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分割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出轨财产分割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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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的财产分割书有法律效力吗?(出轨财产怎么分割无证据)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夫妻约定若一方出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是否有效?
近年来,夫妻之间出轨现象越来越严重,很多家庭都难过“七年之痒”。为此,夫妻订立各种各样的协议来避免出轨,以为协议增加了对方出轨负担,让其不敢出轨,即使避免不了出轨,至少可以得到财产的补偿。结果却事与愿违,协议往往被法院认定无效,不仅没有留住人,连钱也没留住。这样的协议真的完全无效吗?
夫妻书面约定出轨则“净身出户”
黄某与李某于2009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17年后,黄某经常不回家,李某疑黄某有外遇,产生激烈争吵。为化解矛盾,在李某要求下黄某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后李某发现黄某出轨的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黄某净身出户。法院判决,“若婚内出轨,则净身出户”是无效承诺,不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净身出户”协议未生效
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
首先,虽然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仅为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该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搜集出轨证据可能引发新的纠纷
如果赋予该协议法律效力,未出轨一方为了获取出轨一方的出轨证据,势必会采取跟踪,偷拍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去进行取证,会产生一系列民事、刑事纠纷。
离婚达成时,协议开始生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黄某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实际上是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存在争议
黄某与李某的约定从本质上看属于“忠诚协议”,“忠诚协议”指的即是夫妻在婚前或婚后签订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都应恪守忠诚义务,如果出轨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忠诚协议“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涉及身份权利,比如放弃离婚自由权,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等。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如果夫妻“忠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则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婚姻法》。
根据《婚姻法》只有在具有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出轨方不具有四十六条之情形,则不需要按照“忠诚协议”向未出轨方进行赔偿。
另一种类型是涉及财产权利,比如,若出轨则给另一方一定的金钱,或者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少分或者不分。我国司法实践这类“忠诚协议”有不同的意见,一种如上述法院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无效。
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大部分法院则认为“忠诚协议”有效,认为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于合同,在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如果一方出轨则视为违约,未出轨一方有权要求出轨方按照协议承担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三十七的规定,内容是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如何签订有效的“忠诚协议”?
要使“忠诚协议”更好的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不能约定超出自由处理权利范围的事项,如涉及身份关系的忠诚协议,如不能约定在出轨后需放弃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
其次,不能约定负担过重的条款,如类似出轨则净身出户的条款,让出轨方净身出户,会造成出轨方生活困难,显失公平,甚至还会造成出轨方难以履行对父母子女的抚养义务,损害第三人权益。
最后,表述方式进行改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忠诚协议如约定如何分割财产的条款容易被认定为未生效,所以可以将分割财产表述为,若一方出轨,则出轨方应将其个人财产的某些份额作为违约金对未出轨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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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100万?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若一方出轨
则赔偿另一方100万元
这夫妻俩真是
未雨绸缪
居安思危
防患未然
那这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说法君为您解答!
1
Q1
你好,夫妻双方结婚后签订合同,若一方出轨,赔偿另一方100万元,请问这种合同有法律支持吗?
A1:
你好!这种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忠诚协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予以认可的。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情形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虽然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关于“忠诚协议”的定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都应该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
同时,律师要在这里提醒你一点,夫妻“忠诚协议”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一般都要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法院在判决中认可忠诚协议,也是基于准予离婚的前提。因此,要根据忠诚协议来索取赔偿,首先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出轨行为。
最后,祝福你婚姻美满。
2
Q2
我简单说下,我和对象离婚了,我的房子是2009年买的,我们2012年登记结婚。我俩有个协议,内容是:甲方名下有房屋面积XX平,甲方同意与乙方分割时平分,如有反悔,乙方可依法起诉到法院。我们没有过户,没有公证,现问一下律师我可不可以申请撤销?谢谢!
A2:
你好!你与对象之间的赠与合同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未经过公证,房产权利并未发生转移,你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已生效,只是在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你的房子属于不动产,赠与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你的房子未办理过户之前,即便你与对象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但你仍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赠与。
最后,希望你婚姻美满。
3
Q3
离婚后,前夫付完几个月的抚养费彻底消失了,只是微信跟我联系,但从来不打抚养费,我生的双胞胎宝宝,却没有能力抚养俩,可孩子爸爸迟迟不露面,不解决,也不打抚养费,我该怎么办?
A3:
你好!你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判决书中的子女抚养费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因此,你的前夫对双胞胎宝宝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律师分两种情况解答你的问题:
第一种情况,如果你和前夫签订过协议离婚,你可以按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要求前夫履行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第二种情况,如果你和前夫是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因此你可以根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中的子女抚养费支付条款起诉到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最后,祝你的孩子健康成长。
4
Q4
我一个朋友当时结婚年龄不够,没领结婚证,现在婚后不幸福,想离婚该怎么办?
A4:
你好!你朋友的婚姻情况在性质上属于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以1994年2月1日作为区分对待的时间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对待,第一种,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第二种,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时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实质要件主要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四个条件。”因此,根据你提供的信息,需要区分两种情况来解答问题:
第一种情况,如果你的朋友和其爱人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法定婚龄等结婚实质要件的,则可以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种情况,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需要在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前先补办结婚登记。
最后,无论如何处理,都希望你们重新获得幸福的婚姻。
5
Q5
有人在楼下占用公共绿地和消防通道,请问,私自占用消防通道和绿化违法吗?
A5:
你好!私自占用消防通道和公共绿地是违法行为。
公共绿地和消防通道是改善公共环境和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场所,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和公用。私自占用公共绿地和消防通道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管理法》、《消防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降低了其他业主的居住质量,还威胁着小区的消防安全。有违社会公德,可谓损人也不利己。
律师建议你可以联合其他业主积极与该行为人进行协商,劝导其自行改正不当行为。协商不成,其拒不改正,你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小区物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投诉,或者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进行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希望你的问题通过维权能尽早解决。
感谢值班律师:
周旭亮(北京市)
最可怕的不是冷漠
也不是歇斯底里
而是对方那份恰到好处的“见外”
实习小编 | 童润滋 黄醒尘
实习法务 | 孙鸿亮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夫妻约定谁出轨谁赔50万 丈夫出轨后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夫妻约定谁出轨谁赔50万 丈夫出轨后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夫妻签忠诚协议丈夫出轨后被判赔广州一对夫妻袁某和郑某2017年8月登记结婚,2018年10月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约定今后双方因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关系暧昧的异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对方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随后郑某发现,2019年11月,丈夫袁某与一名异性在酒店有住宿记录。 郑某遂起诉离婚,并要求袁某依据《婚姻财产协议》向其支付5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袁某同意离婚,但称其并无过错,自己身为一名货车司机,也无力支付如此巨额的经济赔偿金。 广州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郑某、袁某在婚内自主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对此予以认定;袁某属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一方,但考虑袁某收入一般,故协议中约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不符合其实际经济情况,明显偏高,显失公平,故法院根据袁某的经济收入、日常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判决袁某向郑某支付赔偿金5万元,准予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宣判后,郑某、袁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广州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章程)
【夫妻约定谁出轨谁赔50万 丈夫出轨后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夫妻签忠诚协议丈夫出轨后被判赔广州一对夫妻袁某和郑某2017年8月登记结婚,2018年10月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约定今后双方因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关系暧昧的异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对方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随后郑某发现,2019年11月,丈夫袁某与一名异性在酒店有住宿记录。 郑某遂起诉离婚,并要求袁某依据《婚姻财产协议》向其支付5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袁某同意离婚,但称其并无过错,自己身为一名货车司机,也无力支付如此巨额的经济赔偿金。 广州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郑某、袁某在婚内自主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对此予以认定;袁某属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一方,但考虑袁某收入一般,故协议中约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不符合其实际经济情况,明显偏高,显失公平,故法院根据袁某的经济收入、日常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判决袁某向郑某支付赔偿金5万元,准予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宣判后,郑某、袁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广州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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