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婚姻法» 单位集资房夫妻如何分割,单位集资住房属于夫妻财产吗

单位集资房夫妻如何分割,单位集资住房属于夫妻财产吗

2024-01-02 09:35:0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单位集资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怎么算(丈夫单位集资房有妻子的份额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Www.Zuiwan.NeT

单位集资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怎么算(丈夫单位集资房有妻子的份额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方婚前购买的集资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王某结婚前购买一套单位集资房,与秦某结婚后取得产权证,育有一女,几年后两人闹离婚。秦某要求对集资房进行分割,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秦某主张分割的房屋为王某婚前购买,即使婚后取得产权证,秦某没有证据证明对该房屋有约足按份共有外,该房产为王某婚前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分割该房产,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确定房屋性质,并不在于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证。

因此,夫妻离婚时,可主张分割的是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婚内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均不得主张分割。如果想分割,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在另一方婚前房产上加名,并约定所占份额,离婚时按约定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未约定份额,则是共同共有,一般情况下分割时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长短以及对该房产的出资贡献等多个因素进行适当分割给另一方,不会双方各占一半进行平均分配。

当经济适用房遇上离婚,该何去何从?

近年来随着房价直线上升,离婚后夫妻二人的房屋产权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而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特殊房产,更有其特殊性和繁杂性,是婚前申请,还是婚后购房,是夫妻购买,还是父母出资……今天就带你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婚 前

徐先生与其父母、祖母以家庭为单位作为共同申请人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经济适用房一套,并选定涉案房屋

徐先生与开发商、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

周女士父亲向徐先生名下银行卡转账20万元用以支付涉案房屋部分首付款

徐先生向开发商转账支付20万余元涉案房屋首付款

2011年 周女士与徐先生登记结婚

婚 后

涉案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为徐先生(70%的有限产权)

周女士与徐先生共同还贷6万余元

2018年 周女士与徐先生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保障性住房,在离婚分割时其权属认定的主要依据应为购房对象的资格。经济适用房由一方或其所在家庭申请而另一方有出资的,有限产权属于申请一方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出资应视为一种债权行为,可依公平原则在低于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数额下获得合理补偿。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房屋归徐先生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徐先生负责偿还。

徐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女士补偿款50万元。

周女士与徐先生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案件评析

01

何为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的政策性住房。

上海的经济适用房政策是通过民法典中的共有制度来实现社会住房保障供应的功能,即由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故又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经济适用房定价远低于市场价

2.申请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具有严格的审查和公示程序

3.经济适用房购房人为有限产权的共有人

02

离婚后,经济适用房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中,周女士父亲向徐先生转账的20万元系对周女士个人的赠与,法院认定为周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

但基于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质,对于该房产的取得主要取决于徐先生家庭所具备的的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资格,而非出资等其他情况,故周女士对涉案房屋的20万元出资与其是否享有涉案房屋产权份额无关。如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周女士与徐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该房屋购买时对于购买人的申请条件,亦与经济适用房的政策相悖,损害涉案房屋其余同住人及广大潜在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法院对于周女士主张的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支持。

03

周女士对经济适用房是否享有权益?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经济适用房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周女士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大部分首付款的出资应视为一种债权行为,并可就此获得相应补偿。对于补偿标准,因周女士不具备购房资格,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价又远低于市场价,如按照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处理原则,将使得出资方在离婚分割时享受到目前高房价下带来的增值部分,无疑与另一方作为低收入群体当初申购经济适用房以解决其居住困难的初衷背道而驰。对此,法院综合考虑了房屋

诉讼离婚时各种性质的房产都是怎么分割的?

房产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房屋在离婚时的分配,本文就此做一个小的总结。

1. 央产房

要看央产房取得时间,如果是婚内取得的央产房,那么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可以分割。而对于央产房,其有没有房产证、不动产证明,直接决定能不能上市交易,从而决定如何分割。

如果能交易上市,那么就按照市场价进行分割,给对方一半;如果不能上市交易,那么法院会基于居住利益相应的计算一部分补偿,数额相对要少一点。

2. 军产房

军产房的性质更为特殊,严格意义上军产房自始至终产权都在部队,军人和军属只享有居住权利,到了一定期限应该进行腾退【实践中各个军营管理方式、签约协议要求不同】。

所以离婚时军产房严格意义上不能进行分割,最多法院视情况判决由谁居住。

3. 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公房全名公房承租房,分为单位自管的公房和中央直属单位管理的公房,这两种房屋如果目前仍然属于承租状态,在离婚时只能对承租的利益进行分割,所以可供分割的利益并不大。

从一方名下变更到另一方名下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所以也很难实现离婚时让对方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只能在离婚协议上设置明确的居住权或补偿。

4. 房改房

房改房是上述一些特殊性质房屋,在特定时期时为了解决一些问题,当事人花比较少的钱就能通过房改将央产房、公房承租房改为自己名下的财产,彻底摆脱过去的性质。

离婚时分割房改房,计算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因为要考虑到是否适用了工龄、适用了多少工龄、降了多少价、买房的钱谁掏的等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分割给夫妻双方多少份额。

5. 回迁房

回迁房是拆迁时基于拆迁利益而得到的房子,离婚时分割回迁房要追溯到拆迁利益夫妻如何分割,如果双方都对拆迁的房子有份额,同时作为被拆迁安置人,每人45-55平米,那么针对回迁房就可以分割。

6. 商用公寓

商用公寓按照现在的房地产操作,一般都是个人作为某个公司的股东加法定代表人,然后这家公司名下拥有一套公寓。

这种情况下,离婚时不能直接就公寓本身的价值进行分割,只能是要求分割“公司”。按照司法实践,在离婚时分割公司,男女双方可以先就公司价值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进行评估,但是评估的时间、金钱成本都很高,所以依照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一般当事人都会直接按照公寓的价格确定公司的价值,然后进行分割。

7. 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政府和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房屋,并且对申请购房有资格限制,持有共有产权房要满五年才能进行买卖,并且买卖的时候卖出对象也有限制,所以说对个人而言共有产权房的增值空间比较小。

由于增值比较小,在离婚时双方一半按照正常的商品房进行分割即可,但是要明确的是,如果离婚时一方放弃共有产权房给另一方,那么放弃这方由于名下有房屋转出记录,无法再申请新的共有产权房。

8. 公租房/廉租房

公租房和廉租房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男女双方对房屋只有租赁的资质和权利,所以在离婚时不存在房屋所有权分割问题,只需要就现有的公租房、廉租房由谁继续承租、租房补贴如何分割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能会让双方继续共同承租某一保障性租赁住房。

9. 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没有办法办理房产证,所以从法律角度一般法院不予处理,即使当时是花钱买的,在法院层面也不认可小产权房存在的合法性。只有当夫妻双方没有任何其他存款,仅仅只有这样一套住房必须予以处理时,法院才有可能就小产权房的居住进行划分,比如让一个人住东边、一个人住西边,共用厕所、厨房、客厅。

10. 集资房

集资房是单位出于员工福利考虑,在政府划拨土地上由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建设的房屋,这种类型的房屋存在的最大风险是没有办法办房产证,类似于小产权房,但和小产权房不同的是,集资房的单位如果还有能力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办理房产证,所以针对这类型房屋,离婚案件中法院可能会帮助夫妻双方确定房屋的份额,但是依旧无法折价补偿。

11. 经济适用房

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目前,北京市已经停止了配发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都以公租房形式租出。

离婚时对于以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经济适用房,由于申请后五年才能上市交易,并且上市交易时需要按照市场价格补交一笔房款,所以双方可以选择不交易按照购买时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补交房款,之后再卖出去按照市场价分割。

婚姻家事案件有特殊的隐私性,所以欢迎大家通过私信、留言的方式进行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一对一的专属情感法律咨询热线。

房产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房屋在离婚时的分配,本文就此做一个小的总结。

1. 央产房

要看央产房取得时间,如果是婚内取得的央产房,那么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可以分割。而对于央产房,其有没有房产证、不动产证明,直接决定能不能上市交易,从而决定如何分割。

如果能交易上市,那么就按照市场价进行分割,给对方一半;如果不能上市交易,那么法院会基于居住利益相应的计算一部分补偿,数额相对要少一点。

2. 军产房

军产房的性质更为特殊,严格意义上军产房自始至终产权都在部队,军人和军属只享有居住权利,到了一定期限应该进行腾退【实践中各个军营管理方式、签约协议要求不同】。

所以离婚时军产房严格意义上不能进行分割,最多法院视情况判决由谁居住。

3. 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公房全名公房承租房,分为单位自管的公房和中央直属单位管理的公房,这两种房屋如果目前仍然属于承租状态,在离婚时只能对承租的利益进行分割,所以可供分割的利益并不大。

从一方名下变更到另一方名下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所以也很难实现离婚时让对方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只能在离婚协议上设置明确的居住权或补偿。

4. 房改房

房改房是上述一些特殊性质房屋,在特定时期时为了解决一些问题,当事人花比较少的钱就能通过房改将央产房、公房承租房改为自己名下的财产,彻底摆脱过去的性质。

离婚时分割房改房,计算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因为要考虑到是否适用了工龄、适用了多少工龄、降了多少价、买房的钱谁掏的等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分割给夫妻双方多少份额。

5. 回迁房

回迁房是拆迁时基于拆迁利益而得到的房子,离婚时分割回迁房要追溯到拆迁利益夫妻如何分割,如果双方都对拆迁的房子有份额,同时作为被拆迁安置人,每人45-55平米,那么针对回迁房就可以分割。

6. 商用公寓

商用公寓按照现在的房地产操作,一般都是个人作为某个公司的股东加法定代表人,然后这家公司名下拥有一套公寓。

这种情况下,离婚时不能直接就公寓本身的价值进行分割,只能是要求分割“公司”。按照司法实践,在离婚时分割公司,男女双方可以先就公司价值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进行评估,但是评估的时间、金钱成本都很高,所以依照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一般当事人都会直接按照公寓的价格确定公司的价值,然后进行分割。

7. 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政府和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房屋,并且对申请购房有资格限制,持有共有产权房要满五年才能进行买卖,并且买卖的时候卖出对象也有限制,所以说对个人而言共有产权房的增值空间比较小。

由于增值比较小,在离婚时双方一半按照正常的商品房进行分割即可,但是要明确的是,如果离婚时一方放弃共有产权房给另一方,那么放弃这方由于名下有房屋转出记录,无法再申请新的共有产权房。

8. 公租房/廉租房

公租房和廉租房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男女双方对房屋只有租赁的资质和权利,所以在离婚时不存在房屋所有权分割问题,只需要就现有的公租房、廉租房由谁继续承租、租房补贴如何分割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能会让双方继续共同承租某一保障性租赁住房。

9. 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没有办法办理房产证,所以从法律角度一般法院不予处理,即使当时是花钱买的,在法院层面也不认可小产权房存在的合法性。只有当夫妻双方没有任何其他存款,仅仅只有这样一套住房必须予以处理时,法院才有可能就小产权房的居住进行划分,比如让一个人住东边、一个人住西边,共用厕所、厨房、客厅。

10. 集资房

集资房是单位出于员工福利考虑,在政府划拨土地上由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建设的房屋,这种类型的房屋存在的最大风险是没有办法办房产证,类似于小产权房,但和小产权房不同的是,集资房的单位如果还有能力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办理房产证,所以针对这类型房屋,离婚案件中法院可能会帮助夫妻双方确定房屋的份额,但是依旧无法折价补偿。

11. 经济适用房

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目前,北京市已经停止了配发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都以公租房形式租出。

离婚时对于以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经济适用房,由于申请后五年才能上市交易,并且上市交易时需要按照市场价格补交一笔房款,所以双方可以选择不交易按照购买时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补交房款,之后再卖出去按照市场价分割。

婚姻家事案件有特殊的隐私性,所以欢迎大家通过私信、留言的方式进行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一对一的专属情感法律咨询热线。

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联系电话:178988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