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前房产离婚后怎么分割,新婚姻法婚后一方父母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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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后赠与的一方房产,离婚后房产怎么过户(新婚姻法婚后赠与的一方房产,离婚后房产怎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赠与的房产离婚怎么分?
一、赠与的房产离婚怎么分
1、赠与的房产离婚的分配需要确定其赠与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而定,如果是婚前赠与的房产或者婚后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于一方所有的,为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归其个人;如果是婚后并未明确只增与依法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协商分割或者请求法院判决分割。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时哪些房产是夫妻共同房产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综上所述,分割赠与房产的前提条件是确认赠与的这套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事实上,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这套房产是赠送给男方或女方个人的,在这种情况下,这套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对方是没有权利要求分割的。
“新规”出台,夫妻离婚后房产不用再争,2021年起统统这样处理
对于如今生活在城市的年轻人来说,最大的压力
房价越来越高,也让年轻人买房的难度越来越大,很多年轻人买房可能都集全家之力才能凑够首付,后期还要背负巨额的房贷。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截止到到2020年我国住户部门的总债务额度达到人民币58.9万亿元,居民负债率接近59%,相比2008年,我国的居民负债额度增长了8.7倍。而居民的大部分负债基本都体现在房贷上面,居民的负债率越高,买房的难度越大。
房价的过高也让房子成了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财富,在我们身边这种现象非常普遍,很多人房子的价值超过了百万甚至千万,美其名曰是百万富翁千万富豪,但真正让他们拿出几万块钱现金,可能他们都拿不出来。根据上海易居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家庭的资产分布非常明显,其中房产占比超过7成。
房子是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财产,因此也成了很多夫妇离婚后争夺的对象。根据《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白皮书》中给出的相关数据显示,夫妻离婚后要咨询的法律问题中:“夫妻债务问题”占比52%,“子女抚养问题”占比70.5%,“房产分割问题”占比85.2%。从这份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夫妻离婚后有85.2%的夫妇会咨询房产分割问题,甚至要高于子女抚养问题,可见房子在人们心中的分量之重。
而且随着我国人口学历的提高,思想观念的转变,我国最近几年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态势。根据民政部公开的数据显示,在2020年我国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数量是813.1万对,而依法进行离婚登记的数量是373.3万对,离结率(离婚对数/结婚对数)是45.9%,相比2019年上涨了2.3%,相比2018年上涨了8.3。根据这十几年的数据显示,自从2003起,我国的离结率已经是连续18年增长了。
离结率的升高和不断上涨的房价有一定的关系,房价过高造成现在年轻人的经济压力过大,经济压力过大很容易产生家庭矛盾。根据民政部统计的数据显示,房价越高的城市离结率越高,最近几年排在离结率前几名的基本都是一线城市。
在住房占一个家庭主要资产的情况下,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也变成了以房产为主线的财产分割,所以人们对于离婚后房产分割的问题格外关心。有的家庭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分割时纠纷不断,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这对于两个家庭的伤害是巨大的,如果家里有孩子的话,对于孩子心灵的创伤更大。所以对于普通人而言,最好对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有一定的了解,防止最后还要寻求法律顾问进行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还更伤感情。
而今年刚刚颁布的《民法典》对于离婚后房产分割的问题,有了更详细的规定,下边笔者就带大家详细地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哪些情况属于婚前财产,离婚后无法分割。
01、婚前由夫妻双方的一方全款购买房产,并且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此时这套房产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没有权利对这套房产进行分割。例如老张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房产证上只有老张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产就属于老张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老张的妻子不能进行分割。
02、房产是夫妻的一方婚前首付贷款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而且房子也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这套房产的首付款以及婚前所还贷款部分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后夫妻的另一方没有权利分割。而婚后所还贷款部分以及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平均分割。
03、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宅基地上的房子不能上市交易,只能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使用,所以离婚后不能进行分割。当然如果房子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建造,离婚后男方需要给女方一定的补偿。
其次我们再看一下哪些情况属于婚后财产,离婚后需要平均分割。
01、婚前由夫妻的一方全款购买房产,但婚后房产证上加上了对方的名字,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此时这种情况属于一方无条件把房子的一半赠与给另一方,离婚后房产平均分割。
02、婚前由夫妻的一方首付贷款买房,但同样婚后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也属于赠与行为,离婚后房产平均分配。
03、婚后夫妻共同购买房产,不论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这套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平均分割。例如老张是某企业老总,妻子是全职太太,老张用自己的工资买了一套房产,并且只登记在老张自己名下,这种情况下,这套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要和妻子平均分割。
最后赠与和继承所得房产的归属问题。
无论是是赠与所得的房产还是继承所得房产,其最终解释权还在赠与人和被继承人这里。如果赠与人和被继承人没有明确规定把房产留给夫妻某一方,并且这套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那么这套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平均分割。但是如果赠与人和被继承人明确表示是把房产赠与夫妻双方的一方,那么这套房产就属于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无权分割。
最后你对离婚后房产分割的新规定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结婚半年即离婚,结婚时赠与的房产如何处置?
案情回顾
都经历过一段婚姻的大民和阿惠经人介绍认识并相爱,考虑到给无依靠又要独自抚养幼女的阿惠一个保障,两人协商确定将原在大民名下的某房产赠与阿惠所有。2020年1月,大民和阿惠登记结婚,领证当日,双方签订合约,并载明“某某房屋是大民婚前财产,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上述房屋的产权归阿惠单独所有”,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该套房产的不动产转让手续。
然而,赠送房屋的事情遭到了大民家人的强烈反对。2020年4月中旬,大民的家人和两人进行协商,提出对房产份额进行重新分配,给阿惠25%的份额。大民赞同了房产份额分配方案,并希望阿惠也能接受,两人因此逐渐产生了隔阂,之后两人分居,大民提出在房产变更登记后离婚。
阿惠不同意,便一纸诉状告到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人离婚,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大民则认为阿惠应将该房产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拟定的合约就涉案房产的转让、房产回转的条件以及以后房产的归属作了明确约定,从中表明大民将涉案房产转让给阿惠,是以双方结婚及婚后感情生活的长久稳固为真正目的。换言之,涉案房产成为维持双方婚姻关系的担保。故从这一层面来看,涉案房产具有彩礼的性质。
双方在登记结婚后不足半年开始分居生活直至起诉离婚,且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大民生活面临困境。现大民要求阿惠返还涉案房产,法院予以支持。然而,双方婚后毕竟经历过共同生活,从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考虑,判决准予阿惠与大民离婚,阿惠将房屋返还给大民,大民一次性支付阿惠经济补偿1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舟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按照一般的风俗习惯,由婚约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赠送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予以判定。本案中,大民和阿惠结婚登记不久便开始分居生活,于阿惠而言,意味着以短暂的婚姻取得市值达百万元的财产;于大民而言,将在短暂的时间内损失百万元的财产,该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其生活面临困境。上述此消彼长之状态,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判决要求阿惠返还涉案房产,但给予经济困难的阿惠一定的经济补偿更为合理。
案情回顾
都经历过一段婚姻的大民和阿惠经人介绍认识并相爱,考虑到给无依靠又要独自抚养幼女的阿惠一个保障,两人协商确定将原在大民名下的某房产赠与阿惠所有。2020年1月,大民和阿惠登记结婚,领证当日,双方签订合约,并载明“某某房屋是大民婚前财产,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上述房屋的产权归阿惠单独所有”,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该套房产的不动产转让手续。
然而,赠送房屋的事情遭到了大民家人的强烈反对。2020年4月中旬,大民的家人和两人进行协商,提出对房产份额进行重新分配,给阿惠25%的份额。大民赞同了房产份额分配方案,并希望阿惠也能接受,两人因此逐渐产生了隔阂,之后两人分居,大民提出在房产变更登记后离婚。
阿惠不同意,便一纸诉状告到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人离婚,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大民则认为阿惠应将该房产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拟定的合约就涉案房产的转让、房产回转的条件以及以后房产的归属作了明确约定,从中表明大民将涉案房产转让给阿惠,是以双方结婚及婚后感情生活的长久稳固为真正目的。换言之,涉案房产成为维持双方婚姻关系的担保。故从这一层面来看,涉案房产具有彩礼的性质。
双方在登记结婚后不足半年开始分居生活直至起诉离婚,且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大民生活面临困境。现大民要求阿惠返还涉案房产,法院予以支持。然而,双方婚后毕竟经历过共同生活,从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考虑,判决准予阿惠与大民离婚,阿惠将房屋返还给大民,大民一次性支付阿惠经济补偿1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舟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按照一般的风俗习惯,由婚约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赠送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予以判定。本案中,大民和阿惠结婚登记不久便开始分居生活,于阿惠而言,意味着以短暂的婚姻取得市值达百万元的财产;于大民而言,将在短暂的时间内损失百万元的财产,该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其生活面临困境。上述此消彼长之状态,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判决要求阿惠返还涉案房产,但给予经济困难的阿惠一定的经济补偿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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