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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股权纠纷该怎么办,离婚股权纠纷解决方法

2024-01-03 02:02:1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离婚涉及股权纠纷,如何解决呢(离婚涉及股权纠纷,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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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及股权纠纷,如何解决呢(离婚涉及股权纠纷,如何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涉及股份时应该怎样处理,如何分割?

从前生活水平还不是很好,夫妻离婚的涉及到的 财产分割 类型也比较单一。如今,人们的生活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而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也不仅仅是对钱进行分割,还有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 、股权等等。那么,离婚涉及股份时应该怎样处理,如何分割?

网友咨询:夫妻离婚时,公司股份应该如何处理?

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刘潮生律师解答: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如果分割财产时,出现了个人独资企业,那么会根据其资金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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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潮生律师解析:

如果离婚纠纷中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那么离婚进行股权分割时,无论持有的股份所占的比重有多大,法庭都不会认为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优先购买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以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使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应依法充分保护离婚股东配偶所享有的股权财产能够得到公允实现。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何分割,应当根据公司的股权性质不同进行处理。

股东配偶享有的应该是股权的价值利益。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股东配偶应当享有的是股权所体现的价值利益,不能够主张股权共有。

夫妻财产在家庭中处于共有,但不能使非股东配偶一方取得公司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股份,作为一种财产收益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份的收益也属于家庭收入。若在此期间转让该股份,所得价金也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份的收益,应当是由股东本人向公司主张,股东的配偶不能依据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潮州资深律师,多次被众多法律网站评为热心、爱心律师。在潮州地区(饶平、湘桥、潮安、枫溪)、汕头、揭阳、梅州、诏安等地区成功代理过大量刑事、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经济纠纷、劳动工伤、合同纠纷等案件。

一场离婚纠纷却引发4场官司?离婚时涉及到股权到底应该怎么办?

前段时间“庆渝年”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关于公司的分割最后的结果大家也不断地在关注着,作为普通人,我们很难去想象一场婚姻背后会牵着多大的利益,几千万?甚至上亿?

或许对我们来说是遥远的数字,所以在我们震撼之余,可能也只是以旁观者的心态,认为股权纠纷问题不会发生在普通家庭身上。

但其实不是的,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夫妻财产不仅在数量上有了质的飞跃,而且在种类上也更加多样化。离婚纠纷中引起纠纷的不再只是围绕存款和房产,现在还有股权、基金等,由于这些的财产价值一般由市场因素调整,交易时间、财产维护等往往需要付出较多的劳务与管理,这也给夫妻财产分割提出新问题。

而这些对于普通的家庭更要注重防范,,因为一旦法律风险发生了,对很多家庭来说直接就是灾难。

接下来这个离婚案件,前前后后就经历了4场官司!

王志和丽华是一对结婚8年的夫妻,丈夫王志结婚后和两个朋友一起经营了一家公司,投资了十几万,占公司30%的股权。这家公司是以销售安装门窗、铝合金等业务的内资企业。

随着公司经营走上正轨之后,家里的经济状况也好起来了,可是夫妻之间却出现了不少的矛盾,王志工作很忙,在家的时间太少,而丽华只是一家公司的小职员,赚钱不多,但工作清闲,一来二去两人总是因此吵架。后来丽华还总觉得丈夫出轨。

最终两人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丽华执意离婚,并且还要求分割公司的股权,可是这场离婚纠纷就却因此引发了4场官司。

首先是离婚官司就打了两场。

我们都知道法院这边判决是否准许离婚,是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但是丽华虽然觉得他们感情破裂了,却并没有证据,包括她怀疑丈夫出轨,手上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所以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女方的请求。

后来男方又起诉要求离婚,女方提出要求分割男方持有的30%股权,但财产分割涉及股权价值评估需要公司提供财务资料,男方的公司拒不配合,法院认为会拖延离婚纠纷的审理进程,建议双方先行调解离婚,两人另案再行分割股权。

最后第二场离婚官司以调解方式结束。

随后就是两场股权官司。

离婚官司结束之后,女方又以股权分割另外立案将前夫王志告上了法院,但是由于女方根本不知道公司的情况,男方这边又要求公司拒绝配合,所以公司断然拒绝提供财务资料,所以在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无论是评估股权价值,还是确认丽华能分得15%的股权、成为公司新股东等都还是存在困难的。

最终法院直接调取了工商内档,但是因为男方参与经营的这家公司是个小企业,以现金收入为主,财务账目混乱,没有及时申报工商档案,税务记录也不明确,最终法院经调查后,女方可以分割到的股权现金价值十分有限。

而丽华这边其实是可以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60万元的补偿的,可男方只想给30万。再加上丽华这边最终没有要求现金补偿,而是想要分得15%的股权,成为新股东,而这对于没有经营经验,同时也和其他股东没有友情基础的丽华来说,更加不利。

而丽华在这场官司中只想拿到股权,官司最后持续了近五个月。

开庭过程中,法庭将委托第三方对王志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作出司法审计,以判断股权实际价值,但前夫王志及公司仍然拒绝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账册等财务资料,无法得知净资产,无法确定股权价值。

法庭最后依职权调取了公司在工商、税务部门等留存的财务报表,但根据财务报表中的数字,公司处于连年亏损状态。

丽华认为公司隐匿真实账册,财务数字不真实,要求法庭责令公司出具真实的报表,以评估股权价值。因为公司仍拒不提供财务报表,法庭告知双方,要么在给其他股东履行必要通知程序后,将根据股东是否购买股权的结果,来判决是否由一人一半持有公司股权,要么按上年度末现有的财务数据分割股权价值。

但因公司后来有继续经营,该财务数据已不能全面反映出股权分割时的客观状况,法官觉得难以判决,在向另外两名股东做了询问笔录、查阅了公司章程后,法官努力调解,最终丽华和前夫王志达成调解,由丽华持有公司14%的股权。

看起来事情到这里也许就告一段落了,但是丽华开始了第四场官司。

虽然股权分割完毕,但是仍不能解决他们的根本问题,女方没有更好的选择,在接收股权以后,女方又以公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再行立案起诉。

因为之前有判决书确认女方的股东资格,法院判决公司应及时提供女方要求的相关材料,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最终以法院判决结案,随后丽华以律师函名义告知公司及董事、高管,丽华将要求董事、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条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该条中的文件材料实际上是指官司四中所判决的财务材料。律师函中指定要求在约定时间、地点协商,如果协商未果的,则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向董事、高管另案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后来,男方及公司其他股东顶不住压力,与女方达成了调解。由前夫王志支付二十万元补偿款给丽华。

这一离婚股权分割案,但是最后却经历一场持久战,可以说最终结果对男女双方来说都是失败。男方参与经营的公司在经历这场离婚风波后已经陷入了资金困难,而女方支出巨额律师费,同时花费巨大的时间与精力,最终拿到手的财产也是杯水车薪。

可是如果最开始夫妻双方就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呢?

其实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与财产类型有着密切的联系,公司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不仅具有财产性,而且具有人身属性,在离婚诉讼中会涉及是否能够分割,如何分割,往往还伴生股权确权、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纠纷等多个关联案件,所以接下来给大家讲讲离婚股权会涉及到的几个典型的问题。

1、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因婚前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个人财产, 不会因结婚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但是一方在婚前如果已经作为公司股东出资并在婚后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其股本金虽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持有的股权在婚后产生了各种投资性收益,包括取得的红利、分得利润、资产增值溢价等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予以分割。

2、一方在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

投资活动本身属于经营类活动, 因此经营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投资的本金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予以分割。

3、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购买的股权,当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两人或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如何处理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股权的,因不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进行分割,原则上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希望获得公司经营权,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解决,对另一方作出补偿,如补偿款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竞价或评估方式予以分割。

至于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能否据此分割股权的问题,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仅可以参考,如果无其他证据佐证,该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据此分割股权的,一般不予支持。

4、股份/票期权的分割

现在很多上市和非上市公司都对员工采取股权激励计划,股权/票期权其实是股权激励计划的一种形式,随着股权激励计划的普及,离婚时股权/票期权分割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股权/票期权具有人身属性;行权附条件即只有达到约定条件后,比如服务年限、业绩考核、经营目标、股权/票溢价或升值等情况方能行权;即使达到行权条件但授权方基于各种原因不履行约定,导致权利无法实现的可能性等特性,决定了股权/票期权本身不是具有确定价值的可分割的财产性权益。但是即便如此,无论该股权/票期权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一方在婚后为行权条件的实现投入的时间与精力,应视作是夫妻双方的贡献,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对于离婚时还没有行权的股份/票,可在离婚时协议分割,即持有股权/票期权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起诉至法院的情形下,有如下的处理方式:

(1)离婚时行权条件尚未成就的股权/票期权

通常法院不会做分割或者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待行权后再进行分割。而离婚后对于不持有股权/票期权的一方而言就对方行权条件是否成就、何时行权都很难得知,因此举证难度较大。

(2)离婚时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的股权/票期权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成就并且实际行权的,就婚后取得的这部分行权收益应视作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可以分割。不仅如此,只要是婚后行权条件成就的,即使持有方怠于行权或者故意等到离婚后才行权,对这部分在离婚前已经可以行权、且行权日价值可以锁定的股权/票价值,法院仍然支持可以分割。

其实生活中,夫妻共同经营公司的还是占少数,大多数还是男方经营公司,而女方选在做全职太太或者做些轻松的工作,有时候甚至连公司到底什么情况也不知道,离婚后却什么也分不到,所以为了防范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产生股权纠纷,可以选择签订婚前协议或者婚内财产协议,对公司股权及增值、分红等收益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并在协议中事先约定一方股权遭遇分割或转让时股权价值的计算方式和方法。

各投资人也可在出资协议中约定“配偶股权条款”,对该股东配偶的股权分配事先进行明确,并要求其配偶签字确认。

离婚是财产纠纷中,股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情况,所以大家还有什么具体问题可以直接评论留言或私信我们咨询哦~

夫妻离婚侵害共同所有的股权该如何处理?

答: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第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答: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第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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