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变成真离婚经济纠纷怎么办,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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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协议书能推翻吗(假离婚协议的财产分配有效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认为离婚协议不公平 男子要求重分房产被驳回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洪雪)办理了离婚协议后,吴先生认为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等财产分配不公,自己吃亏了,于是告上法院,要求重新分配财产。
记者今日获悉,通州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了吴先生的诉求。
吴先生诉称,因性格不合,自己和徐女士于2017年办理协议离婚,当时约定2处房屋俩人各得一处,随后俩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其认为离婚协议分配吃亏了,再次找徐女士协商要求重新分配,徐女士不同意,故告上法院,要求重新分配,要求判令徐女士所得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徐女士辩称,签协议时是双方协商好的,离婚协议上也是一人一所房子,吴先生并没有吃亏,不同意重新分配财产。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中,吴先生与徐女士离婚时签署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徐女士所有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该约定合法有效,从约定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在吴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件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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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10年后申述财产分割的情况有哪些?离婚时财产纠纷怎么处理?
离婚十年后想要申诉财产分割的情况主要有:有一方存在隐藏公共财产的行为。此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但是离婚财产分割必须要是合法的婚姻状况才能够实行。
一、离婚十年后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形
夫妻离婚的方式可以是协议离婚,也可以是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等未达成协议,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决定子女抚养等问题。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求重新分割的。但是,出现以下情况时,离婚后财产可以重新分割。
一般来说,离婚后可以重新分割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时,未对婚姻续存期间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双方可协议分割或通过法院诉讼分割:
2、离婚时,一方隐瞒或藏匿婚姻期间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后被对方查获,对方可通过法院诉讼要求重新分割:
具体来说,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可以申请重新分割。
3、离婚时,双方已经协商分割财产,离婚后,一方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要求,如对方同意,可重新分割,但若对方不同意,则不能重新分割。
二、离婚后怎么重新分割财产
离婚后,如果存在上述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是,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时,必须特别注意法律对起诉时间的要求。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两年内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两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离婚时,一方隐瞒或藏匿婚姻期间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后被对方查获,对方可通过法院诉讼要求重新分割。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离婚时双方发生财产纠纷,协商不能处理的,就只能通过法院起诉,这是解决离婚财产纠纷的两个方式。因为离婚财产纠纷起诉,应当在起诉离婚的时候一并提出,法院会根据相关原则判决。如离婚后对协议反悔的,在一年内也是可以要求重分的。
三、离婚时财产纠纷怎么处理?
可以协商处理或者诉讼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或者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则可以提起诉讼。
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包括哪些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五、对于共同房产离婚怎么分割?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综上所述,夫妻闹离婚的时候,在财产分割上容易发生纠纷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只能走法律程序,一方准备材料起诉到法院。离婚财产纠纷是时效是三年,如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应当有足够证据表示对方在离婚前存在转移隐藏共同财产的行为。
离婚说好平分补偿款 男方不履约女方起诉获79万
核心提示
福州新闻网4月9日讯 夫妻感情消失时,好聚好散是最好的结局。可如果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含糊不清,或是一方有意不按离婚协议或法院的判决执行,那么离婚后双方有可能会因财产问题再起争执,甚至对簿公堂。
据福州晚报记者了解,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正成为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中的高发类型。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分手时说好平分补偿款
男方不履约女方
家住福州的阿玲与大明(均为化名)于1986年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一女。女儿现已成年。两人因性格不合,时常吵架。去年初,他们决定友好分手,就到台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双方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达成了分割协议,其中约定:“位于台江区上杭路的一套面积85平方米的房屋,属公房,承租人为大明,该房归男方居住使用。该房如遇拆迁获得现金补偿,则该现金补偿按双方各50%分割。”
两人离婚后不久,福州市政府就开始对上下杭地区进行拆迁改造。大明很快就与台江区征收工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领取了诉争房屋的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合计158万多元以及2万元的租房补贴。但大明没有告诉阿玲,更没打算分给她这笔钱。阿玲很生气,将大明告上法庭讨要这笔钱。
大明在庭审中辩称:他确实因房屋拆迁领到了160万多元的钱。但他与阿玲签订的离婚协议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思,而且协议的内容也显失公平,他不应该只得一半的拆迁补偿款,而应获得全部款项。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且有基础事实,大明应当履行。本案诉讼中,因大明明确了其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存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形,因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当事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拆迁补偿协议中的各项目均是因诉争房屋被征收所得的现金补偿,应按照协议约定,双方各按50%的份额进行分割,即双方各得79万多元。关于2万元的租房补贴,因《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诉争房屋归大明居住使用,而政府部门给的租房补贴实际上是专门针对大明的情况用于解决其居住问题的,因而不应予以分割。
据此,该院判令大明限期向前妻支付房屋征收所得补偿款的一半计79万多元。
案例二:
怀疑前夫低价卖房想撤销合同
法院:离婚前房子就卖了,女方应当知道
小美与阿牛(均为化名)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阿牛在鼓楼区水木菁华小区购买了一套面积达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
2009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他们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在办理离婚手续前,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离婚款39万元,当天双方立即办理离婚手续;(2)其他财产: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阿牛随即付给小美39万元。
事后,小美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觉得自己被前夫骗了,少分了一大笔夫妻共同财产。她发现,就在她和阿牛协议离婚前的一个月,阿牛与他单位的同事小佳(化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小美和阿牛共有的那套水木菁华的房子卖给小佳,价格为60万多元,购买方式为按揭购买。
几天后,该房过户到小佳名下。而该房的首付款和按揭款均由阿牛自行支付,小佳并未实际支付任何购房款。该房过户后仍由阿牛及其家人居住,且未办理交接手续,该房的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均以阿牛的名义支付。
小美认为:阿牛和小佳对诉争房的交易流程不符合正常的房屋交易流程,买卖合同也没有合理对价,可见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而且,按该房的成交价,每平方米才4826元,与当时该房屋的实际价格每平方米8000多元相去甚远。小佳系阿牛的女朋友,两人签订买卖合同的真正目的,是阿牛假借小佳名义所作的虚假交易。小美在离婚之时和之后很长一段时间一直被蒙在鼓里,所以才让阿牛的阴谋得逞。
为此,小美诉诸法律,要求撤销诉争房产的买卖合同,重新分割与阿牛的共同财产。
庭审中,小佳反驳称:她和阿牛之间的买卖合同与过户行为都是真实有效的,她是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向阿牛购买诉争房屋,也已办妥了产权过户手续,属善意第三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无证据证明其与阿牛离婚时存在除诉争房产以外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她分得39万元应是对诉争房产进行处理的结果。从本案相关情况可知,阿牛系在分得售房款后,与小美协议离婚。小美在离婚时对诉争房产的出售情况是明知的,所以《离婚协议》中未对诉争房产这一唯一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小美从知道诉争房产被出售至起诉之日已超过两年,也无证据证明期间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况,其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她也丧失了胜诉权。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小美的诉请。
小美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案例三:
前夫答应给女儿的安置房署了别人的名字
母亲为女儿起诉 前夫败诉
家住晋安区的阿兰与阿发(均为化名)于1991年登记结婚。两人共同育有一女,现已成年。2009年,他们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阿发抚养,登记在阿发名下的那套拆迁安置房,在阿发还清银行贷款后,归女儿所有。
2011年,阿发与阿晶(化名)登记结婚。2013年,阿发还清了诉争房产的银行贷款,随后将该房登记为他和阿晶共有。
阿兰得知后,十分生气。她认为:诉争房产是她与阿发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拆迁安置取得的。阿发在离婚协议中也承诺该房今后归女儿所有,现在却擅自变更房屋产权。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她与女儿的合法权益,也是无效的。为此,她将阿发和阿晶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诉争房的产权变更行为。
庭审中,阿发辩称:诉争房是他的祖房拆迁后安置的房屋,在他与阿兰结婚前该房就分到其名下,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他在协议离婚时打算今后将诉争房产赠与婚生女,但2012年他父亲病逝时,打电话叫女儿回来她都不回来。她这么不孝,阿发现在不可能把该房给她了。
阿晶说:她不知道阿发与阿兰在离婚时的约定。她与阿发结婚后,和他共同还清了诉争房尚欠的银行贷款9万多元。阿发将房屋产权变更为与她共有,是合法的。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产虽然是2003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该房产却是由拆迁的阿发旧房安置而来,并非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的,产权人仅登记为阿发一人。且阿兰与阿发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也未明确该房的权属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仅约定阿发在还清贷款后,将该房赠与女儿。因此,阿兰在不能证明其对诉争房产拥有共有权的前提下,阿发将诉争房的产权进行处分,并不侵害阿兰的利益。而协议约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合同之债,也不导致阿发处分物权行为的无效。
最终,该院驳回了阿兰的诉请。
律师说法:
离婚后仍可重分共同财产
据福州晚报记者了解,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或判决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内容,特别是不配合进行房产的更名手续。
二是协议离婚后,一方觉得当初的共同财产分配方案对其不公平,要求撤销,进行重分。
三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了婚内的共同财产,或因某种原因,离婚时双方对一部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
上述这些情况,当事人能否主张重分共同财产呢?
对此,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解释说,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同时,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但是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请。
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就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情况,陈律师认为,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是判决离婚后,新发现了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对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这需要有证据证明,法院才会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文 陈晓珊/制图)
核心提示
福州新闻网4月9日讯 夫妻感情消失时,好聚好散是最好的结局。可如果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含糊不清,或是一方有意不按离婚协议或法院的判决执行,那么离婚后双方有可能会因财产问题再起争执,甚至对簿公堂。
据福州晚报记者了解,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正成为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中的高发类型。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分手时说好平分补偿款
男方不履约女方
家住福州的阿玲与大明(均为化名)于1986年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一女。女儿现已成年。两人因性格不合,时常吵架。去年初,他们决定友好分手,就到台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双方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达成了分割协议,其中约定:“位于台江区上杭路的一套面积85平方米的房屋,属公房,承租人为大明,该房归男方居住使用。该房如遇拆迁获得现金补偿,则该现金补偿按双方各50%分割。”
两人离婚后不久,福州市政府就开始对上下杭地区进行拆迁改造。大明很快就与台江区征收工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领取了诉争房屋的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合计158万多元以及2万元的租房补贴。但大明没有告诉阿玲,更没打算分给她这笔钱。阿玲很生气,将大明告上法庭讨要这笔钱。
大明在庭审中辩称:他确实因房屋拆迁领到了160万多元的钱。但他与阿玲签订的离婚协议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思,而且协议的内容也显失公平,他不应该只得一半的拆迁补偿款,而应获得全部款项。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且有基础事实,大明应当履行。本案诉讼中,因大明明确了其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存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形,因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当事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拆迁补偿协议中的各项目均是因诉争房屋被征收所得的现金补偿,应按照协议约定,双方各按50%的份额进行分割,即双方各得79万多元。关于2万元的租房补贴,因《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诉争房屋归大明居住使用,而政府部门给的租房补贴实际上是专门针对大明的情况用于解决其居住问题的,因而不应予以分割。
据此,该院判令大明限期向前妻支付房屋征收所得补偿款的一半计79万多元。
案例二:
怀疑前夫低价卖房想撤销合同
法院:离婚前房子就卖了,女方应当知道
小美与阿牛(均为化名)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阿牛在鼓楼区水木菁华小区购买了一套面积达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
2009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他们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在办理离婚手续前,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离婚款39万元,当天双方立即办理离婚手续;(2)其他财产: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阿牛随即付给小美39万元。
事后,小美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觉得自己被前夫骗了,少分了一大笔夫妻共同财产。她发现,就在她和阿牛协议离婚前的一个月,阿牛与他单位的同事小佳(化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小美和阿牛共有的那套水木菁华的房子卖给小佳,价格为60万多元,购买方式为按揭购买。
几天后,该房过户到小佳名下。而该房的首付款和按揭款均由阿牛自行支付,小佳并未实际支付任何购房款。该房过户后仍由阿牛及其家人居住,且未办理交接手续,该房的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均以阿牛的名义支付。
小美认为:阿牛和小佳对诉争房的交易流程不符合正常的房屋交易流程,买卖合同也没有合理对价,可见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而且,按该房的成交价,每平方米才4826元,与当时该房屋的实际价格每平方米8000多元相去甚远。小佳系阿牛的女朋友,两人签订买卖合同的真正目的,是阿牛假借小佳名义所作的虚假交易。小美在离婚之时和之后很长一段时间一直被蒙在鼓里,所以才让阿牛的阴谋得逞。
为此,小美诉诸法律,要求撤销诉争房产的买卖合同,重新分割与阿牛的共同财产。
庭审中,小佳反驳称:她和阿牛之间的买卖合同与过户行为都是真实有效的,她是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向阿牛购买诉争房屋,也已办妥了产权过户手续,属善意第三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无证据证明其与阿牛离婚时存在除诉争房产以外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她分得39万元应是对诉争房产进行处理的结果。从本案相关情况可知,阿牛系在分得售房款后,与小美协议离婚。小美在离婚时对诉争房产的出售情况是明知的,所以《离婚协议》中未对诉争房产这一唯一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小美从知道诉争房产被出售至起诉之日已超过两年,也无证据证明期间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况,其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她也丧失了胜诉权。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小美的诉请。
小美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案例三:
前夫答应给女儿的安置房署了别人的名字
母亲为女儿起诉 前夫败诉
家住晋安区的阿兰与阿发(均为化名)于1991年登记结婚。两人共同育有一女,现已成年。2009年,他们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阿发抚养,登记在阿发名下的那套拆迁安置房,在阿发还清银行贷款后,归女儿所有。
2011年,阿发与阿晶(化名)登记结婚。2013年,阿发还清了诉争房产的银行贷款,随后将该房登记为他和阿晶共有。
阿兰得知后,十分生气。她认为:诉争房产是她与阿发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拆迁安置取得的。阿发在离婚协议中也承诺该房今后归女儿所有,现在却擅自变更房屋产权。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她与女儿的合法权益,也是无效的。为此,她将阿发和阿晶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诉争房的产权变更行为。
庭审中,阿发辩称:诉争房是他的祖房拆迁后安置的房屋,在他与阿兰结婚前该房就分到其名下,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他在协议离婚时打算今后将诉争房产赠与婚生女,但2012年他父亲病逝时,打电话叫女儿回来她都不回来。她这么不孝,阿发现在不可能把该房给她了。
阿晶说:她不知道阿发与阿兰在离婚时的约定。她与阿发结婚后,和他共同还清了诉争房尚欠的银行贷款9万多元。阿发将房屋产权变更为与她共有,是合法的。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产虽然是2003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该房产却是由拆迁的阿发旧房安置而来,并非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的,产权人仅登记为阿发一人。且阿兰与阿发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也未明确该房的权属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仅约定阿发在还清贷款后,将该房赠与女儿。因此,阿兰在不能证明其对诉争房产拥有共有权的前提下,阿发将诉争房的产权进行处分,并不侵害阿兰的利益。而协议约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合同之债,也不导致阿发处分物权行为的无效。
最终,该院驳回了阿兰的诉请。
律师说法:
离婚后仍可重分共同财产
据福州晚报记者了解,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或判决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内容,特别是不配合进行房产的更名手续。
二是协议离婚后,一方觉得当初的共同财产分配方案对其不公平,要求撤销,进行重分。
三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了婚内的共同财产,或因某种原因,离婚时双方对一部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
上述这些情况,当事人能否主张重分共同财产呢?
对此,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解释说,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同时,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但是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请。
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就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情况,陈律师认为,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是判决离婚后,新发现了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对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这需要有证据证明,法院才会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文 陈晓珊/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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