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离婚一方不同意卖房,离婚时一方不同意分割房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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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夫妻财产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以案说法:债务人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归另一方,这种协议可否被撤销?
编者按:
为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学习好、宣传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律协关于各地方律协加强学习宣讲《民法典》的要求,益阳市律师协会与益阳日报社合作,开设了《以案说法·解读民法典》栏目,通过案例解说的方式,让《民法典》从文本走向百姓的生活,让《民法典》精神深入人心。
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债务,离婚时,债务方在协议中约定愿意将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而且承担自己经手欠下的全部债务。那么,这种协议可否被撤销?
案情回放
2020年4月的一天,离婚一年多的陈某(女)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原告某电子公司将陈某的前夫李某作为被告,将她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陈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房产归属及登记在陈某名下的部分协议内容。为何这样?
事情是这样:2017年2月12日之前,某电子公司给李某发送铝电容器,李某收到货物后自行销售。2017年2月12日,双方签订了《还款计划》,约定:确认李某共欠某电子公司货款178万元,分36个月分期还款,每月还5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未按约定偿还货款,某电子公司于2019年将李某起诉至法院。原告某电子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得知李某与陈某(第三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再要求法院撤销陈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房产归属及登记在陈某名下的部分协议内容。2019年9月30日,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某电子公司欠款120万元,同时,判决撤销了被告与第三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将案涉房屋归第三人所有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对被告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120万元,被告李某离婚时在无其他资产清偿原告某电子公司欠款的情况下,与陈某(第三人)约定将案涉房屋归第三人所有,未取得相应对价。故法院认为以上行为系被告李某对自己与第三人共有财产中应得份额所有权的放弃,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以案说法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被告与第三人间关于财产部分的协议无效,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蒋欣律师认为,这是《民法典》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有力保障,针对债务人这样处理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对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约定撤销。这在当今社会惩罚不诚信行为,规范交易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蒋欣进一步解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且必须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中。同时,如何判断债务人诈害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影响是撤销权能否成立的关键,如果债务人资金足够,即使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也不影响偿债,则债权人无权撤销。
文源:益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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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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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规定夫妻间的约定
张女士和李先生12年前结婚时签订一份《约定》,含“双方的收入由各自支配;婚前婚后的公积金均归各自所有”的内容。张女士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公积金还贷。双方2022年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李先生请求法院判决张女士就婚前购买的房产补偿其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为此,张女士咨询福州市妇联合作公益律师,并提交双方签订的《约定》及房产证、结婚证、公积金还款记录等证据。
市妇联合作公益律师接待并提出意见:原则上房产为一方婚前购置,并登记在其名下,离婚时其应向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但本案中张女士和李先生于婚内签订的《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该《约定》已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张女士用于还贷的公积金收入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双方婚内共同财产,所以无需补偿李先生房产的婚后还贷款项及增值部分。最后,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求。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余建芹)
(福州日报)
张女士和李先生12年前结婚时签订一份《约定》,含“双方的收入由各自支配;婚前婚后的公积金均归各自所有”的内容。张女士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公积金还贷。双方2022年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李先生请求法院判决张女士就婚前购买的房产补偿其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为此,张女士咨询福州市妇联合作公益律师,并提交双方签订的《约定》及房产证、结婚证、公积金还款记录等证据。
市妇联合作公益律师接待并提出意见:原则上房产为一方婚前购置,并登记在其名下,离婚时其应向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但本案中张女士和李先生于婚内签订的《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该《约定》已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张女士用于还贷的公积金收入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双方婚内共同财产,所以无需补偿李先生房产的婚后还贷款项及增值部分。最后,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求。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余建芹)
(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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