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法律对垄断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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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 ,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经济学术语,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则刚刚相反。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竞争的对立物,又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列宁也指出,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说自然而然地走向垄断。因为几十个大型企业彼此容易达成协定; 另一方面,正是企业的规模巨大造成了竞争的困难,产生了垄断的趋势。
网友咨询:
垄断的有什么好处跟坏处?
律师解答:
垄断和竞争,在市场经济里,一般情况下,必然是相生相灭,相互循环的。例如,开始几个卖肉的互相竞争,越卖价格越低,最后必然会出现两种情况:1 大家认为这样互相竞争,只能是两败俱伤,所以成立个协会,共同限制住价格;2 大鱼吃小鱼,被一家吞并或挤垮。上面的两种情况都是垄断。1882年美国形成的“美孚石油公司”这个垄断组织就是这么形成的(后来这个垄断组织被美国政府强行解散)。垄断后,由于各方分脏不均,或者还有人想获得更大的利益等等原因,垄断就会被打破,这就要形成竞争。所以,在自由市场经济里,尽管没有政府的干预,垄断和竞争也是相互循环的,你不可能只要竞争,不要垄断,自由市场经济并不象大家想象得那么美好。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 -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但是,上述第(2)项、第(3)项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此外,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则不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仅仅只是需要支配地位,还需要垄断行为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下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通常所称“行政垄断”。这种行为的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以下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法妞结语:尽管大家都痛恨垄断,可是垄断也有有利的地方,尽管大家都喜欢竞争,竞争也有不利的地方,它们各有利弊。市场经济下,产品向市场的供应要么处于垄断状态下,要么处于竞争状态下,这两中状态各有利弊,不能两全齐美。绝对垄断状态下,一种商品只有一家公司供应,这家公司完全能够控制住这种商品的产量,使这种商品的供应量始终比较短缺,这样就能保住价格始终比较高,能保住自己的丰厚利润。断的优点就是产品无相对过剩的浪费,垄断者完全可以控制产品的生产和供应量。缺点就是垄断者为了自己丰厚的利润,始终控制住该种垄断产品的供应量,使这种产品不能普及,许多人享受不到这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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