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书怎么写范本,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下载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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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共同协议书范本下载(怎样写夫妻财产协议书)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何写婚内协议?这里手把手教你写夫妻财产约定书—满篇都是干货
最近,有网友看了我的文章后, 私信我询问如何写婚内协议?网上的模板太多,看得人眼花缭乱,并且还有疑问就是这个协议要不要公证?能不能约定净身出户啥的。所以感觉有必要在此专开一文,详细介绍婚内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的相关内容。
很多人提到的婚内协议其实主要是对夫妻的财产进行约定的书面协议,要知道,根据民法典的1065条,夫妻双方对其婚前和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是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的。至于需不需要公证,公证处也接受这种协议的公证,但并不是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双方签字,这份协议就生效了,公证的话效力更高点而已,所以要不要公证,就看夫妻双方是否需要了。
至于约定净身出户是否有必要,要知道现在很多地方的法院是不支持净身出户这种协议的,该条协议都是无效的,当然个别地方有的地方法院有支持,但是毕竟是少数,所以袁Sir在此是不建议写的,如果坚持写,就写具体点,比如:如果对方出轨,就将位于XX路XX小区XX房单独归另一方所有,这样的话在法院审理时还可能能够争取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我前几天的文章也说了,因为贷款的房子银行一般是不让加名的,如果想达到加名的效果,就可以采取签订一份婚内协议书。那么婚内协议到底怎么写?
一、标题
如婚内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婚前婚后财产确权书等等, 都可以,标题的不同不影响其法律文书的本质和效力,都是有效的。
二、夫妻双方基本信息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号、出生年月、住址、电话。这些信息尽量写详细点,当然我也看过一些婚内协议只有夫妻双方的名字也最后认定有效,但是袁Sir建议在此不要偷懒避免后续的麻烦。
三、夫妻婚姻登记情况、是否生育孩子、签协议的目的
如:夫妻于XX年XX月在XX地领取结婚证,现育有子女XX(身份证号),本着男女平等、意思自治、互相信任的原则,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对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书面约定如下。
四、存款理财保险归属
将夫妻共同的和个人财产拥有的存款、购买的理财,买的保险写下来,明确是个人的还是共有的。如:男方/女方的名下账号:××××,开户行:…,双方约定从本协议签订日起,上述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元, 属于男方/女方个人财产。
五、房产归属
要知道,哪怕是婚后购买的房子,只要约定是单独所有,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都是可以算作个人财产的。还有就是前文提到的贷款房子不好加名,也可以约定房产的归属,对双方都生效。所以可以这么约定:生落于XX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X,建筑面积:XX平方,该房产目前登记在男方、女方名下。现男女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房屋(包括装修、家电、车位)产权和其他一切权利均归男方/女方单独所有,属于男方/ 女方个人财产,男方/女方单独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男方/女方对此房屋享有居住权,居住权期限是XX-XX。目前剩余房贷债务由男方/女方负责偿还,一直到还清为止。在符合过户条件的时候, 男方/女方应该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变更到男方/女方一个人名下。(每个家庭情况不同,可以按照这种格式进行改动)
六、车辆归属
如:双方目前有奔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A 66666,登记在女方名下,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车辆归男方所有。
七、股票和基金的归属
如: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男方名下持有的股票、基金总财产价值XX元归男方所有。
八、公司股权
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都拥有某公司的股权,则可以进行约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男方在××公司所持有的股权、相关分红收益所有权以及其他属于男方可支配资产和利益均归男方个人所有,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九、其他财产以及生活支出
这里可以简单罗列下,也可以不写。
如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给付或赠送对方的财物归接受方个人所有。接受或继承的遗产及其他受赠予的财产归接受方个人所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婚内所得的其他财产归属…
十、债务债权
如:夫妻现有债务如下……男、女双方除上述房产贷款未还款金额外, 对外无任何共同债务关系。若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独立享有债权和独立承担债务。即使法院判决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亦双方独自承担,如侵害一方权益的,一方可向另一方索要相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罚息、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十一、家务补偿款
详见我9月7日的文章,民法典1088条是家务补偿款的法律依据,所以我们可以在协议中这么约定:鉴于婚后女方以照顾家庭为主,付出较大精力,经双方协商一致男方自愿向女方支付家务补偿,补偿金额和方式:....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二、违约提示
如: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签订本协议时双方知晓本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无强迫、误导、欺诈、威胁等违法情形存在。
十三、结尾
一般默认写这句话:本协议原件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签名 打指模 时间
以上就是我整理出来的婚内协议详细内容啦,请收藏保存,以备不时之需。如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留言或者私信交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简单版」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女方XX之夫。
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男方XX之妻。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 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 省 市 区 街 号 幢 单元 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第二条 汽车归属
1、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 )一辆归女方所有。
第三条 存款、股票、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万元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其名下的××万元存款转移到女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第四条 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女方承担;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2、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部归男方/女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第五条 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2、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第六条 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第七条 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双方平均分担。
3、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年 月 日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从现有的民事执行实践来看
执行案件大多数涉及
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
而此类案件中的财产共有人
又多为被执行人的配偶
较为常见的夫妻共有财产类型
包括房产
或其他不动产、车辆、股票、债券等等
那么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
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例一
陈某因欠付个人债务,被法院查封了其与配偶王某名下的房屋,王某在准备卖房的时候才发现其与丈夫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了,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与被执行人陈某共有,自己享有一半的份额,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法院驳回了其申请。
夫妻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亦可查封、扣押、冻结其与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及王某名下的房子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案例二
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某名下的房屋,其前妻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房屋原系二人共有财产,其在查封前,便与陆某协议了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了案涉房屋归张某一人所有,但因事耽搁了过户,故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法院经审查,陆某与张某虽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将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但该离婚协议形成时间迟于债务形成的时间,且未过户系张某忘记所致,最终驳回了其异议请求。
夫妻内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当然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为由,主张执行财产并非共同财产,并不能阻却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
双方的协议未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变更登记,不发生案涉房屋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且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系案外人自己过错所致,无法排除法院的执行,但在执行中,应保留被执行人原配偶的份额。
案例三
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邱某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被执行人邱某已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至其妻子吴某名下,借此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吴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其追加请求。
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故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配偶吴某为被执行人。
实践中,债权人为全面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诉讼中将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如已有生效裁判认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可另行提起确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
法官提醒
当夫妻双方仅有一方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在通知共有人后,可以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那么,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1
首先应及时督促、协助另一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迅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则有可能会导致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被查封、拍卖,不仅会给自己生活带来不便,同时也会对婚姻家庭产生较大的影响。
2
被执行人配偶要诚信主张权利,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履行债务,不要存有规避执行的想法,妄图滥用异议权利企图拖延执行。
3
如上述方式无果,被执行人配偶应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依法申请救济,原则上,法院在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时,一般会依法保留其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因此,被执行人配偶可以通过提起析产诉讼,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以向执行法院请求保留其财产份额。
文 | 姚佳颖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从现有的民事执行实践来看
执行案件大多数涉及
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
而此类案件中的财产共有人
又多为被执行人的配偶
较为常见的夫妻共有财产类型
包括房产
或其他不动产、车辆、股票、债券等等
那么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
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例一
陈某因欠付个人债务,被法院查封了其与配偶王某名下的房屋,王某在准备卖房的时候才发现其与丈夫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了,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与被执行人陈某共有,自己享有一半的份额,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法院驳回了其申请。
夫妻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亦可查封、扣押、冻结其与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及王某名下的房子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案例二
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某名下的房屋,其前妻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房屋原系二人共有财产,其在查封前,便与陆某协议了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了案涉房屋归张某一人所有,但因事耽搁了过户,故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法院经审查,陆某与张某虽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将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但该离婚协议形成时间迟于债务形成的时间,且未过户系张某忘记所致,最终驳回了其异议请求。
夫妻内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当然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为由,主张执行财产并非共同财产,并不能阻却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
双方的协议未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变更登记,不发生案涉房屋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且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系案外人自己过错所致,无法排除法院的执行,但在执行中,应保留被执行人原配偶的份额。
案例三
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邱某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被执行人邱某已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至其妻子吴某名下,借此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吴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其追加请求。
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故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配偶吴某为被执行人。
实践中,债权人为全面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诉讼中将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如已有生效裁判认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可另行提起确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
法官提醒
当夫妻双方仅有一方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在通知共有人后,可以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那么,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1
首先应及时督促、协助另一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迅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则有可能会导致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被查封、拍卖,不仅会给自己生活带来不便,同时也会对婚姻家庭产生较大的影响。
2
被执行人配偶要诚信主张权利,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履行债务,不要存有规避执行的想法,妄图滥用异议权利企图拖延执行。
3
如上述方式无果,被执行人配偶应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依法申请救济,原则上,法院在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时,一般会依法保留其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因此,被执行人配偶可以通过提起析产诉讼,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以向执行法院请求保留其财产份额。
文 | 姚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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