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婚姻法» 婚内一方接受赠与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内一方接受赠与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01-02 09:35:0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婚后父母赠与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zhibOmen.coM

婚后父母赠与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头条创作挑战赛#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一方父母赠与其子女房产,需区分情况确定是否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1、婚前赠与,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2、婚后赠与,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夫妻其中一方所有的,则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为儿子婚后购房出资334万元是赠与,还是借贷?法院判了

#大有学问#

婚后父母出钱为子女买房是赠与,还是借贷?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主张是赠与,但有的主张是借贷。父母与子女因为赡养费都能打官司的社会背景下,主张父母出钱为已婚子女无偿买房似乎说不过去,房产是重大资产购置行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大额现金往来即便是赠与也是附加赡养条件的。但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资金往来也很少有书面的借条存在,发生争议时证明借贷关系就成了难题。

80后北漂男子与北京东城区一女子结婚后,男子的父母出资334万元为男子买婚房。几年后,男子离婚,法院判决房产归男子所有,男子给女方房价折价补偿309万元。父母起诉男子和儿媳要求偿还334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认为,父母出资334万元属于赠与法律关系,证明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了要求儿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赠与儿子儿媳买房也是附条件赠与行为,法院为何驳回要求儿媳还款诉求呢?

80后北漂男子李某甲是新疆乌鲁木齐市人,2012年10月20日,李某甲与北京东城区女子李某丙登记结婚。李某甲的父亲李某某、母亲葛某某为其转款334万元,用于购买二手房一套。2012年10月25日,李某丙和李某甲作为买受人与出售人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格312万元,首付款200万元,拟贷款112万元。另双方约定中介费为84240元。同日,房屋出售人与李某丙之母吴玉华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并由吴某某支付定金2万元。

李某某、葛某某称334万元是借给李某甲、李某丙买房,其中包括上述197万元首付款、2万元定金、1万元押金、128.5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5.5万元日常消费费用。2012年11月26日,李某丙与李某甲所购买房屋登记于二人名下,由二人共同共有。2022年1月26日,法院判决李某丙与李某甲二人离婚,房屋由李某甲所有,李某甲支付李某丙折价款3093750元。

李某甲手写借条一张,内容为:“我因在北京工作生活,需要买房一套,但因刚工作无经济能力支付,特向父母借款3300000(叁佰叁拾万)用于购房,日后一定偿还,特此证明。落款处有李某甲签字,落款日期为2012-10”。2014年11月11日,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依据上述借条及部分转账凭证进行公证。

李某某、葛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丙、李某甲共同还付借款本金334万元人民币及自2017年1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李某丙对借条和公证书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李某丙称直到离婚诉讼才知道该借条的存在,借条上面没有其签名,李某甲不能代表其签名,不符合共债共签原则。2013年12月底李某丙与李某甲已经分居,公证书形成的时间是二人分居期间,感情已经恶化。李某某、葛某某提交的借条漏洞百出,明显是事后伪造。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因此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某、葛某某提交了李某甲向其二人出具的借条及公证还款协议,主张李某某、葛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丙双方系借贷关系,但对该借款行为及借款合意李某丙均不认可。现争议焦点为李某某、葛某某为李某甲、李某丙出资买房行为的性质认定,应认定为借贷还是赠与。

李某某、葛某某虽为李某甲、李某丙购置房屋出资,但既未提交其出资前双方已达成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也没有举证证明双方事后曾达成合意,或李某甲、李某丙夫妻双方在出资后共同追认该款项是借款,尚无证据证实双方就款项性质系借款存在明确约定,尚不足以使该院确信其出资款属于借贷性质,故应认定为赠与。

现李某甲自愿书写借条、签订还款协议并进行公证,明确表达其自愿把父母出资的房款作为借款向父母进行偿还,该行为虽不能产生追认该笔款项为其与李某丙之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效力,但能体现其为人子之担当。法院判决,李某甲向李某某、葛某某支付借款本金334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驳回李某某、葛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某、葛某某坚持李某甲、李某丙二人应该共同偿还334万元,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李某甲对全部300余万的贷款出具了借据。李某丙虽主张全部为赠与,但却无书面证据予以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李某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价值观取向的底线,年轻人在“离婚致富”、“啃老有理”或“自强奋斗”之间,究竟该如何引导,司法个案价值判断与裁判规则应当适度统一与衔接。此类案件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声音,反映了承办法官在个案价值取向上的意见。

李某某、葛某某认为,李某丙从收入并不高的一个小职员,在离婚诉讼中,获得了300余万元的房产分割补偿,而李某某、葛某某老两口落了个“人财两空”的悲惨境地,李某某、葛某某认为,这不应当是法律所应当引导的社会价值取向。

李某丙辩称,只有李某甲一人签字的借条、欠条都是不真实的,都是在夫妻关系破裂之后,李某甲与李某某、葛某某恶意串通形成的,不能代表李某丙的意思表示,不代表李某丙和李某某、葛某某之间有借款合意。在购买涉案房产时,是双方的首套房,且李某甲没有购房指标,李某丙婚前在北京就有住房,其无需向李某某、葛某某借款购房去解决李某甲的居住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葛某某主张其与李某丙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但并未能就此提供充分、直接的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葛某某与李某丙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2023年3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李某某、葛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件事情并不复杂,李某甲与李某丙结婚后,想买房子但是没有钱就向父母求助,父母考虑到儿子儿媳共同生活就把334万积蓄拿出来给李某甲、李某丙买房。但是,一年后,李某丙与李某甲就开始闹分居,感情出现危机,2014年,李某丙开始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这段时间,李某甲担心房产被李某丙分走一半,就和父母商量出具了一张334万元的借条,当然,这张借条李某丙没有签字,也不会签字。整个事情就坏在了这张借条上。甚至,李某甲和父母还找到公证处对借条进行公证。

本来没有借条存在,父母出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李某甲与李某丙的婚姻关系稳定,一旦两人离婚,赠与条件不具备,父母要求返还赠与款项就能够追回334万元。但是,李某甲与父母做成了单方借款,这样就无法要求撤销赠与,或者要求返还赠与款项。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李某甲与李某丙平分了房产,不过李某甲需要给李某丙补偿309万元。幸亏北京的房价涨幅比较大,否则父母投入的334万元购房款,被分割走一半。

如果仅仅是法院认定李某某、葛某某赠与李某甲、李某丙334万元买房,驳回借贷关系诉求,这事还能补救。赠与是附条件的,李某某和葛某某可以再次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赠与款项334万元,理由就是当初给钱是为了李某甲、李某丙二人夫妻关系稳定,现两人离婚赠与的条件不存在,二人应当返还赠与款项。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法院判决李某甲归还父母借款334万元。这种情况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比较常见,希望每个婚姻家庭都能稳定长久,出现危机要尊重事实,不要随意创造证据,避免弄巧成拙。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房屋出资款项性质如何认定|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生活中,因子女经济能力有限,不能独自承担高昂的房价,父母在子女结婚后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十分常见。那么父母的出资是借贷还是赠与,其性质如何认定?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紫微、资深媒体人张春蔚,共同探讨《民法典》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房屋出资款涉及借贷、赠与的相关问题。

典型案例

小王、小宋两口子婚后打算购买房屋,房屋首付款52.5万元。为此,老王夫妇共计转给小王夫妇57万元以支持小夫妻买房。小王夫妇购房后不久便将老王夫妇抵押贷款的30万元还清。

对于剩余的27万需不需要还,本来和和美美的一家人伴随着小王夫妇婚姻的破裂转而产生争议。

对此,老王夫妇认为,小宋曾向老王发短信称“给我个银行卡号,27万元这几天给你。”说明小王夫妇是认可27万是借款的。故小王夫妇应当归还其27万元,即小王和小宋各自偿还13.5万元。

小宋则认为发上述短信是为了避免纠纷扩大化,根据传统习惯,老王夫妇的转账系赠与,故不应当偿还。

小王认可老王夫妇的诉求,认为和小宋离婚时虽房屋归小王所有,但小宋收到了折价款,所以对于该房屋的借款,小王和小宋应当各自偿还一半。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为子女购房时,若出资时未明确,父母一方应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和客观性,比如父母的经济情况、子女购房时的经济情况、关于购房相关事宜的合意等。子女及其配偶若主张该购房款并非借款而是赠与时,也需证明赠与的合理性和客观性。老王夫妇举证证明小宋微信承诺还款27万元,该金额系其转账给小王夫妇的款项扣除小王夫妇帮助老王夫妇偿还的贷款30万后所得金额。小宋虽认为老王夫妇是赠与,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老王夫妇通过短信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履行了交付义务。所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关于借款金额,老王夫妇庭审中称:“给小王夫妇转账是为了帮助小两口支付首付款,多转账的部分是怕不够用”。本案中,双方均知晓房屋首付款52.5万元,老王夫妇转账了57万元。老王夫妇在出借的过程中明确知晓首付款数额,借款金额应当以小王夫妇所需首付款差额为限,即52.5万元,扣除小王夫妇已偿还的30万元,故本案的借款金额应为22.5万元。

对超出部分的4.5万,老王夫妇未举证证明与小王夫妇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应当认定为老王夫妇系基于对家庭成员扶助的意思表示给付了该部分款项。虽然小宋承诺还款的金额中包含了此4.5万,该短信内容系小宋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直接产生将帮扶款项的性质转变为借款性质的效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构成借贷关系,小王夫妇应当返还老王夫妇借款22.5万元,即小王和小宋各自返还老王夫妇11.25万元,驳回了老王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老王夫妇在小王婚后出资支付购房首付款,该款项性质如何认定?

在《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逐步明晰,即着重关注“出资款”性质,核心宗旨是要按照当事人(出资人)的出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不明时,再依据法律规定明确购房出资款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

约定优先。

根据《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对于款项性质有约定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父母在出资时明示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

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父母一方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一般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若父母一方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一般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父母爱子心切,在子女刚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时,父母往往出资是为了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并非是为了要回该笔出资,这也符合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

本案中,老王夫妇举证证明小宋微信承诺还款,该金额系其转账给小王夫妇的款项扣除小王夫妇为老王夫妇偿还的贷款所得金额,小王夫妇没有举证证明本案系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老王夫妇对小王夫妇的购房出资系赠与

民间借贷的成立与生效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借贷的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二是借款已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完成款项支付。借贷合意是双方当事人对借款这一事实的共同认可。如果有子女夫妻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条,一般认定为借贷。如果仅有与父母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单方出具的借条,若另一方不认可,会综合考虑确定款项的性质。如果本案中,老王夫妇并没有证据证明小宋承诺还款,双方之间也并没有借条等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那么该款项性质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

若父母对已婚子女的出资被认定为赠与,视为对夫妻一方还是对双方的赠与?

民法典第1062第1款第4项规定、第1063条第3项的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若赠与行为并未明确赠与一方,则采用登记主义和时间主义,即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买房屋,若登记在父母名下,事后转移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若事后转移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若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的,以出资和合同签订时间为子女婚前还是婚后来推定系对一方还是双方的赠与。具体而言,若子女签订的购房合同时间为子女领取结婚证前的时间,则认定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若子女签订的购房时间为子女领取结婚证后且以子女个人名义或子女夫妻双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则可以推定系父母对已婚子女双方的赠与。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怎么做可以尽量避免纠纷?

司法实践中,父母出资款项性质产生争议往往是由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一般无明确的约定。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给当事人的主张举证带来困难。因此,建议大家,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要明确出资款性质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出具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者公证等

视频

供稿:通州法院

编辑:岳兵

本文编辑:刘小源 汪希

生活中,因子女经济能力有限,不能独自承担高昂的房价,父母在子女结婚后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十分常见。那么父母的出资是借贷还是赠与,其性质如何认定?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紫微、资深媒体人张春蔚,共同探讨《民法典》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房屋出资款涉及借贷、赠与的相关问题。

典型案例

小王、小宋两口子婚后打算购买房屋,房屋首付款52.5万元。为此,老王夫妇共计转给小王夫妇57万元以支持小夫妻买房。小王夫妇购房后不久便将老王夫妇抵押贷款的30万元还清。

对于剩余的27万需不需要还,本来和和美美的一家人伴随着小王夫妇婚姻的破裂转而产生争议。

对此,老王夫妇认为,小宋曾向老王发短信称“给我个银行卡号,27万元这几天给你。”说明小王夫妇是认可27万是借款的。故小王夫妇应当归还其27万元,即小王和小宋各自偿还13.5万元。

小宋则认为发上述短信是为了避免纠纷扩大化,根据传统习惯,老王夫妇的转账系赠与,故不应当偿还。

小王认可老王夫妇的诉求,认为和小宋离婚时虽房屋归小王所有,但小宋收到了折价款,所以对于该房屋的借款,小王和小宋应当各自偿还一半。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为子女购房时,若出资时未明确,父母一方应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和客观性,比如父母的经济情况、子女购房时的经济情况、关于购房相关事宜的合意等。子女及其配偶若主张该购房款并非借款而是赠与时,也需证明赠与的合理性和客观性。老王夫妇举证证明小宋微信承诺还款27万元,该金额系其转账给小王夫妇的款项扣除小王夫妇帮助老王夫妇偿还的贷款30万后所得金额。小宋虽认为老王夫妇是赠与,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老王夫妇通过短信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履行了交付义务。所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关于借款金额,老王夫妇庭审中称:“给小王夫妇转账是为了帮助小两口支付首付款,多转账的部分是怕不够用”。本案中,双方均知晓房屋首付款52.5万元,老王夫妇转账了57万元。老王夫妇在出借的过程中明确知晓首付款数额,借款金额应当以小王夫妇所需首付款差额为限,即52.5万元,扣除小王夫妇已偿还的30万元,故本案的借款金额应为22.5万元。

对超出部分的4.5万,老王夫妇未举证证明与小王夫妇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应当认定为老王夫妇系基于对家庭成员扶助的意思表示给付了该部分款项。虽然小宋承诺还款的金额中包含了此4.5万,该短信内容系小宋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直接产生将帮扶款项的性质转变为借款性质的效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构成借贷关系,小王夫妇应当返还老王夫妇借款22.5万元,即小王和小宋各自返还老王夫妇11.25万元,驳回了老王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老王夫妇在小王婚后出资支付购房首付款,该款项性质如何认定?

在《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逐步明晰,即着重关注“出资款”性质,核心宗旨是要按照当事人(出资人)的出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不明时,再依据法律规定明确购房出资款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

约定优先。

根据《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对于款项性质有约定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父母在出资时明示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

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父母一方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一般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若父母一方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一般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父母爱子心切,在子女刚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时,父母往往出资是为了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并非是为了要回该笔出资,这也符合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

本案中,老王夫妇举证证明小宋微信承诺还款,该金额系其转账给小王夫妇的款项扣除小王夫妇为老王夫妇偿还的贷款所得金额,小王夫妇没有举证证明本案系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老王夫妇对小王夫妇的购房出资系赠与

民间借贷的成立与生效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借贷的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二是借款已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完成款项支付。借贷合意是双方当事人对借款这一事实的共同认可。如果有子女夫妻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条,一般认定为借贷。如果仅有与父母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单方出具的借条,若另一方不认可,会综合考虑确定款项的性质。如果本案中,老王夫妇并没有证据证明小宋承诺还款,双方之间也并没有借条等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那么该款项性质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

若父母对已婚子女的出资被认定为赠与,视为对夫妻一方还是对双方的赠与?

民法典第1062第1款第4项规定、第1063条第3项的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若赠与行为并未明确赠与一方,则采用登记主义和时间主义,即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买房屋,若登记在父母名下,事后转移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若事后转移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若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的,以出资和合同签订时间为子女婚前还是婚后来推定系对一方还是双方的赠与。具体而言,若子女签订的购房合同时间为子女领取结婚证前的时间,则认定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若子女签订的购房时间为子女领取结婚证后且以子女个人名义或子女夫妻双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则可以推定系父母对已婚子女双方的赠与。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怎么做可以尽量避免纠纷?

司法实践中,父母出资款项性质产生争议往往是由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一般无明确的约定。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给当事人的主张举证带来困难。因此,建议大家,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要明确出资款性质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出具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者公证等

视频

供稿:通州法院

编辑:岳兵

本文编辑:刘小源 汪希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

标签: 婚后 父母 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