在房屋过户给倪某后,倪某在双方约定期限内未能支付补偿款,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造成了秦某不能用原定的补偿款购买原定同等条件房屋的损失。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由此可见,秦某以房屋涨价为由要求倪某增付补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日后发现可诉请再次分割
印女士与周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在离婚后,印女士在整理物品时,却发现了前夫周先生在他们还没离婚时购买门面房的相关票据,而此事自己竟毫不知情。印女士认为,周先生购买的门面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便到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门面房。
经有关鉴定部门评估,该门面房价值70万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印女士的请求,判决该门面房归周某所有,由周某支付给印女士门面房折价款45万元。
说法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正因为周先生隐瞒门面房的行为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吻合,决定了印女士有请求再次分割的权利。由于周先生在离婚时隐瞒了门面房这一信息,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法院判决印女士多分了10万元门面房折价款。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向法院起诉。超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就不予支持了。
财产分割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事后不能反悔
肖先生与邓女士经人介绍相识3个月后就领了结婚证。婚后,肖先生发现双方性格三观均不合,很多方面难以沟通,经过半年的磨合,仍未建立起感情,于是向邓女士提出离婚。为让邓女士同意离婚,肖先生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做出让步,因此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价值90万元的房子归邓女士,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分。离婚后,肖先生认为因邓女士当时不同意离婚,自己被迫在财产分割方面做出让步,于是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该份财产分割协议,结果被法院驳回。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是说,在已登记离婚的情况下,双方所签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除非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得反悔。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对方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其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肖先生为尽快离婚而自愿做出财产让步,并非受到对方的“胁迫”,也不存在欺诈的情形。另外,尽管该份财产分割协议似乎显失公平,但是否显失公平,这不属于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无法支持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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