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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突然知道债务人转移财产,如何认定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2023-10-30 04:27:0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欠债还钱,自古以来的道理。但是恰恰就有这么一群人明明自己有能力但是却不想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在日常生活,一些债务人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财产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找律师,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欠债还钱,自古以来的道理。但是恰恰就有这么一群人明明自己有能力但是却不想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在日常生活,一些债务人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财产进行转移,致使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和兑现。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专门法律规定了,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网友咨询:

请问一下,在起诉后由于没有财产保全,借款人称自己不在本地,没有接收法院的传票,然后将一部分财产转移,可以告他恶意转移吗,需要怎么去做呢,需要什么证据吗,是否能胜诉?

孙宝华律师解答:

诉讼过程中,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要根据案件情况来判断。

如果借款人没有其他财产,而为逃避将来的法院判决而转移财产的,构成恶意转移。

如果借款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务,没有逃避债务履行的意思而转移财产的,不属于恶意转移。

孙宝华律师补充:

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即便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但其仍具备债权的清偿能力,则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凭借撤销权对债务人所有财产处分行为都有权进行干涉,为了维护债务人处分自有财产的权利,需为债权人的撤销权设定范围。鉴于撤销权制度设立目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债权为基础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范围也只能及于债权的范围。本案中,李某系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我国《合同法》,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此项规定的两个期限均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的规定,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

孙律师结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也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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