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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资金应该从哪方面入账,帮扶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

2024-01-02 07:46:32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帮扶资金发放和使用,应当坚持哪些原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帮扶资金发放和使用,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

第三条 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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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会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返昌则,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

第七条 帮扶资金纳入县以上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执行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省级工会每年按照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年度预算、决算编报通知要求,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上报全国总工会。

第八条 帮扶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帮扶团州资金分配方案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 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审计制度,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报帐手续,严格审核,规范使用和发放。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加强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或取消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部门要把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纳入审计范围。同时,要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

塌世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工办发[2006]34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本市法律援助工作,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三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和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监督和检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等法律援助日常工作,指导各街、镇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 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支持和指导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和老龄工作委员会为维护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第六条 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法律援助业务经费。

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包括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培训、翻译、鉴定等经常性专项经费。

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按照广东省的补贴标准和上年度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数量核定,实行据实支付和结算。第八条 每年的11月9日为本市法律援助宣传日。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宣传日应当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为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第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和处理;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春核助。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证件、证明材料。

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一)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的人员;

(二)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已获得司法救助的人员;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待遇的农民工;

(四)义务兵;

(五)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员;

(慧悉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其他人员。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案件审判地的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除基层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在本市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按照诉讼阶段由案件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第十四条 除刑事诉讼案件以外的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区、县级市劳动、人事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其他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首次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第十五条 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以外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当事人因该事项的后续法定程序继续申请扒碧掘法律援助的,由已办结该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继续受理。第十六条 各街、镇司法所应当接收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所在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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