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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贷款买车离婚后怎么分割,财产公证分割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

2024-01-03 01:47:4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aosheng.net离婚财产分割去哪里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后怎么办理)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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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去哪里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后怎么办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了,共同财产怎么分?你一定要知道这3件事,别让自己吃亏

最近,你吃瓜了吗?

有网友吐槽,今年堪称“文娱界离婚元年”,从年初到年末,接连爆出各路明星离婚的新闻,圈里的瓜一波接一波,好不热闹。

在围观吃瓜的同时,也有清醒的粉丝对我们发出了“灵魂拷问”:

好家伙,吃瓜我们没冲在第一线,可说起保险来,我们可是专业的!

今天就跟大家聊聊,离婚后,保险分割的那些事。主要内容如下:

离婚了,哪些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哪些保险离婚时需要分,会怎么分?离婚后出险,理赔金给谁?

离婚了,保险怎么分?

说起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大多数人首先会想到房子、车子、票子等,但往往忽略了保险,以至于后续出险理赔时,衍生出许多纠纷。

其实,和房子、车子等资产一样,离婚后,有的保险也需要分割。

想要搞清楚离婚后,哪些保险需要分割。我们首先要明确:哪些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哪些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

按照《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些财产,即便离婚了,也不受影响,无需分割。相应地,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的保险,常见的有下面几类:

(注:上述保险均指的是商业保险)

当然,实际生活中,情况会更加多样,这里只为大家列举了一些比较普遍的例子,但是思路都是一样的。

2、哪些保险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对于共同财产,《民法典》也做了明确解释。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那么,哪些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对此,我们也进行了梳理:

(注:上述保险均指的是商业保险)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在离婚时,一般是可以 5 / 5 平分的,也就是一人一半。

需要分割的保险,可以怎么分?

上文我们知道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离婚时需要分割。下面,带大家来看看,具体怎么分?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

1、退保,平分现金价值

一般来说,像重疾险、寿险等长期险都有 现金价值,退保能拿回一些钱。如果申请退保,那么退回的现金价值,双方可以平分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割。

这种方式虽然简单,但我们并不建议大家这么做,主要有两方面考虑:

退保经济损失大:退保退还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以重疾险为例,大多时候退回的现金价值都远远低于保费。以后不一定能买到:如果身体状况变差,想要重新投保,可能会有被加费、除外甚至拒保的风险。

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不建议大家选择这种方式。

2、不退保,协商补偿另一半保费或保单现价

不愿退保,想继续有保障的话,我们也可以选择协商补偿一定的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给对方。

至于究竟是补偿对方已交保费还是现金价值,主要看哪个更公平。拿年金险来说,前期现金价值比较低,可以协商补偿对方已交保费,这样也不会让对方损失太多。

另外,由于一份保单涉及到交保费的人、被保障的人以及领取保险金的人,不同情况下,协商补偿的操作也有所差异。下面我们通过 1 个案例,来看看具体如何应对。

小丽和小军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 3 份保险,离婚时该如何分割?我们用一张图来帮大家理解:

可以看到,如果被保人想继续持有保障,除了补偿对方保费或现金价值外,还要记得及时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信息,避免保费中断、保单失效;或是后期出险,产生理赔金纠纷等。

接着上面的例子,由于小丽和小军结婚期间,没有要小孩,所以他们的保单分割不涉及到孩子。那如果是孩子的保单,又该怎么处理呢?

一般来说,无论是用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给孩子投保,且受益人写的是孩子,离婚时,这份保险视为对孩子的赠与,是孩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过,投保人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变更,例如由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继续交费。

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离婚后的保险分割,我们也找了一个热门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帮到大家。

Q:指定妻子为身故受益人,离婚后出险,理赔金给谁?

得分情况。

我们先来看看《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也就是说,指定受益人包括指定姓名和身份关系,这也是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所要求的。不过,前些年投保时,也有不少只指定关系或姓名的现象。

不同的指定方式,理赔金给谁,也是千差万别。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和大家好好讲讲。

假设男方和妻子小红结婚期间,给自己买了份定寿,受益人写的是妻子,几年后和小红离了婚,后又因遭遇交通事故去世。

此时,男方的理赔款给谁?梳理下来,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可以看到,除非当初指定受益人时,只写了小红的名字,男方的身故理赔金才会给前妻小红。其他情形下,将赔给男方的法定继承人或是现任妻子。

现实中也确实有类似的纠纷存在,当然要是闹到了上法院的地步,具体如何赔付,还是要看法院怎么判。

稳妥起见,如果离婚了,还是建议一定要重新梳理受益人的设置,以免出现这种理赔纠纷。

写在最后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固然美好,但如果一段感情确实到了无法挽回了地步,坦然而体面的分开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毕竟结婚是为了幸福,离婚也是。不过,要是真的走到这一步,大家也要记得保护自己应得的利益,安顿好自己的保单,防患于未然。

无论是两个人还是一个人,希望大家都能始终拥有选择权,勇敢追求自己的幸福 :)

离婚后就房产发生纠纷的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男士关于离婚房产纠纷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问题的咨询。关于此类问题,由于各个法院对于法律的理解存在分歧,因而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就比如该案。

这位男士与女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的房屋。鉴于离婚时尚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因此双方在约定了该房屋归男方所有的同时,还约定了“待可以办理房产证时,女方应配合男方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现女方以自己已经回老家不便前往南京为由,拒绝协助办理。

于是,男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某法院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上述房屋归自己所有。然而,该法院却认为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约定了房屋归男方所有,且对此内容不持异议,因此,该案实质为不动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对于不动产纠纷实行专属管辖。为此,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南京市某法院。然而,南京法院对此并不认同。其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约定所发生的分歧,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就应该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审理。由于两个法院对于该案的管辖问题存在争议,故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后的结论。

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律师-离婚律师咨询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在之前办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好在这些问题都在本律师的有效沟通交涉下化解。尚未遇到两家法院争议并提交到最高法院来解决的情况。根据本律师以往的经验认为:南京法院的理由是成立的。原因就在于该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又因为履行该协议而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所以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而非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既然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自然要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也是其户籍所在地,因此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理应受理该案,而不应裁定移送至房产所在地的南京法院管辖。

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房子,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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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双方已离婚均定居国外,一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分割房屋产权/价款,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如何确定

关键词

离婚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房产分割 管辖权异议 指定管辖

裁判要旨

1.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而引起的物权纠纷,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即使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也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2.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后诉请分割房屋(房屋借款)案件的审理,涉及到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

案例索引

【方国平、颜媚娟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指定管辖裁定书】

案 号:(2022)最高法民辖74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31

裁判理由

【案件背景简介】

1.原告方国平与被告颜媚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2.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方国平与颜媚娟均长期定居在国外,本案所涉房产位于浙江省嘉兴市××镇××幢××室,故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12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04民初106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而引起的物权纠纷。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即使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也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方国平、颜媚娟已经离婚,双方均居住在国外,方国平起诉请求判令嘉兴市房屋的产权的二分之一归方国平所有,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因案涉房屋已经出售,方国平将诉请变更为判令支付所涉房屋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但是本案的审理,涉及到嘉兴市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裁定:

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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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双方已离婚均定居国外,一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分割房屋产权/价款,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如何确定

关键词

离婚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房产分割 管辖权异议 指定管辖

裁判要旨

1.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而引起的物权纠纷,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即使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也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2.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后诉请分割房屋(房屋借款)案件的审理,涉及到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

案例索引

【方国平、颜媚娟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指定管辖裁定书】

案 号:(2022)最高法民辖74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31

裁判理由

【案件背景简介】

1.原告方国平与被告颜媚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2.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方国平与颜媚娟均长期定居在国外,本案所涉房产位于浙江省嘉兴市××镇××幢××室,故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12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04民初106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而引起的物权纠纷。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即使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也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方国平、颜媚娟已经离婚,双方均居住在国外,方国平起诉请求判令嘉兴市房屋的产权的二分之一归方国平所有,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因案涉房屋已经出售,方国平将诉请变更为判令支付所涉房屋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但是本案的审理,涉及到嘉兴市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裁定:

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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