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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赠与子女需要办理过户吗,离婚时房产过户给子女多少费用

2024-01-02 09:06:3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离婚后房产赠予子女的过户费是多少?(离婚后房产赠予子女的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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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赠予子女的过户费是多少?(离婚后房产赠予子女的过户费是多少?)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离婚房子过户给孩子的费用怎么算

夫妻离婚房子过户给孩子的费用,签订委托书时工本杂费,其中包括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 元,公证费每份200元,查册费100元。评估费是该物业的评估价的5‰。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 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父母将房产赠与过户给子女,费用如何计算?具体流程有哪些?

父母将房产赠与过户给子女,费用如何计算?具体流程有哪些?

转自:法律快车(lawtimecn)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年纪大了,为了膝下子女今后的生活,通常会出现父母赠与房产的情况。不过,父母走赠与房产途径的话,就必须要经过合法过户才能赠与到子女名下。赠与需要的费用是多少,赠与流程是什么?

1父母赠与房产过户的费用怎么计算?

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最低,约为报税价(即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如果以后要转让房产,单一项个人所得税要交报税价的20%。所以不建议采用赠予过户。

若通过买卖过户,即直接由老人转让房产给儿子。税费约为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营业税5。5%(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买方: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

报税价一般自定。房管局对当地每个区域有一个最低的评估价。报税价若高于评估价则按报税价计税。低于评估价则按评估价计算。评估价可以咨询当地同区域的房产中介。

2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过户的流程

1、父母与子女签订房屋赠与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为赠与书办理公证。

根据《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

办理赠与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

3、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子女和父母一起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交纳相关税费,办理过户手续。

4、父母将房屋交付子女

综上可知,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过户需要正常的流程,其中签订房屋赠与书面合同、办理公证、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最后将房屋交付子女。此外,父母在赠与房产过户时,需要清楚的了解赠与房产过户所需要产生的报税价。

转自 济南中院 微信公众号

离婚后将房产赠与子女还能拥有居住权吗?法院这样判

大洋网讯 父母离婚后,将共有房产过户给孩子,但约定一方能永久居住,这样的约定是否能办理居住权登记?近日,广州越秀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居住权的案件。

离婚后将房产赠女儿 但约定父亲能居住到终老

王先生和潘女士于200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儿小王。2015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愿意将共有的某房产产权转给女儿小王所有,在离婚后将房产转至女儿名下,上述房屋王先生仍拥有居住权、居住到终老等。

离婚后,王先生仍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直到2017年自愿搬离了涉案房屋。后来,王先生发现房屋被潘女士换成了电子密码锁,且不愿将密码告知,导致他不能使用房屋。

王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他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要求潘女士及小王向其交付房屋钥匙及可长期使用的电子入门密码,并要求潘女士及小王协助配合其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涉案房屋的居住权登记。

潘女士及小王答辩称,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签订时仅约定王先生拥有居住权,并没有约定要为其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是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在2015年达成的房屋居住约定不符合居住权的性质,民法典无法律溯及力。且认为王先生是因再婚重组家庭自愿搬离房屋,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房屋居住权。

法院查明,潘女士曾在2019年起诉王先生,请求王先生履行《离婚协议书》内容,协助其将涉案房屋全部产权过户至小王名下。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潘女士、小王共同表示,因离婚手续已办理完毕,已具备将房产赠与小王的条件,且房屋过户后王先生的居住权并不受影响,可随时回家居住,故王先生、潘女士理应履行赠与。

该案遂判决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小王所有。其后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小王名下。案件的民事判决所述,“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同时,该《离婚协议书》亦明确约定“上述房屋男方仍拥有居住权,居住到终老”,该约定亦应当视为赠与行为所附的另一条件,被告小王作为接受赠与人,清楚知道涉案房屋是附条件的赠与,应当受该条件约束。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六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的规定,确认原告王先生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被告小王应协同王先生前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居住期限自实际登记之日起至王先生死亡之日止的居住权登记手续;两被告向王先生交付涉案房屋钥匙及告知其电子锁密码。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应遵循诚信原则

越秀法院梁志铭法官指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物权编中创设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并对其进行了专门规定。

涉案的居住权协议虽然形成于在民法典施行前,但该协议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故王先生在本案中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办理居住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潘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了王先生的居住权益,而且其与小王在另案诉讼中也曾表示“王先生的居住权并不受影响,可随时回家居住”。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人们应当对自己在民事诉讼中的言词负责,不得随意作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即民事诉讼中的“禁反言”原则。忠于事实,诚信诉讼才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最优途径。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 编辑: 李 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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