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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时子女的房产需要分割吗,夫妻分户需要分割房产吗

2024-01-03 01:05:0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分户对房产的分配有没有影响(房产分户后财产分割有影响吗)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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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对房产的分配有没有影响(房产分户后财产分割有影响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农村分户好处多,但不是所有人都能分户,这些问题农民要注意

分户在农村是十分常见的问题,很多年轻人会因为结婚等原因与自己的父母户头分开,自己变身为户主。但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持续推入,以往不被大众看好的农村户口成了香饽饽,就有农民朋友反映如今分户是越来越难了,那么符合什么条件的才能分户呢,分户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一、农村分户的好处

1、在宅基地申请上,秉持一户一宅原则,独立户口申请宅基地更加容易;

2、在农村土地分配,拆迁补偿等一些补偿中获利更大;

3、生活上更方便,分户的话会让自己的小日子过起来更加方便。

二、农村户口分户条件

1、未满十八周岁的,是不能申请的,分户人必须是满十八周岁,经济独立,且跟父母分开居住的;

2、另外一户中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子女结婚后以整户(配偶为农业户口的,必须将户口迁入要求分户人的户中)为单位分户;

3、独生子女的是不能分户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可以直接继承的;

4、夫妻离婚不分户,只变更户籍信息中的婚姻状况;如一方(户主除外)再婚且有住房则以整户为单位分户;

三、农村分户申请流程

1.必须带上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由村委会出具分户证明,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分割手续。

2.分户要提供的材料:独立的土地证或者房产证,这里提醒大家这个证明可以是你的自己的也可以是你配偶的;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派出所的调查意见;如果涉及到搬迁,则还需要搬迁的安置证明。

3.农村分户要走的主要程序:申请人必须写一份分户申请书提交给当地的村委会还要获得盖章;然后带上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房产证、土地证去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当地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才可以办理。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已经纳入城镇的规划,将来不久要拆迁,是不能分户的;还有想通过假离婚方式想多申请宅地的都是不可以分户的。另外农民自愿选择分户与否,要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而定。如果是家庭成员过多的还是建议分户比较好,人多了容易引起的纠纷就很多,还有就是以后还会有财产上的纠纷。那么如果分户,在农村享受到的福利是比一户要多的,自然也就少了钱方面的纠葛。

戴新进律师:房子登记父亲名字儿子离婚能分吗?

在结婚之后一直跟着父母一起住,目前居住的房子也是登记在父母的名下。后来儿女离婚了,另一半会觉得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该要进行分割。那么,住房在父母名下儿女离婚可以分割房产吗?

法妞网友咨询:

房子登记父亲名字儿子离婚能分吗?

戴新进律师解答:

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无权分割。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父母名义买房,房产证登记的是父母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是父母的,这个时候,夫妻双方就不能在离婚时请求分割以父母名义买的房产。但是如果论及购买该房的出资,则可以按照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戴新进律师补充:

按规定,以下情形中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由此,其实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出资的,也将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过因为父母也参与了出资,并且产权登记上有名字,那么将要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处理。

所以,在起诉离婚时,法院对该房产分割请求将不予审理,而是要求当事人现在先做析产处理,将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房产从中分割出来,接着在双方进行分割。

戴新进律师结语:房子登记父亲名字儿子离婚不可以分。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无权分割。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这样的房子也不能分割,是个人财产。

婚姻家事 | 北京一女子离婚后欲分割婆家宅基地上房产,获法院支持

人们常说:恋爱是两个人的事情,而婚姻是两个家庭的事情。事实上,还真是这么回事儿,尤其是在离婚的时候,关于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论是从利益还是情感上,经常会牵连到双方的父母。

家住北京大兴区的王大爷和鲍大妈,就因为儿子离婚分房产的问题,被儿媳妇诉至法院,老两口宅基地上的房子,也被分走一间,究竟怎么回事儿?老人的房子为什么会被分割?这还要从他们儿子结婚时说起。

王大爷和鲍大妈在北京大兴区有一处宅基地7号院,他们的儿子王先生,在2004年9月,与刘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本与王大爷和鲍大妈一同居住生活,但不久后,两位老人就与小两口分户登记并分开单过。王大爷和鲍大妈搬到到南侧邻街的房屋处居住生活,王先生和刘女士继续在7号院居住生活。

2010年8月,王大爷一家四口,在没有约定各自财产份额的情况下,由老人主要操持,以轻包的方式雇人在7号院内翻建房屋。

2012年初,因感情不和,刘女士要与王先生离婚,并起诉至法院,且称7号院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中一并分割。

当时,法院判决刘女士与王先生离婚,但涉案的7号院因王大爷提出权利主张而未予解决。王大爷和鲍大妈坚持称7号院是他们所有,院内房屋也是他们所建,并不是刘女士与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刘女士在与王先生离婚后,又多次就7号院房产纠纷起诉要求分割。虽然她称,7号院是她与王先生共同出资所建,但她并没有证据证明,而王先生却和其父母的意见一致,称7号院全部是父母所建。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共同的权利。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予以处理。

本案中,刘女士、王先生与王大爷、鲍大妈虽已分开生活,但就7号院房产的归属并没有明确约定。在2010年对7号院进行翻建时,四人对出资份额、建成后的房屋归属,也没有明确约定,而王大爷、鲍大妈主张房屋全部是其二人出资建造,刘女士主张房屋系夫妻共同所建,王先生主张房屋全部是父母出资建造,但四人都没有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所以,法院认定涉案的7号院系四人共同建造,属四人共同所有。

同时,因作为父母的王大爷、鲍大妈对涉案房屋建造贡献较大,故二人所占份额应多于刘女士、王先生。因刘女士与王先生已离婚,故对刘女士要求分割涉案7号院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在具体分割时,应从房屋情况、各自的贡献大小、有利于生活等考虑,酌情予以分割。

最后,法院判决: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7号院的南房五间中的东数第一间归刘女士所有,东数第二间和第三间归王先生所有,东数第四间、第五间和东厢房三间归王大爷、鲍大妈所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有人认为,都离婚了,还占人家一间房,让人家以后怎么生活?也有人表示,既然是女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就应当争取。对此,您怎么看?

人们常说:恋爱是两个人的事情,而婚姻是两个家庭的事情。事实上,还真是这么回事儿,尤其是在离婚的时候,关于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论是从利益还是情感上,经常会牵连到双方的父母。

家住北京大兴区的王大爷和鲍大妈,就因为儿子离婚分房产的问题,被儿媳妇诉至法院,老两口宅基地上的房子,也被分走一间,究竟怎么回事儿?老人的房子为什么会被分割?这还要从他们儿子结婚时说起。

王大爷和鲍大妈在北京大兴区有一处宅基地7号院,他们的儿子王先生,在2004年9月,与刘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本与王大爷和鲍大妈一同居住生活,但不久后,两位老人就与小两口分户登记并分开单过。王大爷和鲍大妈搬到到南侧邻街的房屋处居住生活,王先生和刘女士继续在7号院居住生活。

2010年8月,王大爷一家四口,在没有约定各自财产份额的情况下,由老人主要操持,以轻包的方式雇人在7号院内翻建房屋。

2012年初,因感情不和,刘女士要与王先生离婚,并起诉至法院,且称7号院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中一并分割。

当时,法院判决刘女士与王先生离婚,但涉案的7号院因王大爷提出权利主张而未予解决。王大爷和鲍大妈坚持称7号院是他们所有,院内房屋也是他们所建,并不是刘女士与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刘女士在与王先生离婚后,又多次就7号院房产纠纷起诉要求分割。虽然她称,7号院是她与王先生共同出资所建,但她并没有证据证明,而王先生却和其父母的意见一致,称7号院全部是父母所建。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共同的权利。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予以处理。

本案中,刘女士、王先生与王大爷、鲍大妈虽已分开生活,但就7号院房产的归属并没有明确约定。在2010年对7号院进行翻建时,四人对出资份额、建成后的房屋归属,也没有明确约定,而王大爷、鲍大妈主张房屋全部是其二人出资建造,刘女士主张房屋系夫妻共同所建,王先生主张房屋全部是父母出资建造,但四人都没有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所以,法院认定涉案的7号院系四人共同建造,属四人共同所有。

同时,因作为父母的王大爷、鲍大妈对涉案房屋建造贡献较大,故二人所占份额应多于刘女士、王先生。因刘女士与王先生已离婚,故对刘女士要求分割涉案7号院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在具体分割时,应从房屋情况、各自的贡献大小、有利于生活等考虑,酌情予以分割。

最后,法院判决: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7号院的南房五间中的东数第一间归刘女士所有,东数第二间和第三间归王先生所有,东数第四间、第五间和东厢房三间归王大爷、鲍大妈所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有人认为,都离婚了,还占人家一间房,让人家以后怎么生活?也有人表示,既然是女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就应当争取。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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