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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可以提供新担保吗,给企业提供了担保后企业申请破产

2023-10-30 03:14:3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只有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在债务人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相应补充连带责任(又称先诉抗辩权)。连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只有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在债务人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相应补充连带责任(又称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权人可选择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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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话,会对为他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企业造成影响吗?

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钟在勇律师解答:

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从事建材行业的企业,前段时间房产行业发展前景较好,为扩大生产,A公司向B银行申请贷款,并请同行的C企业向银行做了担保。C企业向B银行出具保函,并与B银行签订合同,以自有的厂房向B银行担保A公司债务(未办抵押)。后因经营不善,A公司不能按期偿还B银行贷款。B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且要求C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同时B银行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

重庆大鼎律所创始人、负责人钟在勇律师,本着"诚实做人、实在做事"的原则,以"一言九鼎、一诺千金"的品格,用"没有规距、不成方园"的信条,二十年律师执业生涯,高效、专业 、优质地成功代理千余件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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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在勇律师解析

1.企业被申请破产后,之前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企业,对相关债务是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首先,要判断担保合同或保证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据《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结合本案,未出现上述法条列明的情况,一般情况下C企业需要为债务人(A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要判断企业要承担的担保责任是何种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分为物的担保和人(含法人)的保证责任。所谓物的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的固定资产对外债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供物保必须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汽车质押,必须占有、控制汽车;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才发生担保法律效力,否则担保企业仅需承担违约责任。所谓人的保证是指企业以自身的信誉、资产为保证,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形。

钟在勇律师补充

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被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保证人必须对破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本案,C企业向B银行出具保函并签订抵押合同,但由于厂房是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厂房未办抵押登记,因此厂房抵押权不生效,将来即便B银行胜诉仍无法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2.担保人需要承担的债务范围有哪些

根据《担保法》第21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债务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什么情况下担保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3条、第24条及其他司法解释规定,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而变更主合同和主合同债务人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担保人在承担破产企业债务后,如何救济

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或担保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钟在勇律师支招

企业需对外债进行担保,要注意防范哪些风险?

1.要对被担保的企业债务、偿债能力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防范企业的破产风险。

2.要严格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16条、第104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若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出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该决议,且关联股东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表决。

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法》第121条则有更严格的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对外担保须对外发布公告。

钟在勇律师补充

3.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公章使用、监督制度,避免个别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经公司表决程序,单独对外签订合同。

4.企业对已经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要定期进行复查,了解主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债务企业的运营情况,一旦发现主债务合同已逾期、债务人已变更或破产,要及时向债务人或法院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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