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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离婚一方能分夫妻共同财产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怎么分配

2024-01-03 01:00:3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离婚后购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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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购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买的房居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官:注意关键点

你说你有出资应当享有份额,我说房子是离婚后复婚前财产与你无关。

下面我们听听法官怎么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该房屋虽然是小美第一次离婚后购买且产证登记在小美名下,因小胖提供多笔向小美转账的凭证,证明双方在两段婚姻存续期间及第一次离婚后持续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且小胖转账的六十余万元在第一次离婚时也未进行分割。

离婚后小美用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主要来自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胖的转账,且双方第一次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可以证明小胖第一次离婚后第二次结婚前,是基于双方都认可所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前提下持续向小美转账的。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美应当就小胖出资部分向其支付补偿款。需要强调的是,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离婚后双方之间的转账需要明确钱款用途,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不利的后果。

婚前买房要留神,

不要牵扯钱权争。

要想证明有合意,

各项证据要充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

夫妻离婚,房子归谁?婚前婚后买房区别很大

夫妻离婚

房子到底该咋分

???

这其中有很多因素要考虑

比如:

婚前还是婚后买的房

谁出资买的房

全款还是贷款买房

……

别担心

今天小编带你一文搞懂!

婚前买房

第一种情形

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屋

1 写出资方名

属于出资方婚前个人财产

2 写对方名

若此套房屋被认定为

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二人结婚后就属于

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3写双方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双方对房屋的份额

做出特别的规定

则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割

否则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

各占50%的产权

ps、建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

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明。

第二种情形

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

1 写一方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前提是该房屋是以婚后

共同使用为目的购买的

2 写双方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子

既可以约定为共同共有

也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

第三种情形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1 写首付出资方名

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

未能达成协议的

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

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四种情形

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

1 写出资方子女名

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 写夫妻另一方或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

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

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

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

第五种情形

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1 写出资方子女名或双方子女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ps、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适当多分。

第六种情形

婚前双方父母出资买房

不管是全款买房还是贷款买房

不管是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

双方父母的出资都视为

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若无特殊约定则按份共有

婚后买房

婚后买房子只写夫妻一方的名字

不一定属于登记名字一方的财产

而是要根据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及出资人判断

下面给大家列举几种常见的情况

第一种情形

婚后夫妻双方出资买房

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来讲

也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第二种情形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

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种情形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

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这些你都明白了吗

但现实情况千变万化

具体判决

还应根据实际情况

赶紧收藏起来吧!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

离婚后买的房子,竟然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大热剧《安家》,相信大家一定都看过了。

在买房子这条路上,总会出现很多让人啼笑皆非的故事,“假离婚”买房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

现实中,也有不少人就像那剧中的男主徐文昌一样,为了和老婆两个人多买那一套房子,所以也投机取巧了走上了“假离婚”这条路——离婚,将房子过户给自己老婆。

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是并不存在“假离婚”这一说的。夫妻俩人办理完离婚手续,就已经结束了婚姻关系,不再是夫妻关系了,更何况你们早已完成分割的房产呢?

小合身边可是多了去了,那些像徐文昌夫妻一样,说着假离假离,最后成了“真离婚”的——人财两空。

小合的这位当事人和他的老婆不过就是这样一场“假离婚”的牺牲品。

张先生和自己的老婆结婚时,张先生是有一套房子的。后来老婆看准了房产这块大蛋糕,也蠢蠢欲动,于是就和张先生商量着再去买一套房子。

但是这婚内的第二套房是要付高额首付的,于是两个人便道听途说的惦记上了“假离婚”这个恢复单身,然后购房的门路。

我们这位张先生也是个实诚人,没想那么多,觉得再买上一套房子也是一件不错的事儿,于是就把这首付的60来万转给了自己的老婆,两个人也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虽然从法律上来讲,办了离婚证之后这张先生夫妻二人便不再是夫妻关系了,但实际上他们依然每天你侬我侬的生活在一起。

但是随着这房子的落户,张先生将这还贷款的钱一笔一笔地转到了自己的老婆账户上,两个人复婚的事儿一直就是没能提上日程。

这一来二去的,张先生在老婆一次次的敷衍中,感觉到了不对劲。后来向我们咨询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虽然张先生他老婆,在他们离婚后以自己的个人名字买的这套房子是登记在张先生他老婆自己名下的,但万幸是我们张先生也保留了多笔向自己老婆转账的凭证。

证明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持续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且张先生转账用于首付的六十余万元在二人离婚时也未进行分割。

所以说,这离婚后张先生老婆用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主要来自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的转账。

并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双方即使离婚后也一直共同生活,借此可以证明张先生他们离婚期间,是在基于双方都认可所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前提下持续向自己老婆转账的。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确实,按照规定不动产是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且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张先生的老婆应当就张先生出资部分向其支付补偿款。但我们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记得保留并且标明一切转账记录。

在这里,小合说句老话吧:婚姻是人生大事,无论结婚、离婚,均应该慎重!

像上面这样的案例,为了规避二套房、甚至是三套房屋的高额首付和税收,而选择铤而走险夫妻,你们不要忘了,离婚时都是会协议分割财产的,才办理离婚手续的。

我们妄图在购置新房之后再办理复婚,但是在这个“假离婚”的过程中,我们也进行了一系列财产分割的矛盾、夫妻之间的猜忌。

最重要的是:夫妻双方离婚后,便没有了法律的约束,对方都可以名正言顺地出轨,理直气壮地拒绝复婚的……

大热剧《安家》,相信大家一定都看过了。

在买房子这条路上,总会出现很多让人啼笑皆非的故事,“假离婚”买房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

现实中,也有不少人就像那剧中的男主徐文昌一样,为了和老婆两个人多买那一套房子,所以也投机取巧了走上了“假离婚”这条路——离婚,将房子过户给自己老婆。

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是并不存在“假离婚”这一说的。夫妻俩人办理完离婚手续,就已经结束了婚姻关系,不再是夫妻关系了,更何况你们早已完成分割的房产呢?

小合身边可是多了去了,那些像徐文昌夫妻一样,说着假离假离,最后成了“真离婚”的——人财两空。

小合的这位当事人和他的老婆不过就是这样一场“假离婚”的牺牲品。

张先生和自己的老婆结婚时,张先生是有一套房子的。后来老婆看准了房产这块大蛋糕,也蠢蠢欲动,于是就和张先生商量着再去买一套房子。

但是这婚内的第二套房是要付高额首付的,于是两个人便道听途说的惦记上了“假离婚”这个恢复单身,然后购房的门路。

我们这位张先生也是个实诚人,没想那么多,觉得再买上一套房子也是一件不错的事儿,于是就把这首付的60来万转给了自己的老婆,两个人也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虽然从法律上来讲,办了离婚证之后这张先生夫妻二人便不再是夫妻关系了,但实际上他们依然每天你侬我侬的生活在一起。

但是随着这房子的落户,张先生将这还贷款的钱一笔一笔地转到了自己的老婆账户上,两个人复婚的事儿一直就是没能提上日程。

这一来二去的,张先生在老婆一次次的敷衍中,感觉到了不对劲。后来向我们咨询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虽然张先生他老婆,在他们离婚后以自己的个人名字买的这套房子是登记在张先生他老婆自己名下的,但万幸是我们张先生也保留了多笔向自己老婆转账的凭证。

证明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持续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且张先生转账用于首付的六十余万元在二人离婚时也未进行分割。

所以说,这离婚后张先生老婆用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主要来自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的转账。

并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双方即使离婚后也一直共同生活,借此可以证明张先生他们离婚期间,是在基于双方都认可所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前提下持续向自己老婆转账的。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确实,按照规定不动产是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且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张先生的老婆应当就张先生出资部分向其支付补偿款。但我们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记得保留并且标明一切转账记录。

在这里,小合说句老话吧:婚姻是人生大事,无论结婚、离婚,均应该慎重!

像上面这样的案例,为了规避二套房、甚至是三套房屋的高额首付和税收,而选择铤而走险夫妻,你们不要忘了,离婚时都是会协议分割财产的,才办理离婚手续的。

我们妄图在购置新房之后再办理复婚,但是在这个“假离婚”的过程中,我们也进行了一系列财产分割的矛盾、夫妻之间的猜忌。

最重要的是:夫妻双方离婚后,便没有了法律的约束,对方都可以名正言顺地出轨,理直气壮地拒绝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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