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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置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购置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01-02 08:06:4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LiaoPan.coM婚前购置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购置的房子属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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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置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购置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 1、婚后用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与配偶一起买房,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分? 3、补办结婚证前后,一方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用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用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索引

张某和李某于2015年10月8日结婚。

2018年李某将其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出售。李某用出售该套房屋的钱,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

张某为表示爱意,也用自己婚前的存款为这套新房进行装修。

2022年3月两人因感情破裂而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李某婚后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产权。

法院认定

本案中李某在婚后用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诉争房屋,不能机械地认为该房屋系婚后购买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审查购买房屋的资金

因此,诉争房屋属于李某个人财产,张某无权请求分割产权,但因为张某也为房屋的装修作出了一定贡献,酌定李某给于张某一定的装修补偿。

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与配偶一起买房,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离婚分房

结婚后,夫妻双方买房时用了一方的婚前财产,房子毋庸置疑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一方婚前的资金算赠与对方了吗?还是这一部分算作一方的个人财产呢?离婚时,这套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基本案情】

贺轩和姚娜2014年4月17日结婚。2014年7月16日,姚娜将自己婚前在大兴的房子出售,卖房款238万。7月23日,姚娜看中了朝阳区一套价值277万的房,姚娜分几次从自己的账户直接转给卖房人225万元,又分几次从贺轩的账户向卖房人转了52万元。房子登记在姚娜名下。2018年5月,贺轩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和姚娜离婚,2018年8月,法院调解双方离婚。紧接着,贺轩再次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朝阳的房子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贺轩认为,从自己账户支付的52万元都属于自己对朝阳房子的出资,要求法院确认这52万元对方的房产的价值归自己所有。姚娜认为,自己曾向贺轩的账户转账42万元委托贺轩理财,所以通过贺轩账户支付的42元也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贺轩支付的其他款项,自己也都转账还给了贺轩。所以朝阳的房子完全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与贺轩无关。

诉讼中,法院与中介公司沟通,涉案的朝阳区的房子价值540万元到550万元左右。

那么,涉案的朝阳的房子是李娜的个人财产吗?贺轩可以分得相应的房产权益吗?如果可以分得,如何计算贺轩应该分割的部分呢?

【律师分析】

一、使用婚前个人财产的购房出资仍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虽然买房的行为发生于结婚后,但使用婚前的个人财产的出资仍然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改变这笔款项的性质。

所以,虽然姚娜和贺轩在婚后买了朝阳的房子,但购房款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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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婚前个人存款与婚后财产混同,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的出资也会有对方的一部分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自己的个人存款,不管结婚时间多久都仍然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但实际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一方的婚前存款和婚后的工资、理财等款项混合,无法区分,法院可能会认定这些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上面的案子中,姚娜买朝阳的房子时,一部分款项是直接把婚前房子的卖房款225万元转给了卖家,另外一部分款项却是转账给贺轩理财后再转给了卖房人。姚娜剩余的卖房款和其他的婚前存款放在自己的账户后,与婚后的工资、理财以及其他款项混合,这些钱款进出帐频繁,无法区分,所以法院认为双方结婚后到支付购房款期间,无法证明是个人财产的,都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于朝阳房子的出资,法院认为姚娜的部分出资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应由属于贺轩出资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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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一方婚前财产出资的房产如何分割呢?

由于实际中婚后购房用婚前财产出资的数额不一,法院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1.如果房产是一方用个人财产大部分出资,法院会将房子判给一方,按出资部分的现值给另一方补偿款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婚后购房的大部分出资

那补偿款如何计算呢?法院会综合房子的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房子归姚娜所有,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在现房价的基础上,酌情认定姚娜给贺轩23万元的补偿款。

有的法院也会考虑照顾妇女权益、无过错方权益,判决女方、无过错方多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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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决扣除房产中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支付的部分后分割

有法院认为,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出资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应该扣除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的部分,剩下的再进行分割。

比如,昌平法院曾审理过一个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西安的一套房,男方用婚前的个人存款付了11万多的首付,剩余25万元的购房款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付清。房屋现值42万元左右。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扣除男方11万元的婚前个人存款出资,由男方补偿女方15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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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决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有

婚后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的,离婚时对房产分割产生纠纷的,也有法院会按照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出资比例判决双方按份共有房产。判决按份共有的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夫妻双方都没有能力给对方折价款的情形。

比如,2019年石景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王男和董女在结婚后以100多万的价格购买了模式口西里的房屋,其中94万元的购房款是董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后来,王男和董女两人以179万元卖了模式口西里的房屋。董女又看中了南路房屋,售价约251万元,董女用出卖模式口西里房子的125万元付了首付,再贷款了约125万元,双方共同还贷。因为南路房屋的首付款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离婚分房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在离婚纠纷或者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判决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如果双方后续对出卖房产有分歧,双方还需要再去法院起诉共有五分割纠纷来分割房产。

总的来说,婚后买房用个人婚前财产出资的,在离婚时,法院都会考虑夫妻用个人出资的情况,在分割房产时对个人出资多的一方有一定的倾斜。关于离婚房产分割,你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吗?欢迎评论、私信。

补办结婚证前后,一方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图源网络,侵删)

引言:现实中,补办结婚证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男女双方或一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待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后再补办结婚证;另一种是男女双方均已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补办结婚证。那么,男女双方补办的结婚证法律效力期间如何确定?或者说,补办的结婚证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若有溯及力,法律效力追溯到哪个时间点呢?另外,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比如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本文通过小案例的方式对上述问题予以说明。

案例:甲男,1996年1月1日出生。乙女,2001年1月1日出生。2018年1月,甲男和乙女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2年1月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1月,乙女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A,登记为乙女单独所有。2021年1月20日,乙女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B,登记为乙女单独所有。2022年3月,乙女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C,登记为乙女单独所有。2022年8月,双方诉讼离婚,请求分割上述房产。2022年11月,判决离婚。

分析

一、补办结婚证的类型

第一种情形:男女双方或一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待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后再补办结婚证。如案例中甲男和乙女,2018年1月,甲乙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1年1月1日,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2022年1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如图1所示。

图1 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而补办结婚证

第二种情形:男女双方均已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补办结婚证。如图2中的丙男、丁女。2010年1月1日,丙男和丁女符合法定结婚年龄。2018年1月,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2年1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

图2 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补办结婚证

二、补办结婚证的溯及力问题

1、补办结婚证(结婚登记)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了结婚实质要件。其中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可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补办结婚证是具有溯及力的。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补办结婚证具有溯及力。另外,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其也认为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婚姻效力亦为法律所认可。

由此可见,补办结婚证是具有溯及力的。

2、补办结婚证的溯及力起算时间点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补办登记的溯及力自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溯及到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笔者认为,此观点不严谨。关于补办结婚证的溯及力起算时间点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形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前文所述的第一种情形,即男女双方或一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待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后再补办结婚证的,则补办结婚证的溯及力自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时起算,如案例中甲男和乙女。

如前文所述的第二种情形,即男女双方均已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补办结婚证的,补办结婚证的溯及力自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如丙男、丁女。

三、案例中所涉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1、商品房A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见图1所示,乙女购买商品房A发生在其与甲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后、而在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前。如前所述,补办结婚证的法律效力应溯及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日,不能溯及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因此,商品房A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商品房B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见图1所示,乙女购买商品房B发生在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后、补办结婚证之前。补办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溯及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日。因此,商品房B可视为乙女在婚姻持续期间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商品房C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见图1所示,乙女购买商品房C发生补办结婚证之后,即乙女系在婚姻持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C。因此,商品房C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说明:本文不考虑乙女购买商品房B、商品房C系用自己婚前财产全资购买的情形。

总结

1、双方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而补办结婚证的,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溯及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时。

2、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补办结婚证的,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溯及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时。

3、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溯及力范围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视为婚姻期间内所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仅供交流学习

(图源网络,侵删)

引言:现实中,补办结婚证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男女双方或一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待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后再补办结婚证;另一种是男女双方均已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补办结婚证。那么,男女双方补办的结婚证法律效力期间如何确定?或者说,补办的结婚证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若有溯及力,法律效力追溯到哪个时间点呢?另外,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比如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本文通过小案例的方式对上述问题予以说明。

案例:甲男,1996年1月1日出生。乙女,2001年1月1日出生。2018年1月,甲男和乙女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2年1月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1月,乙女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A,登记为乙女单独所有。2021年1月20日,乙女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B,登记为乙女单独所有。2022年3月,乙女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C,登记为乙女单独所有。2022年8月,双方诉讼离婚,请求分割上述房产。2022年11月,判决离婚。

分析

一、补办结婚证的类型

第一种情形:男女双方或一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待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后再补办结婚证。如案例中甲男和乙女,2018年1月,甲乙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1年1月1日,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2022年1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如图1所示。

图1 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而补办结婚证

第二种情形:男女双方均已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补办结婚证。如图2中的丙男、丁女。2010年1月1日,丙男和丁女符合法定结婚年龄。2018年1月,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2年1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

图2 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补办结婚证

二、补办结婚证的溯及力问题

1、补办结婚证(结婚登记)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了结婚实质要件。其中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可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补办结婚证是具有溯及力的。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补办结婚证具有溯及力。另外,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其也认为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婚姻效力亦为法律所认可。

由此可见,补办结婚证是具有溯及力的。

2、补办结婚证的溯及力起算时间点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补办登记的溯及力自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溯及到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笔者认为,此观点不严谨。关于补办结婚证的溯及力起算时间点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形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前文所述的第一种情形,即男女双方或一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待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后再补办结婚证的,则补办结婚证的溯及力自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时起算,如案例中甲男和乙女。

如前文所述的第二种情形,即男女双方均已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补办结婚证的,补办结婚证的溯及力自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如丙男、丁女。

三、案例中所涉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1、商品房A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见图1所示,乙女购买商品房A发生在其与甲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后、而在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前。如前所述,补办结婚证的法律效力应溯及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日,不能溯及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因此,商品房A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商品房B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见图1所示,乙女购买商品房B发生在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后、补办结婚证之前。补办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溯及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日。因此,商品房B可视为乙女在婚姻持续期间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商品房C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见图1所示,乙女购买商品房C发生补办结婚证之后,即乙女系在婚姻持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C。因此,商品房C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说明:本文不考虑乙女购买商品房B、商品房C系用自己婚前财产全资购买的情形。

总结

1、双方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而补办结婚证的,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溯及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时。

2、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补办结婚证的,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溯及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时。

3、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溯及力范围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视为婚姻期间内所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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