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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没有分割财产离婚后怎么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需要什么条件

2024-01-02 23:34:3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费用由谁承担呢(离婚诉讼可以不分割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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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费用由谁承担呢(离婚诉讼可以不分割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当债权人找上门要求还款时,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能对抗债权人吗?离婚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近日,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通过电话调解,成功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当场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欠款,30分钟就实现案结事了,真正实现办案效率质量双提升。

基本案情

被告邹某、李某红原系夫妻关系,李某红系原告李某德侄女。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李某德借款6000元用于经营商店,口头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后来,被告李某红向原告支付欠款3000元,剩下3000元未还。李某红称其与邹某已离婚,6000元债务一人负担一半,她的3000元已还,另外3000元应找邹某偿还。原告认为夫妻二人离婚是他们的事,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随后原、被告到当地村委会协商解决,依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分析案情后立即打电话给被告李某红,充分向其释法析理,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沟通,李某红当即同意将剩余欠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债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被告邹某、李某红离婚时,约定6000元债务二人各负担一半,符合法律规定,但邹某、李某红离婚时对债务的分配影响了债权人李某德的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被告李某红称其与邹某已离婚,6000元债务一人负担一半,她的3000元已经还了,另外3000元应不应再找她是不成立的。  

法官寄语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法律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作了限制,即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人民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就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具有既判力。但是,该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在债权人未参加诉讼的前提下作出的,仅能就夫妻内部的债务承担问题进行处理,而不能将债权人纳入其裁判范围。夫妻一方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已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来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属于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制度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创,其立法目的在于给予离婚当事人冷静思考期,防止草率、冲动离婚,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如果夫妻双方最终离婚,那么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借款所购买的财产属于哪方呢?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邱某男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7月21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后进入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2021年8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女放弃婚内一切财产,净身出户。之后,邱某男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将王某女于离婚冷静期内购买的小汽车认定为夫妻婚内财产,并判归邱某男所有。王某女辩称,该车系其于离婚冷静期内购置,购车款系向案外人所借,应认定为系王某女个人财产。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系王某女于2021年7月29日购买,此时双方还未正式登记离婚,所取得的财产仍系婚内共同财产,依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应由邱某男所有。该院遂判决该车辆归邱某男所有。王某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女的购车资金不是来自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购车目的不是为家庭所需而是自用,其向案外人借款购车事实清楚,该车应认定为是王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其与邱某男的婚内共同财产,购车所借11万元债务应认定为王某女个人债务而非婚内共同债务。上饶中院遂改判案涉车辆归王某女所有。

法官说法

离婚冷静期对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或终结具有特殊意义。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双方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时,均已对可能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双方日常婚姻存续期。对于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予以认定。如财产系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如财产系一方对外借款购买,则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由此所形成的债务亦应认定为该方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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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胜诉了律师费可以叫对方承担吗

可以,但必须提前约定。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况

(一)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二)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三)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

(四)专利权纠纷案件。如果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五)担保权纠纷案件。

(六)不正当竞争案件。

(七)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八)法律援助案件。

(九)仲裁案件。

(十)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民事诉讼一审胜诉了,二审可能败诉吗

民事诉讼一审胜诉,二审也有败诉的可能。

二审是否胜诉取决于原告是否有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如果证据充分,可以获得胜诉。如果证据不充分,而被告上诉后有新证据提交的,可能会败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常见的民事诉讼类型有哪些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常见的民事诉讼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多数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发生的纠纷;

(二)公民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

(三)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以及损坏财产引起的赔偿纠纷。

(四)因人身权利引起的纠纷,这主要是指侵害公民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

(五)因侵害公民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而引起的纠纷。

(六)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主要有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抚育、扶养等纠纷。

(七)因经济合同、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承包、土地承包、相邻权等引起的纠纷。

(八)法律规定的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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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必须提前约定。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况

(一)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二)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三)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

(四)专利权纠纷案件。如果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五)担保权纠纷案件。

(六)不正当竞争案件。

(七)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八)法律援助案件。

(九)仲裁案件。

(十)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民事诉讼一审胜诉了,二审可能败诉吗

民事诉讼一审胜诉,二审也有败诉的可能。

二审是否胜诉取决于原告是否有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如果证据充分,可以获得胜诉。如果证据不充分,而被告上诉后有新证据提交的,可能会败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常见的民事诉讼类型有哪些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常见的民事诉讼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多数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发生的纠纷;

(二)公民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

(三)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以及损坏财产引起的赔偿纠纷。

(四)因人身权利引起的纠纷,这主要是指侵害公民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

(五)因侵害公民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而引起的纠纷。

(六)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主要有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抚育、扶养等纠纷。

(七)因经济合同、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承包、土地承包、相邻权等引起的纠纷。

(八)法律规定的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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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费(离婚纠纷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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