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的作用和意义,法制的本质功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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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的作用,内涵。
(一)法治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二)法治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1、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2、现代法治的精髓是依法办事。
3、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要求和标志。
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制(法治)四个缺一不可的要素。 这四个要素的实质是依法办事。
(1)“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前提。
(2)“执法必严”是依法办事的中心环节。
(3)“违法必究”是依法办事的保障。
(三)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1、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2、达到某种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3、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行和实现的结果。
4、法律秩序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它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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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法律化和制度化;
(2)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3)每个法律主体都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而正确地行使和维护法定权利。
(四)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1、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
2、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3、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包括: (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 (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法治的主要作用如下:
一、维护现有社会关系方面的功能
(一)保障和维护秩序的功能
一定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保障,需要多种机制。法和法治对于秩序的维护和支撑,最明显的是通过规范的宣示和指引,使人们可以沿着设定的轨道预期相对方的行为,安排自己的行为。同时,当既定规则被违反时,法律会做出反应,规制和惩罚违法主体。权利被侵害时,按既定的途径和程序进行救济,恢复既定秩序,减少扰动。
现代法和法治不仅调整社会主体的多种行为,而且也调整自身的运行。这主要是指法的形成和运作都有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加以安排。规则如何形成和确认,又如何在行政和司法中得以运用,都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定。通过这样的制度化运动,法制不断再生产自身,法律秩序也得以不断地再生产。法制通过调整社会和调整自身,使社会得以规范化和秩序化,减少无序和混乱,防止动乱和震荡。
(二)保护权利、保障社会活力的功能
一个社会里如果人们衣着统一,语言雷同,步调姿势完全相同,思想也人人一样,人们会发现这是一个很有秩序的社会,但并不是一个理想的社会,甚至不是一个正常的社会。社会必须拥有秩序,也必须同时具有活力。兼有秩序和活力,这样的社会才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质。法律通过对产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使得社会在经济上具有较大的活力,人们的积极性得到调动,物质和精神产品才会大量产生出来。这就是法治化市场经济的优势所在。在经济领域如此,在其他领域也一样,每个人的自由得到保证,各人成为积极活动的主体,社会才会具有活力和后劲。
法治正是以保障每个主体的权利和自由为其圭臬。通过这种保护,通过对社会多样性的宽容,法治得以激发人们充分利用自己潜能的积极性,从而激发劳动和创造,推动社会不断地发展进步。
(三)保障和制约民主的功能
现代法治经常是与一定程度的民主联系在一起的。民主和法治都是现代国家构建的重要内容。民主是法治的精神向度之一,如果缺乏起码的民主,法治一般也无法完善和发达。法治是对民主的保护,民主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引导,同时也需要法治加以制约,以防止民主的非理性成分泛滥。法治以理性精神对民主轨道加以设计,对民主的范围、程序和效力提供清晰的界限,对民主中的争议加以预防和裁断。
同时,司法的权威也可限制民主中躁动不安的因素。如果一个社会法治的权威尚未树立,就径行推动民主的大跃进,很可能民主的好处未得,其所导致的纷争和危害却已肆虐。
(四)合法化既定政治秩序的功能
一定的政治秩序当然需要强制力的支持。合法化就是政治秩序所需要的最重要的非暴力支撑机制。德国思想家韦伯认为,历来的支配秩序大体有这样几种合法化机制: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传统型合法化机制,是说该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是通过传统而得以确立的,比如一以贯之的王位继承传位制度。魅力型,是说该秩序的合法化建立在领袖人物的超凡魅力之上,该领袖类似救世主基督,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和感召力。韦伯认为,现代社会已经祛魅,魅力型合法化机制即使存在也难以持久; 传统型合法化机制也因为理性时代的到来而无法延续; 法理型统治才合乎现代社会的需要。以理性为其核心的法律体系高居于社会之上,成为公认的权威,使现行秩序合法化。这种法理型统治,实际上即是法治。法的权威取代个人权威,即是法治取代人治。当神圣和传统的权威式微,理性和法治取而代之,实是自然而必要之举。
二、裁决纠纷、维护正义方面的功能
(一)提供纠纷裁决权威机制的功能
社会纠纷的裁决机制是多样的,而司法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它起着对其它纠纷解决机制的导向和矫正作用。社会的重大纠纷,如果能得到司法合理和平的解决,这种解决又具有巨大权威,能够为整个社会所接受,那么,这种中立性的巨大权威就成了一个社会的压舱石,可以保障这个社会临“争”不乱,大局稳定。法律的权威越高,这种作用发挥得就越充分。
(二)协调利益和价值、维护正义的功能
法律确认重要的利益关系,保护正当利益,但困难在于利益很多时候是互相冲突和重叠的。所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划定它们的优先顺序就成为法律的重要任务。法律协调利益关系就必然涉及到各种价值,如自由、平等、秩序等等。各种价值各得其宜,形成了和谐的共存关系,这就是人们所称的正义。
法律从诞生之日起,就与公平正义紧密联系在一起。法治承诺最低程度的正义,内涵最窄的法治也要求规则的权威和规则面前的平等。规范调整本身,就意味着对同等的人和事给予同等的对待,这就是起码的平等。规范调整也给行为人一定的行为自由,这也与人追求自主的天性相一致。规范调整也较少任意性和专横,而且它的事先预知的特征,可使承受其利弊后果的人有所趋避。经过长期的进化,法治形成了复杂的机制来发现更多的事实,容纳更充分的说理和理性论证。法治虽然有时会有利于强者,但如果没有法治,弱者的处境会更加不利。由此而言,法治是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均势,在追求一定程度的实质正义时,法治所能够给予的也较人治要多。
(三)丰富既有意识形态体系的功能
不需加以论证和思索就被理所当然地接受为正确的论断就是意识形态。这是对意识形态的一个简略定义。法治的性质和水平随着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但法治本身却几乎已经获得全球性认同,人们认为法治好,应该实行法治,可见法治本身已经成了一种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具有正当化和固化既定秩序的作用,法治实际上也具有这种功能。这里所说法治的意识形态功能,主要不是说法律保护既存的意识形态体系,而是强调法治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具有被人们轻易接受和不加质疑的特点。
西方学者多认为法治是中立和非政治的,与意识形态无关,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认为资本主义法律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从而起着神圣化现存秩序和掩盖其剥削压迫本质的作用。西方最近几十年崛起的批判法学也揭示了法治的非中立性,认为法治是披着中立外衣的政治和意识形态。无疑地,以上看法有其合理性和深刻性。但如果从稳定既存秩序角度看,也许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是,如果一个国家或秩序具有一定程度的进步性和正义性,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其相关的意识形态就在总体上具有正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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