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父母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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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予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父母赠与房产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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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一方父母赠与其子女房产,需区分情况确定是否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1、婚前赠与,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2、婚后赠与,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夫妻其中一方所有的,则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财产那些事儿| 父母给买的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当资本来到人间,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肮脏的血”。
最近重温《蜗居》,发现简直是一部普通人买房血泪史。在当下,“买房”逐渐成为人生大事,甚至和婚姻幸福、子女教育等等紧密相关。
不少年轻人走到谈婚论嫁的一步,都开始为买房苦恼,特别是男方。丈母娘和女婿因为买房红了脸的故事没少上演,男方父母更是为了子女能成家立业耗尽心血,掏空几个钱包凑出一套房。
越是如此,父母越是担忧,现在年轻人心性变化快,离婚率一路飙升,自己费尽心血帮儿子/女儿买来的房子,会不会因为未来二人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损失呢?
关于父母给子女买房,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财产分割,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判定。懂哥归纳出3个关键点:买房的时机、付款方式、产权登记人。
接下来我就展开说说,这三个关键点不同组合下,法律对于房子的归属判定。
时间节点1:正式确立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关系前(扯证前)
情形一、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一个人。
全额出资时,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视为对其子女之个人赠与,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部分出资,剩余房款贷款,且由子女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房子归登记方所有。不过,一旦离婚,另一方有权对房子的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如本金、利息、增值等进行分割。
例外情况,如果一方父母有特殊约定,如约定房子是赠与夫妻二人的,那么可以视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的结婚对象一个人。
此时房子的产权登记人虽然只有子女的结婚对象,但这可不属于赠与对方,而是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对方的情情况除外。
情形三、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同时写了子女和结婚对象两个人。
这种情况,房子被视为一方父母赠与子女,就妥妥的是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了。除非有约定比例划分,其余都等份共有,也就是房子的产权一人一半。
以上都是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时,可能出现的情况。但对于我们大多数普通家庭来说,全款买房,或者在一、二线城市付个首付,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有时,双方父母会一起出力,共同出资为小两口买房。
那么此时,婚前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房子的归属如何判定呢?
很简单,双方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也就是说不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写了几个人的名字,双方都只能按照各自父母出资的份额进行分割。
时间节点2:正式确立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关系后(扯证后)
两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也要看付款的方式和产权登记人,区分判定。
情形一、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只写了自己子女一个人。
全额出资,一般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部分出资,剩余房款贷款,且由子女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视为父母对子女双方的赠与,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有明确表示,房子是买给自己子女一人的,那么属于个人财产)
情形二、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写了夫妻双方两个人。
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两的名下,则认定为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同样思考,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房子的归属如何判定呢?
全款买房的,不论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双方要么约定比例,要么按出资比例,其余一律视为房产各占一半。
部分出资,剩余房款贷款的,且由子女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不论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已出资部分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剩余部分对半分。
结婚买房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健康的婚姻需要我们用一辈子去学习和经营,当你全身心投入其中,法律是保护我们的最后一道屏障。买房涉及到两个家庭和几个钱包,绝非小事,建议提早了解,规避风险。
我是懂哥,一起学习和探讨法律那些事儿,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
【法官说法】夫妻买房,父母的出资是出借款还是赠与?
近日,未央法院杨迎珍法官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殷某与张某系夫妻,2015年,两人欲购买未央区甲小区房屋,因资金困难,共同商议向殷某母亲徐某借款。
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徐某向房屋开发商共计支付三笔购房款项共计60余万元。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徐某为装修甲小区房屋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及购买家具、家电、灯具等共计支付20余万元。2015年7月1日,殷某向徐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60余万元用于购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甲小区房屋,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18年3月20日,殷某再次给徐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36万元用于装修房屋及购置购买家电,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张某未在上述两份借条上署名。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出资款并不必然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应根据双方约定处理。徐某依据借条及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张某提出徐某出资系赠与,但徐某并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案出资款应认定为徐某对殷某与张某的临时性资金出借,二人负有偿还义务。殷某应按照约定利息标准向徐某支付利息,张某从徐某催要还款之日起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最终,判决殷某与张某共同归还徐某借款本金859276元及利息。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父母对于成年子女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如果父母自愿向成年子女赠与财物,提供物质帮助,这是父母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果父母仅是临时提供财物帮助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应尊重父母的意愿。法律的作用在于调整生活规则,指引人们的行为。法官提醒,父母在对子女婚后进行大额出资时,为避免引发纠纷,双方应对出资行为作出明确约定或其他书面形式明确其真实意思表示。(大明宫人民法庭 杨迎珍 孙昕乐)
责编:郑黎波
近日,未央法院杨迎珍法官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殷某与张某系夫妻,2015年,两人欲购买未央区甲小区房屋,因资金困难,共同商议向殷某母亲徐某借款。
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徐某向房屋开发商共计支付三笔购房款项共计60余万元。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徐某为装修甲小区房屋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及购买家具、家电、灯具等共计支付20余万元。2015年7月1日,殷某向徐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60余万元用于购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甲小区房屋,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18年3月20日,殷某再次给徐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36万元用于装修房屋及购置购买家电,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张某未在上述两份借条上署名。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出资款并不必然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应根据双方约定处理。徐某依据借条及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张某提出徐某出资系赠与,但徐某并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案出资款应认定为徐某对殷某与张某的临时性资金出借,二人负有偿还义务。殷某应按照约定利息标准向徐某支付利息,张某从徐某催要还款之日起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最终,判决殷某与张某共同归还徐某借款本金859276元及利息。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父母对于成年子女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如果父母自愿向成年子女赠与财物,提供物质帮助,这是父母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果父母仅是临时提供财物帮助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应尊重父母的意愿。法律的作用在于调整生活规则,指引人们的行为。法官提醒,父母在对子女婚后进行大额出资时,为避免引发纠纷,双方应对出资行为作出明确约定或其他书面形式明确其真实意思表示。(大明宫人民法庭 杨迎珍 孙昕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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