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是否拥有控告权,公诉人需要无罪证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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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诉人是否拥有控告权?
有。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提请法院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专职检察人员,在我国,公诉人不是诉讼的当事人,他不仅负有控告,揭露,证实被告人罪行的基本职责,同时负有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有实行法律监督,代表国家行驶法律监督权,所以必须保持中立。
二、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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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三、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是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三是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是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是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是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七是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四、行政诉讼中的一审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行政诉讼中一审和二审的区别:(1)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5)裁判方式不同。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6)审理期限不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二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即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一个月。(7)性质不同。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五、检察官和律师有什么不同?
一般说来,只有在刑事诉讼中两者才可能发生关系,检察官为公诉人,律师为辩护人,检察官追诉犯罪,对犯罪行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是进攻方,律师为犯罪行为辩解、回护,以求得罪轻或无罪的结果,是守方(这与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不同,代理人可以变守为攻,可以提起反诉等等,刑事辩护只能是守,不能向公诉人发起进攻),两者看似不同,但本质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尊严、正义权威。
六、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问题
这两句话并不矛盾的啊。你可以这么认为,法院是一个审判机构,它必然是一个主体。一个民事诉讼必然有原告和被告以及第三人的,检察院的出现只是因为履行审判监督程序而存在的类似第三人的一种角色,你可以把它当成原告或者第三人来对待就可以的。
在你第一句话当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包含了检察院以及第三人、证人等一系列人员的。
第二句话只是把检察院单列出来而已,还是可以把其他诉讼参与人继续细化的,比如证人、鉴定人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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