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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房子归一方但没过户期房,期房协议离婚可以归一方所有吗

2024-01-02 08:46:4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kaoONLine.COM夫妻可以先协议离婚再到法院分割财产吗(离婚期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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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先协议离婚再到法院分割财产吗(离婚期房分割协议)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应按一定的顺序履行

(图源网络,侵删)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在形成、使用等方面与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对外整体的各种民事活动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改变。因婚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除了包含财产内容之外,还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离婚导致男女双方间夫妻关系和财产共有关系的消灭,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受到侵害,这种分割解决的仅是男女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对债权人等其他第三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导致男女双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消失或变化的法律后果。男女双方仍应当以其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是,该种偿还责任的履行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

1.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因其“共同”性而产生的债务,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在有共同财产存在的情况下,自然首先应当以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否则,直接要求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将产生对偿还一方课以超出其应承担范围的义务的后果,有违公平原则,且变相产生了无论共同财产金额能否覆盖共同债务金额,均在男女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双方间财产关系复杂化的法律后果。故而,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共同债务可被全部清偿的,剩余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数额无法覆盖全部共同债务的,由双方以其个人财产部分偿还。

2.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原本就采用分别财产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与以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不同,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注意双方对债务的承担比例问题。具体的清偿方案、承担比例等,由双方自行协议确定,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确定偿还比例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确定,不能产生消灭双方对债权人负有的连带清偿责任的结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男女双方就共同债务的偿还比例作出的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比例,仅对男女双方具有对内的效力,对男女双方以外的债权人,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男女双方对共同债务仍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双方按各自的比例偿还,也可以仅对其中一方提出偿还要求,还可以另行提出偿还比例要求双方履行。在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情况下,由于该协议完全基于双方的意思形成,不能排除夫妻双方为了逃避还款义务,以假离婚的方式分割财产、确定债务清偿比例,将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约定由缺乏清偿能力的一方承担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允许男女双方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随之消灭,将产生债权人的个人权利被他人之间的约定处分的结果,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造成极大不利,显然有悖民法的自愿和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清偿比例的情况亦是如此,债权人并非处理男女双方之间财产分配案件的当事人,该案的判决势必无法对债权人的利益予以全面考虑,生效判决不能对债权人产生既判力。

另一方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上已述,无论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为何,也无论男女双方是否已就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确定分担比例,都不影响双方对债权人的连带偿还责任。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其中每个人各自都有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连带债务的共同目的性,意味着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同时消灭。《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78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当债权人要求男女双方中的一方承担超过其应当承担份额的偿还责任时,该方不能以协议或判决确定的偿还份额为抗辩理由,拒绝债权人的偿还请求。但是,承担了超过其应当偿还数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追偿的数额以实际偿还数额与应当偿还数额之差计。

转自:法律一讲堂

仅供交流学习

离婚后还能重新分割财产吗?

“婚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这一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体现的淋漓尽致。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更是重中之重。那么如果在离婚后基于各种原因不满财产分割方式,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呢?我们先看看下面的案例中法院如何判决。

一、案例展示

徐某与妻子罗某经亲戚介绍相识,结婚后育有一女。徐某是一名商人,长期在外需要应酬交际,结婚两年后,罗某怀疑丈夫有外遇,双方常常为此争吵。之后夫妻分居,两年罗某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就在离婚后,妻子罗某偶然发现丈夫在分居期间支取了大笔存于其工资卡中的资金,自己却对用途一无所知。罗某认为这是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在审理过程中徐某对该笔资金用途的说法前后不一,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最终法院判决徐某返还该笔资金的一半。

我国法律对于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财产是如何规定的呢?是否只有上述案例中的情形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下,本文将梳理相关法律规范,对各种不同情形进行总结分析与介绍。

二、法律分析

区分不同情形,法律对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有不同的规定,区分点主要在离婚方式、请求重新分割的缘由等。

(一)离婚时部分共同财产暂未处理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的规定,在离婚后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对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需要对该部分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审查,经审查确属共同财产的,依法予以分割。

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离婚时可能存在部分夫妻共同财产难以分割或夫妻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等情况发生,从而导致该部分财产在离婚时未予以分割。此种情形下,夫妻任意一方请求重新进行分割均是基于共有财产的共有权而提出,故属于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任意时间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部分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二)协议离婚后对既定财产分割方式后悔

同样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其中第70条规定了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但仅在经过审查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时,法院才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作为解除婚姻的两大方式之一,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协议类似于民事合同,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过程中对财产分割协议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同意离婚并不赋予该协议司法认可的效力,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事后基于特定事由重新起诉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从法条要求可以看到,此种情形下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其本质上是在行使撤销权,针对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存在可撤销事由,包括欺诈、胁迫等,这一点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条件相同。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以存在可撤销事由提起的诉讼,因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可变动,中间不存在通常情形下的中断、中止事由,即以此种理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必须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进行。

(三)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财产分割内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380条的规定,针对当事人就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若涉及已分割财产,则依照法律规范予以再审审查;若涉及未分割财产,则告知当事人另诉。

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财产分割的内容会在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中阐明。若事后认为上述法律文书内容存在错误,而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的,就涉及到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推翻,程序性事项要求较多。针对调解书与判决书,《民事诉讼法》与《民诉解释》分别对申请再审确立了不同的法定事由类型。主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定情形外,针对调解书的再审申请还可以因调解违反自愿原则。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请求重新分割财产,需要特别注意再审的各种程序性要求,包括提出申请的法定期限需要在文书生效后6个月内、须向法定机构提出等。

(四)离婚时财产分割错误

此种情形同时适用于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法律依据

三、结论

综上,一般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在离婚时进行,但法律仍基于不同情形给予了当事人事后申请重新分割的救济途径。若离婚时部分财产暂时未作分割处理,离婚后自然可以重新请求分割;若认为财产分割方式错误,则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进行重新分割;若存在夫妻一方通过隐瞒、转移等方式危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而离婚后才发现的,则可据此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此外,基于离婚协议的民事属性,若存在可撤销事由,也可以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夫妻离婚,遇到这类房产纠纷该咋办?民法典来解答

婚姻存续期间

女方和父母出资购房

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配?

民法典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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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男女双方因工作关系一直两地分居,经济上AA制,孩子随女方居住,男方每月付一千元抚养费。2016年,为方便孩子上学,女方和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套房产,男方只支付了其中5.4%的份额。房产均在女方名下,由女方独自承担房贷(男方口头拒绝一同承担)。现要离婚,女方可分得多少房产?

如果男女双方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没有书面约定,且女方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对房屋份额及归属也未明确约定,则所购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根据你的描述,男女双方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婚内财产由各自支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婚内所得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男方和女方未书面明确约定夫妻采取分别财产制的,则女方为购买房产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即使男方仅从其支配的账户出资5.4%或者拒绝偿还房贷,也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对于女方父母的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如果女方父母在出资时没有与男女双方明确约定房屋相应份额属于女方所有,则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如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离婚时原则上由双方均等分割。 如果双方对于房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案例二

我和前夫协议离婚后,协议上写得很清楚,房子应该过户到孩子名下,但是孩子父亲一直拒绝把房子过户,总是以没有地方住为理由不腾出房子,孩子的学费他也拒不支付,我该怎么办?

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若其拒绝履行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孩子母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孩子父亲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你的描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该约定从形式上看虽具有赠与的特征,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分配方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关系,因此孩子的父亲不能在房屋过户前反悔或撤销赠与,应当按当初的约定履行过户义务 。关于孩子的学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学费 ;另外,孩子在必要时还可以向其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针对孩子父亲的行为,孩子母亲可以先与其协商,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学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或孩子父亲以各种理由拖延的,孩子作为权利人,可以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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