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财产分割一般几次可以判决,财产分割起诉对方配合多久能判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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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财产分割到法院判决需要多长时间开庭(一般起诉财产分割多久能立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离婚最快要多长时间?
离婚最快要多长时间,要根据离婚的方式来定。如果是协议离婚的,一般需要三十天左右的时间才能办下来。诉讼离婚的,需要三个月到六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审结。
网友咨询:
离婚最快要多长时间?
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李小坚律师解答:
离婚最快要多长时间,要根据离婚的方式来定。
1、如果是协议离婚的,一般需要三十天左右的时间才能办下来。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诉讼离婚的,需要三个月到六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审结。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会在立案起三个月内审结。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会在立案起六个月内审结。
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李小坚律师解析: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方式离婚。
1.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双方亲自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双方不能就以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李小坚律师简介
本律师承办的案件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得到最大的保护,所承办的案子结案后,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用专业的法律知识,认真负责的态度来解决您身边的法律问题!
离婚诉讼的流程是什么样的?起诉离婚需要多久?
离婚诉讼属于比较繁琐的诉讼案件类型,因为其中涉及到夫妻双方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院最少需要处理三个问题:双方是否具备法定离婚条件、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债务分割问题。
在各个国家,起诉离婚都需要一定的流程和时间,我们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时间两极分化比较严重,短则两个月以内调解离婚,长则四五年双方都没办法离婚。
本文结合北京离婚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的实操经验,简单讲述离婚诉讼的流程、时间等问题,方便读者简单了解。
起诉离婚的流程如下:
1. 确定在哪个法院起诉——管辖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处理方式,也就是原告一般需要到被告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被告已经离开户口地超过一年,那么原告可以在自己户口所在地起诉离婚。
对于比较罕见的,涉外离婚问题中确认管辖,我们将在后续出具相关文章进行解释,有需要的读者可以直接留言或搜索秦嘉泽律师进行咨询。
2. 准备材料立案
确认管辖法院后,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进行立案。
提交方式有:网上提交、邮寄提交、现场提交三种。
提交材料主要有:起诉状、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如果丢失可以在民政局开婚姻登记档案)、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身份证、其他证据材料。
法院在接收到材料后会在7日内进行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就会通过审查进入下一步程序,不符合条件则会打回要求重新立案或提交补充材料。
3、预先调解(实际是法院一种分流手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离婚案件必须先进行调解程序。所以在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审查通过后,会进入法院的调解程序。
调解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如果这一个月内,男女双方能通过调解员达成一致协议,法院可以出具双方离婚的调解协议,这也是诉讼离婚中为什么能在一个月内解决离婚问题的基础。
调解团队按照程序,拿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会先联系被告,确认被告是否有调解意愿,如果双方都没有调解意愿,才有可能提前转入正式的立案审理程序,否则,男女双方需要等一个月的调解期限结束。
4. 正式审理
预先调解不能解决离婚案件,那么一个月后会转入正式的审理程序。
审理期限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三到六个月,法院在此期限内开庭、出判决,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三个月。
实践中,法院开庭时间并不确定,一般在立案后一到两个月内会开庭。离婚案件大部分会开一到两次庭,每次开庭时间间隔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涉及到新的举证、新的事由一般间隔会在一到两个月。
同时,关于延期三个月的规定,实践中法官滥用延期的问题很严重,原被告要求不断的开庭法院就有不断的理由延期,有律师同事代理的离婚案件一审就花了将近两年时间。
当然,离婚诉讼时间长,主要是针对财产情况复杂的案件,比如近期徐翔与应莹的离婚案件,就因为其资产过于复杂历时四年,最后上海法院仍然以难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判决不予离婚。如果资产相对清晰,大部分案件半年内可以审理结束。
5. 判决不予离婚需要六个月后再起诉
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可能会判不予离婚,此时如果双方没有分清楚资产的意愿,第一次诉讼中法院大概率也不会就财产问题细细审查。
徐翔离婚案件之所以持续了四年,应该还是徐翔本人离婚意愿不明确(为何不明确?可能是舍不得妻子也可能是拖延时间,我们不加揣测),同时本案有比较高的风险,所以法院才就财产作出了审理。
在第一次起诉判不离婚后,需要间隔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离婚。大部分情况下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婚。
所以综合来看,起诉离婚可能一个月左右结束,也有可能一年左右结束,具体要看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财产的意愿。
离婚诉讼从立案到判决耗了10个月,律师告诉你经历了什么?
离婚纠纷看似属于很简单的一类民事纠纷,但因涉及到家庭因素、社会因素而往往变得十分复杂。本律师承办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判决耗时10个月,你能说案件简单吗?办案过程十分复杂,办案压力也非常之大。好在最终的结果达到了委托人的心里预期。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办案的经过。
我代理的是案件的被告,是男方,是被告的财产被法院保全冻结之后才委托的。
我的委托人与原告是属于二婚,委托人是因为20年前前妻因病亡故的。而原告是因与前夫性格不合而离婚的。婚后二人共同生育一子,现已就读高中。
二人在结婚之初,我的委托人是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那时在成都也算是小资家庭,已经购置了几套商铺和住宅。而女方是工商局的非在编职工,月薪一千多元。
此次女方起诉时保全了委托人的全部金融财产约1800余万,导致了委托人陷入困难。我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了解除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在诉讼中,多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女方名下的财产,调查共同设立的公司财产,以及被告自己的财产证据。其中重点说一下,因被告婚前从事的装饰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大部分是在婚后回款的,且回款到公司账户上,后又将该资金陆续投入到其他项目中。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法院要判离婚的,应当在财产处置时,将婚前财产婚后回款的部分予以扣除。这也是庭审时,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争议点之一。
此外,委托人在婚后将自己婚前的房产都添加了原告为共有,我们认为,该财产应当要考虑出资贡献问题,不能一打切的认定为共同共有。这也是焦点之一。
再者,委托人在解除部分查封后,担心原告方再次查封,遂将部分财产支付到其与前妻的儿子账户中,并支付了应付的其他款项,并在财产申报时,如实向法院申报了。原告方便一直强调委托人的行为属于转移财产。这也是焦点之一。
另外,原告方在起诉前1年时间,也通过取现的方式取走账户全部资金100万元,我们在查询后,发现原告名下的金融存款只有区区2万余元。我方也向法庭主张原告是转移财产行为。这也是焦点之一。
鉴于案情复杂,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达16年的因素,法庭组织双方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线上审理、财产申报确认等前后6次。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深深地感受到本案极有可能受到了干预,很可能对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即判决离婚,分割财产。那委托人辛辛苦苦一辈子的打拼的结果将被他人卷走。
但委托人还是在极力地向法庭争取,不判决离婚。在一次阅卷过程中,我们发现原告向法院提出一份书面的撤回起诉申请书,但是法院即未告知我方,也未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这就很可疑了)。之后在下一次开庭前,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裁定准许。基于此,审判法官当庭询问原告,是否撤诉,原告当庭陈述撤回撤诉申请。
我们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申请,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法院是应当准许的。且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原告一会儿起诉,一会儿申请撤诉,一会儿又撤回撤诉申请,这如何能算是感情破裂呢?
最终,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我想是我们的申请书起到了作用。在被干预的情况下,不得已作出不判离的结果。因为,就大多数离婚案件而言,第一次起诉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在无法定的情况下,法院很快就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而本案,多次经历财产调查、询问,我们一度认为法院会判离。最终我们找到了突破点,达到了委托的预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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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看似属于很简单的一类民事纠纷,但因涉及到家庭因素、社会因素而往往变得十分复杂。本律师承办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判决耗时10个月,你能说案件简单吗?办案过程十分复杂,办案压力也非常之大。好在最终的结果达到了委托人的心里预期。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办案的经过。
我代理的是案件的被告,是男方,是被告的财产被法院保全冻结之后才委托的。
我的委托人与原告是属于二婚,委托人是因为20年前前妻因病亡故的。而原告是因与前夫性格不合而离婚的。婚后二人共同生育一子,现已就读高中。
二人在结婚之初,我的委托人是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那时在成都也算是小资家庭,已经购置了几套商铺和住宅。而女方是工商局的非在编职工,月薪一千多元。
此次女方起诉时保全了委托人的全部金融财产约1800余万,导致了委托人陷入困难。我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了解除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在诉讼中,多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女方名下的财产,调查共同设立的公司财产,以及被告自己的财产证据。其中重点说一下,因被告婚前从事的装饰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大部分是在婚后回款的,且回款到公司账户上,后又将该资金陆续投入到其他项目中。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法院要判离婚的,应当在财产处置时,将婚前财产婚后回款的部分予以扣除。这也是庭审时,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争议点之一。
此外,委托人在婚后将自己婚前的房产都添加了原告为共有,我们认为,该财产应当要考虑出资贡献问题,不能一打切的认定为共同共有。这也是焦点之一。
再者,委托人在解除部分查封后,担心原告方再次查封,遂将部分财产支付到其与前妻的儿子账户中,并支付了应付的其他款项,并在财产申报时,如实向法院申报了。原告方便一直强调委托人的行为属于转移财产。这也是焦点之一。
另外,原告方在起诉前1年时间,也通过取现的方式取走账户全部资金100万元,我们在查询后,发现原告名下的金融存款只有区区2万余元。我方也向法庭主张原告是转移财产行为。这也是焦点之一。
鉴于案情复杂,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达16年的因素,法庭组织双方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线上审理、财产申报确认等前后6次。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深深地感受到本案极有可能受到了干预,很可能对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即判决离婚,分割财产。那委托人辛辛苦苦一辈子的打拼的结果将被他人卷走。
但委托人还是在极力地向法庭争取,不判决离婚。在一次阅卷过程中,我们发现原告向法院提出一份书面的撤回起诉申请书,但是法院即未告知我方,也未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这就很可疑了)。之后在下一次开庭前,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裁定准许。基于此,审判法官当庭询问原告,是否撤诉,原告当庭陈述撤回撤诉申请。
我们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申请,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法院是应当准许的。且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原告一会儿起诉,一会儿申请撤诉,一会儿又撤回撤诉申请,这如何能算是感情破裂呢?
最终,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我想是我们的申请书起到了作用。在被干预的情况下,不得已作出不判离的结果。因为,就大多数离婚案件而言,第一次起诉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在无法定的情况下,法院很快就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而本案,多次经历财产调查、询问,我们一度认为法院会判离。最终我们找到了突破点,达到了委托的预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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