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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了孩子还能继承财产吗,父母离婚后孩子有权继承财产吗

2024-01-02 09:26:1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bianHulvShi.Com父母离婚孩子有权利继承财产吗(父母离异子女有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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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孩子有权利继承财产吗(父母离异子女有权分割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父母离婚孩子有权继承房产吗

众所周知,离婚是父母之间夫妻关系、财产共有关系的解除,父母离婚后孩子跟着其中一方,另一方出一定的抚养费,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经济能力比较强,手头上的房产很多,因此人们也会关心房产继承的问题,想要知道孩子是否失去了继承权。那离婚后子女还有权继承父母的房产吗?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异,无论子女的抚养权是归父还是归母,父母是否各自再婚甚至又有了孩子,都割不断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影响子女的继承权。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成立的一家专业律师事务所,专注服务于婚姻家事领域,擅长处理离婚纠纷、财产分割、抚养权纠纷等。专属定制一对一法律服务,律所坚持“以客户为导向” 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关注焦点,以顾客满意为工作目标。

离婚后还可以分割财产吗

一般情况下,离婚纠纷,双方应已经解决了包括财产在内的一切问题,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仍然是离婚后双方不得不面对的问题。那么离婚后还可以分割财产吗?

第一种情况:

比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由双方约定离婚时暂不进行分割,待达到一定条件后才进行分割。条件成就后,依据离婚协议约定进行分割,此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或,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一般只判决争议房屋由夫妻一方使用,对所有权争议不做处理。待完全取得所有权后,双方再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争议,此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二种情况:

离婚后只要有正当理由,可以向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处的正当理由包括离婚后发现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后发现有夫妻共同财产仍未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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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儿媳离婚,父母能否要回资助款项?

在力所能及之处

帮子女一把

是许多父母的选择

但若是赠与财产后

儿子儿媳却离婚

这笔“家帐”又该如何算呢?

一起走进今天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系张大爷、邱大妈的儿子,2008年小张与小李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因小张夫妻俩买房、买车及生活所需,张大爷、邱大妈先后于2013年、2016年向小张转账5万元、10万元,但未标明款项性质。

2019年小张与小李关系恶化并诉讼离婚,小李分得了房车等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2022年,张大爷、邱大妈以前述资助小张与小李的15万元系借款为由,要求偿还。

张大爷、邱大妈认为,法律意义上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车,前述15万元并未明确系无偿赠与,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应予偿还。

小张认为,同意其父母的主张,讼争15万元系其与小李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小李认为,其与张大爷、邱大妈并无借贷合意,15万元系小张父母给小张的私下给付,其并不知情。且《民法典》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房屋出资,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应视为对子女夫妻的赠与。且与小张离婚前张大爷、邱大妈从未主张过借款,直到其离婚才主张,赠与的可能性较大,小张与其父母存在串通的嫌疑。

一审判决认为,日常生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资金资助较为常见,亲缘关系决定该资助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由于讼争款项系借贷的可能性较低,张大爷、邱大妈主张其为借贷,应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但其未能进行充分举证,其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二审认为,其一,讼争款项转账未备注用途,缺乏直接客观证据证明存在借贷约定;其二,讼争款项转账距起诉时间较为久远,且小张与小李离婚前张大爷、邱大妈从未主张过借款,直到其离婚才主张,有悖借贷常理;其三,在小张与小李因关系恶化而离婚的情况下,小张对其父母有利的陈述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为借款;其四,本案为日常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资金资助情况,根据中国传统及亲缘关系,该资助款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

综上四点情况,在张大爷、邱大妈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借款的情况下,其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法官说法

买房置业是中国的传统,但由于年轻子女结婚后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买房、买车,购置大宗资产后,甚至难以负担自己的日常生活费用。在此特殊国情下,基于传统和亲情关系,父母常常会资助子女购置大宗资产及生活费用,但并未约定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但大多数父母资助的目的是解决子女困难,让其生活幸福,并不指望其日后偿还。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原则上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父母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其资助子女的款项系借款,即便儿子儿媳离婚,其也难以要回资助款项。

因此如果有些父母因自身财力有限,需要用相关资金养老,资助给子女夫妻的款项本意是出借的,应当采用书面等方式明确借款性质;如果大额购置不动产的资助,目的是想其子女夫妻白头偕老,可以约定如其夫妻离婚则大额资助应作为借款返还。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也有利于保护父母作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示:版权归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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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张系张大爷、邱大妈的儿子,2008年小张与小李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因小张夫妻俩买房、买车及生活所需,张大爷、邱大妈先后于2013年、2016年向小张转账5万元、10万元,但未标明款项性质。

2019年小张与小李关系恶化并诉讼离婚,小李分得了房车等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2022年,张大爷、邱大妈以前述资助小张与小李的15万元系借款为由,要求偿还。

张大爷、邱大妈认为,法律意义上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车,前述15万元并未明确系无偿赠与,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应予偿还。

小张认为,同意其父母的主张,讼争15万元系其与小李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小李认为,其与张大爷、邱大妈并无借贷合意,15万元系小张父母给小张的私下给付,其并不知情。且《民法典》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房屋出资,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应视为对子女夫妻的赠与。且与小张离婚前张大爷、邱大妈从未主张过借款,直到其离婚才主张,赠与的可能性较大,小张与其父母存在串通的嫌疑。

一审判决认为,日常生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资金资助较为常见,亲缘关系决定该资助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由于讼争款项系借贷的可能性较低,张大爷、邱大妈主张其为借贷,应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但其未能进行充分举证,其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二审认为,其一,讼争款项转账未备注用途,缺乏直接客观证据证明存在借贷约定;其二,讼争款项转账距起诉时间较为久远,且小张与小李离婚前张大爷、邱大妈从未主张过借款,直到其离婚才主张,有悖借贷常理;其三,在小张与小李因关系恶化而离婚的情况下,小张对其父母有利的陈述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为借款;其四,本案为日常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资金资助情况,根据中国传统及亲缘关系,该资助款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

综上四点情况,在张大爷、邱大妈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借款的情况下,其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法官说法

买房置业是中国的传统,但由于年轻子女结婚后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买房、买车,购置大宗资产后,甚至难以负担自己的日常生活费用。在此特殊国情下,基于传统和亲情关系,父母常常会资助子女购置大宗资产及生活费用,但并未约定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但大多数父母资助的目的是解决子女困难,让其生活幸福,并不指望其日后偿还。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原则上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父母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其资助子女的款项系借款,即便儿子儿媳离婚,其也难以要回资助款项。

因此如果有些父母因自身财力有限,需要用相关资金养老,资助给子女夫妻的款项本意是出借的,应当采用书面等方式明确借款性质;如果大额购置不动产的资助,目的是想其子女夫妻白头偕老,可以约定如其夫妻离婚则大额资助应作为借款返还。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也有利于保护父母作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示:版权归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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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财产 父母 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