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婚后男方出资购房算不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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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 父母出钱(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子女婚后购房父母出资的定性与处理
在我国,不少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提供出资已成为常态。然而基于亲缘关系和传统习惯等因素,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提供出资时常常表意不明,导致发生纠纷时双方对父母出资款的定性与处理产生较大争议。加之我国离婚率逐年呈上升趋势,催生了大量因子女婚后买房由父母出资而引发的涉及离婚财产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
在此背景下,如何结合典型案例,正确解读现行法律,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成为了当下难题。
“出资款”所涉及的法定概念
实践中针对父母出资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两种:一为赠与,二为借贷,二者皆为合同法律关系。
从合同的法律特征来看,合同系两个以上平等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而达成的约定。故不论是赠与还是借贷,父母应对子女及其配偶发出要约,即作出明确“赠与”或“出借”的意思表示,而子女及其配偶应对父母的要约作出承诺,即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可以通过行为等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立法规定的梳理及演变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原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际是以共同共有为原则,个人单独所有为例外。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原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是对“原婚姻法”中相关规定的细化,即以子女结婚时间为分界线,来推定父母的赠与意思表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优先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相较于“原婚姻法解释二”,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原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认定的对象主要为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在判断父母是否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时,将产权登记状态纳入了考量的范围当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可知,《民法典》对于该部分的约定,与“原婚姻法”是一致的,即以共同共有为原则,个人单独所有为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实际确立了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提供出资款的定性原则,即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有约从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该出资款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对出资款定性的剖析——结合法院裁判观点研读
(一)有“确定的”意思表示
1.有书面约定形成借贷关系的,原则上应认定该借贷关系成立;若该书面约定仅有子女一方确认的,则应审查该书面约定的实际形成时间。
若出资时各方就作出了书面约定,如有合同、借条、收据、聊天记录、还款记录等可表明双方在出资时已达成了借贷合意,即便仅有子女一方确认情况下,仍应当认定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参考浙江省杭州市江干法院作出的(2017)浙0104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出资父母持有款项的转账凭证,且借款借据能印证款项的
若出资时双方并未对出资款的性质进行书面约定,而是事后以书面形式补签或确认的,则应审慎区分该书面约定后补的时间及背景,以判断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一,若补签时间是在子女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的,则一般仍认定为出资父母与子女及配偶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子女及配偶均负还款义务。
参考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即便借款协议的签订时间在出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行为之后,且仅有子女一方进行签字确认,鉴于借条系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仍认定借款关系成立,父母出资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其二,若补签时间系发生在离婚前后夫妻关系明显恶化期间的,法院更倾向于认定父母出资实际为赠与,而非借款。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作为我国的一种传统习惯,相较赠与而言,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明显偏低。事实上,多数父母已将资助购房看作是对自己财产提前分配给子女的一种方式,并不要求子女返还。但若子女婚姻陷入危机,出资父母出于为己方子女争取更多财产利益的考虑,往往会作出与出资当时不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一方有和父母串通以追认借款的方式,加重配偶在离婚诉讼中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故在配偶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子女与出资父母之间追认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及于配偶,否则对配偶一方有失公允。且对出资父母利益的保护,可以在子女与其配偶的离婚诉讼中,通过综合考虑房产的出资
在此情形下,应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审查补签的时间及背景,以判断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具体可参考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402民初906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4民终606号民事判决书,还可参考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
2.有书面约定双方系赠与关系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约从约,无约从法。
此类情形往往不存在较大争议,且经案例检索,并未找到类比度较高的有效案例,故本文不再进行赘述。
(二)无“确定的”意思表示
1.无书面约定且出资时父母表意不明的,原则上推定为出资父母与子女及配偶之间形成赠与关系,出资款系受赠财产。
从出资目的看,子女婚后父母仍为子女购房提供出资的,往往证明当时父母的经济状况较好,而子女可能经济能力相对较差,无力负担高额房价。因此父母在明知子女偿还能力有限甚至实际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为其出资购房,其真正目的应是想帮助子女改善居住条件或减轻其经济与生活的压力。
从行为性质看,赠与行为系单务行为,即只要受赠人接受了赠与人交付的赠与物,赠与关系即成立,受赠人系纯获利的一方。而借款行为则是双务行为,借贷关系成立,不仅需要出借人交付借款本金,根据双方约定,借贷人除应返还本金外,或还负有给付利息的义务。
因此,根据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规则,在父母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结合出资背景将出资推定为赠与是合理合法的。
参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2845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子女与配偶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均为其在购房、装修、还贷、抚育子女等方面提供了资金帮助。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父母均有向双方转账资助购房的款项,且房屋权利均登记在双方名下,故上述钱款均不影响上述房产应属双方婚后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之性质,均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2.虽无书面约定且出资时父母表意不明,但子女及其配偶以实际行动证明其与出资父母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则不再推定为赠与,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
实践中,父母往往碍于情面,出资时没有让子女及其配偶立下字据,甚至可能仅口头约定,未形成录音或聊天记录等证据。若子女及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还款行为追认了借款事实的,即使父母没有获得借条或借款协议,亦可推定双方之间已形成借贷关系。
参考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终1226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子女婚后向父母借款购房且于购房后向出资父母归还了部分借款。法院认为:父母为证明借贷发生提交了转款凭证,且有明确证据证明子女及配偶向父母转还过部分借款,配偶关于该出资款系父母赠与的陈述与其归还款项的行为相悖,因此法院认定,父母为子女及其配偶购房时支付的出资款应系借款。
对“出资款”定性的处理建议
(一)已有原则的遵守
父母出资为子女及其配偶购房已成普遍现象,在夫妻关系稳定的情况下,除父母出资确系借贷行为外,通常不会在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间引起较大争议。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旨在解决或改善子女的住房问题,而非有朝一日收回出资款,故将父母出资款原则上推定为赠与行为。
父母在明知未形成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仍向子女及其配偶追讨出资款,往往出现在子女与其配偶离婚或夫妻关系严重恶化的阶段,此时若轻易支持父母的还款主张,极易引发道德风险。
另外,配偶选择与其结婚或许也将对方能够提供住房作为决定结婚的考量因素,且配偶在婚姻关系中除财产贡献外,亦可能倾注了较多的能力、精力、时间等照顾家庭,例如全职太太该类家庭的贡献度无法也不适合用金钱加以衡量。笔者认为,无特殊情况下,对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款性质的认定应按现有的赠与原则进行处理,符合传统裁判逻辑与社会价值取向。
(二)道德风险的甄别
从公序良俗、社会道德、法律义务等角度出发,子女结婚后父母对其的法定抚养义务已完成,资助购房仅为传统习俗而非法定义务,且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孝顺父母、善待长辈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虽现已有明确的原则性法律规定,但该原则似乎侧重于保护子女与其配偶的权利,而忽视了对父母权利的保护,故在司法实践中还应考量个案正义。
目前,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所引发的纠纷主要集中为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赠与关系或借贷关系的形成是一道单选题,在父母对出资时借贷关系即已形成举证不能时,利用现行法律规定将出资款推定为赠与,则父母在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时,实体正义确有可能未得到有效保护。例如,父母的经济状况不足以负担向子女及其配偶给予大额资金赠与的情况。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应通过父母出资过程中的外观行为,综合判断父母在出资时真实的意思表示。若父母因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而背负巨额债务且严重影响其自身生活质量的,即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也不应将出资款必然定性为赠与,而应将该出资推定为向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更为妥当。
笔者认为,在离婚纠纷中,应充分审查父母出资时的背景与目的、款项
父母出资为小两口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据广西法治日报消息,小两口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基于与子女的亲情关系、传统习惯,或者碍于情面,不少父母通常未明确这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一旦发生纠纷,对父母的出资行为如何定性往往存在较大争议。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小两口离婚:父母起诉索还购房款
为了帮儿子、儿媳减轻经济压力,2015年10月10日至2019年7月5日,余元、李瑶夫妇陆续为儿子余励、儿媳米梅支付购房款100万元、房屋装修款30万元,以及购买车位款20万元。所购房屋登记在余励、米梅名下,车位登记在余励名下。
2021年5月10日,余励与米梅办理离婚手续。余励及米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内所购房屋归米梅所有。
余元夫妇眼看着儿子将他们出钱购买的房屋给了前儿媳,气不打一处来。2021年5月31日,余元夫妇将余励、米梅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余励、米梅连带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米梅辩称,150万元均属两位老人对余励和她的赠与,双方之间属于赠与关系而非借贷关系。
一审判决:驳回父母诉讼请求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形成需要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以及款项的实际交付两个要件。余元夫妇与余励、米梅对双方之间款项交付的数额即用于购买案涉房屋所支出的款项并无异议,但余元夫妇主张系借款,米梅认为系赠与,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争议款项究竟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兴宁区法院指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余励、米梅的婚姻存续期间,余元夫妇向余励、米梅转账150万元用于购买案涉房屋、车位以及进行房屋装修,购买案涉房屋后,该房屋登记在余励,米梅名下,车位登记在余励名下。庭审过程中,余元夫妇主张本案系借贷关系,并提交了余励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以证明余元夫妇与余励、米梅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余励书写借条的时间为2021年5月1日,此时余励与米梅已处于申请离婚状态,结合余励系余元夫妇之子的身份关系,米梅亦表示对借款不知情,故难以认定该借条系余励、米梅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余元夫妇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款项系出借给余励、米梅的情况下,应由余元夫妇承担不利后果。
兴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余元夫妇的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需偿还借款150万元
余元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南宁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余励、米梅在购买案涉房屋、车位和进行房屋装修时,其二人的资金并不能支付上述款项,需要向他人筹集资金。余元夫妇分别从各自名下银行账户转账给余励、米梅或以直接支付等方式对余励、米梅购买案涉房屋、车位、缴纳契税、房屋装修等事项进行出资,上述事实与余元夫妇名下银行账户的款项变动时间和金额,余励、米梅购买前述房屋、车位、房屋装修等的具体事实相互印证,足以形成优势证据证明余元夫妇交付案涉款项给余励和米梅,用于支付二人购买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余元夫妇作为余励的父母,在余励、米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为二人购置共同不动产,无证据显示双方在交付款项时对款项性质作出了明确约定。米梅主张案涉款项为赠与,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米梅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款项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的定性不当,中院予以纠正,案涉款项应为借款。
关于案涉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南宁市中院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案涉借条虽为余励和米梅离婚期间由余励单方出具,没有米梅签名,但案涉款项用于购买余励、米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余元夫妇对于案涉款项系余励、米梅夫妻共同借款的举证证明责任已经完成。案涉150万元应认定为余励、米梅的夫妻共同债务。
南宁市中院指出,余元夫妇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不久前,南宁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余励、米梅向余元夫妇偿还借款150万元。
法官说法:
父母给孩子买房,大多是出于善意,目的是为子女的婚后生活减轻压力。但房子毕竟是大额财产,不少父母为此也是倾尽所有。为了减少家庭矛盾,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建议凡涉及金钱交易,尤其是数额较大的经济活动时,涉事各方应订立关于借款、赠与或买卖的书面协议,一旦发生纠纷,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
“这是他们自愿资助我们买房。”
“这明明是借给他们的。”
……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年轻子女财力有限,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的普遍现象。父母的本意是希望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可一旦子女的婚姻关系破裂,随之而来的却是财产纠纷。
现实中,鲜少有父母出资时会留下凭证,写明出资性质。当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又会如何认定?近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接连审理了几起类似案件,但结局却各不相同。
“先买房再生小孩”
家住东阳的小莉结婚没多久,丈夫小科就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了。一分离就是两年多,小科出狱后,夫妻俩时不时因琐事而争吵。每次吵架,小莉就跑回娘家,小科为此很是犯愁。
怎样才能让夫妻感情恢复如初?小科琢磨着:或许有了孩子,小莉对小家的感情就会更深了。没想到,他刚提出生孩子的想法,小莉就提出一连串要求:“生孩子可以,但要先在东阳城区买房、补办婚礼后再生。”
原来,夫妻俩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却还没有办过婚礼,婚后一直跟公婆住在农村的自建房里。小两口的收入都不高,又没有任何积蓄,父母的经济能力也十分有限。小莉的要求让小科犯了难。可想到自己这些年对小莉的亏欠,小科思虑再三还是找到了父母,一起商量在城区买房。在小科父母眼里,儿子要买房,作为父母出力是理所应当的。于是,小科父母多番周折,凑了20万元给小夫妻俩做首付。
房子是买下来了,但小夫妻的关系却没有按小科当初的设想发展。几年过去,小莉一直没有怀上孩子。“房子都买了,孩子又不生,离婚!”在小科看来,小莉就是故意不想生。最终,小科以感情不合、女方拒绝生育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小科的父亲也起诉要求儿子儿媳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还提供了一张由儿子小科出具的借条。
法庭上,小莉无奈表示自己还在调理身体,并非不愿生孩子,也拒绝跟小科离婚。至于买房的钱,她说那是小科父亲自愿赞助的,而借条是父子俩串通编造的。
借条上没有小莉的签字,到底是否真的存在借贷关系,一时无法判断,直到小莉提供了一份录音。录音中,小科父亲说道,“买房子的钱不需要你们负担,我自己借来的钱我自己会还。”原来,当初出资时,小莉留了心眼,悄悄在一旁录了音。小科父亲最终也没有对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承办法官顾悦婷表示,小科是独生子,从双方的陈述可以看出,当初小科父母出资购房是为了满足女方婚嫁条件以及儿子家庭安稳。再结合两夫妻家庭状况、录音内容和当地的文化习俗,法院最终认定此案中的20万购房出资款应当视为赠与比较符合双方的本意。至于小科自行与父亲签下借条,将赠与变更为借贷关系,仅在小科与父亲之间有效。
掏空家底买下别墅
买一套独栋别墅,是很多人的梦想。
老江在东阳经营着一家红木家具加工厂,长子小江夫妻俩都在加工厂里帮忙,由老江发工资。2020年上半年,为了女儿上学方便,小江夫妇与老江商量着在东阳城区买套房子。
想着既能解决孙女上学问题,一家人也可以住在一起,老江咬咬牙出资买下了一套700多平方米的别墅,总价880余万元,并将别墅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
然而,别墅买了不到1年,小江妻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了保住房子,老江只好也起诉小江夫妇,要求归还购房借款880多万元,并提供了儿子小江书写的2份借条作为证据。
小江对借款表示认可,但小江妻子却认为老江的出资是赠与,并非借贷。“以我们的收入水平,根本不可能借款购买这别墅。”她说,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应该默认为赠与行为。
“我是有两个儿子的,小儿子马上要大学毕业了,还没有结婚成家。除了这幢别墅以外,我们全家在东阳城区都没有房子。怎么可能把所有钱都拿来给大儿子买别墅?”对于儿媳妇的说法,老江无奈表示,别墅是自己买来给一家人住的,当初只是为了孙女上学,才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我之前也提出过让她在借条上签字,但她一直没签,都是一家人,我也就没有再坚持。”
小江妻子也承认,当时老江的确是掏空家底才买下这栋房子,房子买完后日子一直过得紧巴巴。
东阳法院一审认为,基于老江和小江是父子关系,老江资助购房符合人情,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也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有任何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当然视之为赠与。此外,老江共育有两子,不顾次子而将倾尽所有买的房子单独赠与长子夫妇,显然不符合常理。本案中,虽然借条是小江与老江单独签订,但款项系用于购房与支付贷款,属于家庭生活支出,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借款,由小江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由小江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小江妻子上诉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
“买房的钱也有我一份”
小张一家的买房经历,与老江一家有些相似。
同样为了孩子上学,小张和妻子小林一同购买了东阳城区的房屋,小夫妻共同所有,父亲老张支付了购房款126万余元。
老张在东阳开办了一个钢材批发部,由小张夫妻帮忙经营。开办之后的4年间,小张夫妻的日常生活支出全部来自批发部经营收益。期间,小张还通过转账向父亲账户转账经营款260万余元。
本以为房子有了,儿女上学也方便了,批发部经营又红火,日子应该越过越美满。然而,一切都随着小张夫妻的感情破裂变了样。小张夫妻闹离婚后,老张夫妻随后就将儿子、儿媳诉上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26万余元,并提供了儿子小张写的借条。
老张认为,购房款是从自己账户支付,儿子又明确写了借条,要求还款证据充分。而儿媳小林却认为,购买房屋的款项是
小林还表示,批发部成立需要资金时,自己曾从亲戚那里借来钱周转过,“整个店我都是有份的”。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批发部中名称、名片、收款收据,以及提货单中小张和小林的签字,可以认定批发部由家庭共同经营,其经营所得应归老张、小张、小林共同所有。老张支付房款与获取经营收益同属一个资金账户,虽然是从老张账户打出,但其无法证明该资金是其个人自由资金,而非小张、小林也享有的经营收益。
最终法院认定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判决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浙江法治报 陈贞妃 蒋翠容
编辑:傅德慧
“这是他们自愿资助我们买房。”
“这明明是借给他们的。”
……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年轻子女财力有限,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的普遍现象。父母的本意是希望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可一旦子女的婚姻关系破裂,随之而来的却是财产纠纷。
现实中,鲜少有父母出资时会留下凭证,写明出资性质。当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又会如何认定?近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接连审理了几起类似案件,但结局却各不相同。
“先买房再生小孩”
家住东阳的小莉结婚没多久,丈夫小科就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了。一分离就是两年多,小科出狱后,夫妻俩时不时因琐事而争吵。每次吵架,小莉就跑回娘家,小科为此很是犯愁。
怎样才能让夫妻感情恢复如初?小科琢磨着:或许有了孩子,小莉对小家的感情就会更深了。没想到,他刚提出生孩子的想法,小莉就提出一连串要求:“生孩子可以,但要先在东阳城区买房、补办婚礼后再生。”
原来,夫妻俩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却还没有办过婚礼,婚后一直跟公婆住在农村的自建房里。小两口的收入都不高,又没有任何积蓄,父母的经济能力也十分有限。小莉的要求让小科犯了难。可想到自己这些年对小莉的亏欠,小科思虑再三还是找到了父母,一起商量在城区买房。在小科父母眼里,儿子要买房,作为父母出力是理所应当的。于是,小科父母多番周折,凑了20万元给小夫妻俩做首付。
房子是买下来了,但小夫妻的关系却没有按小科当初的设想发展。几年过去,小莉一直没有怀上孩子。“房子都买了,孩子又不生,离婚!”在小科看来,小莉就是故意不想生。最终,小科以感情不合、女方拒绝生育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小科的父亲也起诉要求儿子儿媳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还提供了一张由儿子小科出具的借条。
法庭上,小莉无奈表示自己还在调理身体,并非不愿生孩子,也拒绝跟小科离婚。至于买房的钱,她说那是小科父亲自愿赞助的,而借条是父子俩串通编造的。
借条上没有小莉的签字,到底是否真的存在借贷关系,一时无法判断,直到小莉提供了一份录音。录音中,小科父亲说道,“买房子的钱不需要你们负担,我自己借来的钱我自己会还。”原来,当初出资时,小莉留了心眼,悄悄在一旁录了音。小科父亲最终也没有对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承办法官顾悦婷表示,小科是独生子,从双方的陈述可以看出,当初小科父母出资购房是为了满足女方婚嫁条件以及儿子家庭安稳。再结合两夫妻家庭状况、录音内容和当地的文化习俗,法院最终认定此案中的20万购房出资款应当视为赠与比较符合双方的本意。至于小科自行与父亲签下借条,将赠与变更为借贷关系,仅在小科与父亲之间有效。
掏空家底买下别墅
买一套独栋别墅,是很多人的梦想。
老江在东阳经营着一家红木家具加工厂,长子小江夫妻俩都在加工厂里帮忙,由老江发工资。2020年上半年,为了女儿上学方便,小江夫妇与老江商量着在东阳城区买套房子。
想着既能解决孙女上学问题,一家人也可以住在一起,老江咬咬牙出资买下了一套700多平方米的别墅,总价880余万元,并将别墅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
然而,别墅买了不到1年,小江妻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了保住房子,老江只好也起诉小江夫妇,要求归还购房借款880多万元,并提供了儿子小江书写的2份借条作为证据。
小江对借款表示认可,但小江妻子却认为老江的出资是赠与,并非借贷。“以我们的收入水平,根本不可能借款购买这别墅。”她说,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应该默认为赠与行为。
“我是有两个儿子的,小儿子马上要大学毕业了,还没有结婚成家。除了这幢别墅以外,我们全家在东阳城区都没有房子。怎么可能把所有钱都拿来给大儿子买别墅?”对于儿媳妇的说法,老江无奈表示,别墅是自己买来给一家人住的,当初只是为了孙女上学,才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我之前也提出过让她在借条上签字,但她一直没签,都是一家人,我也就没有再坚持。”
小江妻子也承认,当时老江的确是掏空家底才买下这栋房子,房子买完后日子一直过得紧巴巴。
东阳法院一审认为,基于老江和小江是父子关系,老江资助购房符合人情,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也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有任何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当然视之为赠与。此外,老江共育有两子,不顾次子而将倾尽所有买的房子单独赠与长子夫妇,显然不符合常理。本案中,虽然借条是小江与老江单独签订,但款项系用于购房与支付贷款,属于家庭生活支出,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借款,由小江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由小江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小江妻子上诉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
“买房的钱也有我一份”
小张一家的买房经历,与老江一家有些相似。
同样为了孩子上学,小张和妻子小林一同购买了东阳城区的房屋,小夫妻共同所有,父亲老张支付了购房款126万余元。
老张在东阳开办了一个钢材批发部,由小张夫妻帮忙经营。开办之后的4年间,小张夫妻的日常生活支出全部来自批发部经营收益。期间,小张还通过转账向父亲账户转账经营款260万余元。
本以为房子有了,儿女上学也方便了,批发部经营又红火,日子应该越过越美满。然而,一切都随着小张夫妻的感情破裂变了样。小张夫妻闹离婚后,老张夫妻随后就将儿子、儿媳诉上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26万余元,并提供了儿子小张写的借条。
老张认为,购房款是从自己账户支付,儿子又明确写了借条,要求还款证据充分。而儿媳小林却认为,购买房屋的款项是
小林还表示,批发部成立需要资金时,自己曾从亲戚那里借来钱周转过,“整个店我都是有份的”。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批发部中名称、名片、收款收据,以及提货单中小张和小林的签字,可以认定批发部由家庭共同经营,其经营所得应归老张、小张、小林共同所有。老张支付房款与获取经营收益同属一个资金账户,虽然是从老张账户打出,但其无法证明该资金是其个人自由资金,而非小张、小林也享有的经营收益。
最终法院认定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判决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浙江法治报 陈贞妃 蒋翠容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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