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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如何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军人离婚军人怎样争孩子抚养权呢

2024-03-02 23:41:1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iLiaoPan.coM军人离婚怎么样才能起诉(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军人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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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怎么样才能起诉(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军人离婚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军人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秦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秦某2。婚后双方购买位于长清区××XX北区××楼××单元××室房产××套,属小产权房,至今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秦某1于2003年6月入伍,2018年1月退役。2018年6月张某以秦某1有出轨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2018)鲁0113民初XXXX号民事判书,判决:准予张某与秦某1离婚;孩子秦某2由张某抚养;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张某现持有4万元、秦某1持有6万元,由秦某1向张某给付1万元。

二、法院观点

本案张某提起的房屋居住权请求、秦某1支付宝存款分割请求,为双方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的事项,秦某1主张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所涉房产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只能先就使用权作出处理。

张某与秦某1离婚,孩子由张某抚养,给予孩子一个稳定的居所,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本院确定房屋由张某居住使用,张某每月给付秦某1住房补助800元。

关于张某主张的秦某1支付宝存款,实际上即是秦某1的复员转业费等费用共计411148.99元的分割问题。

其中军人职业年金、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三项共计150945.74元需移交长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三项费用不应进行分割。

对于秦某1自1999年9月至2018年1月的住房公积金196253.25元,共计18年零5个月,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至2018年1月共计12年时间,张某应分得该住房公积金为63937.71元(196253.25/221×144/2)。

秦某1自2003年6月至2017年7月的复员转业费63950元,共计14年零2个月,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至2017年7月共计11年零6个月时间,张某应分得该复员转业费为25956.17元(63950/170×138/2)。

张某自2007年7月起至2018年12月止的住房公积金74896.12元,秦某1应分得37448.06元。

秦某1自2018年5月起至2018年12月止的住房公积金17798.46元,张某应分得8899.23元。

秦某1关于其支付宝6万元资金

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在离婚率日益上升的今天,很多朋友对于离婚时,夫妻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尤为关注。当爱情的最后只剩下金钱的纠纷时,没有人愿意一输再输。

那么法律上对于离婚时怎样分割财产才算公平合理呢?

通常来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离婚分割包括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方式,分割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仅有下列情形可以不遵从“五五开”原则。

一是照顾子女原则。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需要,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

二是照顾女方原则。即离婚分割财产时给予女方一定倾斜和照顾。

三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1091条规定: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四是经济补偿原则。《民法典》1088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可以统称为家庭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种经济补偿的数额和比例未作明确规定,并且必须以请求为前提,未请求法院不得自行判决。

五是经济帮助原则。《民法典》109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六是侵害惩罚原则。《民法典》1092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那么夫妻的共同财产又包括什么?

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从前述法条可以看出,婚姻期间诸如“什么自己的工资”,“自己的私房钱”,除非结婚时另行约定,否则都是不存在的。当然,这里要排除: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最后,对于夫妻双方的债务,也是离婚的重要关注点。

既然劳燕分飞,就得让债务清晰。简单而言,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合意之债、家事之债、债权人举证之债,这三种债务都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合意之债就是双方共同确认的债务,一般需要双方签字。

家事之债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丈夫个人向银行贷款用来按揭家庭住房的债务。

而债权人举证之债,则是债权人来证明夫妻一方把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夫妻另一方已明确同意,否则不构成债权人举证之债。

如果婚姻走到了尽头,“好聚好散”或许是最好的结局,财富分配的意义在于承认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所做的贡献,即使分开仍然是一个经济独立的个体。因此,希望所有恋人永远能保留一份体面,即使是最后分开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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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需要清醒,人间也需要温度。我是吴权,一个带点浪漫主义的武汉律师。

复原军人的转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怎么分割?

曹某1、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曹某2(××××年××月××日出生),2016年7月13日经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李某原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助理工程师,于1999年参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于2018年10月转业,入伍共计19年。转业后获得转业费78585元,住房补贴136075.7元,公积金78265.7元,养老保险102893.2元。现曹某1主张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取得的上述费用,于2021年6月24日起诉至区人民法院,后移送至其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006年5月至2016年7月,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10年计算。李某于1999年加入部队,入伍时十五周岁,与七十岁差额为55年。故转业费78585元中,14288元(78585÷55×10=14288)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应给付曹某1转业费折价款7144元。

关于住房补贴136075.7元,住房补贴系李某服役期间获得补助性收入,71618.78元(136075.7÷19×10=71618.78)系夫妻共同财产,现该笔款项在李某处,故李某应给付曹某1住房补贴费折价款35809.39元。关于公积金78265.7元,双方婚后取得41194(78268.7÷19×10=41194)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现该笔款项在李某处,故李某应给付曹某1公积金折价款20597元。关于养老保险102893.2元,因李某未实际取得养老保险待遇,且曹某1未就李某个人缴纳部分举证,故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李某给付曹某1转业费折价款7144元;二、李某给付曹某1住房补贴折价款35809.39元;三、李某给付曹某1公积金折价款20597元。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李某认为一审法院对涉案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认定分割的计算方式存在错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针对本案所涉的住房补贴款项亦应比照涉案转业费的计算方式认定为宜,据此涉案住房补贴款项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为24741.04元(136075.71÷55×10),故对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就该款项给付曹某135809.39元应纠正为12370.52元(24741.03元÷2)。再查,法律明确规定,婚内取得的公积金系夫妻共同财产,故涉案公积金款项中婚内取得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应予平分,虽一审法院将涉案公积金78265.71元认定为78268.7元,但该项认定所差3元的误差数额对案件的认定并无实质影响,非明显不当,且一审法院对该项认定分割的计算方式亦无不当,故本院对一审法院该项认定,应予维持。

二审改判: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曹某1住房补贴折价款12370.52元。

曹某1、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曹某2(××××年××月××日出生),2016年7月13日经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李某原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助理工程师,于1999年参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于2018年10月转业,入伍共计19年。转业后获得转业费78585元,住房补贴136075.7元,公积金78265.7元,养老保险102893.2元。现曹某1主张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取得的上述费用,于2021年6月24日起诉至区人民法院,后移送至其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006年5月至2016年7月,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10年计算。李某于1999年加入部队,入伍时十五周岁,与七十岁差额为55年。故转业费78585元中,14288元(78585÷55×10=14288)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应给付曹某1转业费折价款7144元。

关于住房补贴136075.7元,住房补贴系李某服役期间获得补助性收入,71618.78元(136075.7÷19×10=71618.78)系夫妻共同财产,现该笔款项在李某处,故李某应给付曹某1住房补贴费折价款35809.39元。关于公积金78265.7元,双方婚后取得41194(78268.7÷19×10=41194)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现该笔款项在李某处,故李某应给付曹某1公积金折价款20597元。关于养老保险102893.2元,因李某未实际取得养老保险待遇,且曹某1未就李某个人缴纳部分举证,故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李某给付曹某1转业费折价款7144元;二、李某给付曹某1住房补贴折价款35809.39元;三、李某给付曹某1公积金折价款20597元。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李某认为一审法院对涉案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认定分割的计算方式存在错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针对本案所涉的住房补贴款项亦应比照涉案转业费的计算方式认定为宜,据此涉案住房补贴款项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为24741.04元(136075.71÷55×10),故对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就该款项给付曹某135809.39元应纠正为12370.52元(24741.03元÷2)。再查,法律明确规定,婚内取得的公积金系夫妻共同财产,故涉案公积金款项中婚内取得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应予平分,虽一审法院将涉案公积金78265.71元认定为78268.7元,但该项认定所差3元的误差数额对案件的认定并无实质影响,非明显不当,且一审法院对该项认定分割的计算方式亦无不当,故本院对一审法院该项认定,应予维持。

二审改判: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曹某1住房补贴折价款1237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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