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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双方财产如何分割,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024-03-02 23:45:03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有哪些?(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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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有哪些?(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有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2019共同财产房产离婚后分割规定

一、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在分割房产时,也会根据分割财产的方法,需要将房产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二、房产作为共同财产时的处理情况

(一)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对所有权无争议的处理情况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格进行分割。

(二)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比如一方购买房屋时花费50万,经过双方出资装修后,房屋升值30万,总价值80万,那么升值的30万则应该平均分割;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如哪一方负责抚养子女等因素判决由哪一方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必须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则进行处理和分隔,由于房产属于固定资产,在分割时需要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如果双方能够对房产的分割情况达成一致的话,则不需要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来进行处理,法律上可以认可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

离婚了,共同财产怎么分?你一定要知道这3件事,别让自己吃亏

最近,你吃瓜了吗?

有网友吐槽,今年堪称“文娱界离婚元年”,从年初到年末,接连爆出各路明星离婚的新闻,圈里的瓜一波接一波,好不热闹。

在围观吃瓜的同时,也有清醒的粉丝对我们发出了“灵魂拷问”:

好家伙,吃瓜我们没冲在第一线,可说起保险来,我们可是专业的!

今天就跟大家聊聊,离婚后,保险分割的那些事。主要内容如下:

离婚了,哪些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哪些保险离婚时需要分,会怎么分?离婚后出险,理赔金给谁?

离婚了,保险怎么分?

说起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大多数人首先会想到房子、车子、票子等,但往往忽略了保险,以至于后续出险理赔时,衍生出许多纠纷。

其实,和房子、车子等资产一样,离婚后,有的保险也需要分割。

想要搞清楚离婚后,哪些保险需要分割。我们首先要明确:哪些保险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哪些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

按照《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些财产,即便离婚了,也不受影响,无需分割。相应地,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的保险,常见的有下面几类:

(注:上述保险均指的是商业保险)

当然,实际生活中,情况会更加多样,这里只为大家列举了一些比较普遍的例子,但是思路都是一样的。

2、哪些保险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对于共同财产,《民法典》也做了明确解释。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那么,哪些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对此,我们也进行了梳理:

(注:上述保险均指的是商业保险)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在离婚时,一般是可以 5 / 5 平分的,也就是一人一半。

需要分割的保险,可以怎么分?

上文我们知道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离婚时需要分割。下面,带大家来看看,具体怎么分?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

1、退保,平分现金价值

一般来说,像重疾险、寿险等长期险都有 现金价值,退保能拿回一些钱。如果申请退保,那么退回的现金价值,双方可以平分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割。

这种方式虽然简单,但我们并不建议大家这么做,主要有两方面考虑:

退保经济损失大:退保退还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以重疾险为例,大多时候退回的现金价值都远远低于保费。以后不一定能买到:如果身体状况变差,想要重新投保,可能会有被加费、除外甚至拒保的风险。

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不建议大家选择这种方式。

2、不退保,协商补偿另一半保费或保单现价

不愿退保,想继续有保障的话,我们也可以选择协商补偿一定的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给对方。

至于究竟是补偿对方已交保费还是现金价值,主要看哪个更公平。拿年金险来说,前期现金价值比较低,可以协商补偿对方已交保费,这样也不会让对方损失太多。

另外,由于一份保单涉及到交保费的人、被保障的人以及领取保险金的人,不同情况下,协商补偿的操作也有所差异。下面我们通过 1 个案例,来看看具体如何应对。

小丽和小军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 3 份保险,离婚时该如何分割?我们用一张图来帮大家理解:

可以看到,如果被保人想继续持有保障,除了补偿对方保费或现金价值外,还要记得及时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信息,避免保费中断、保单失效;或是后期出险,产生理赔金纠纷等。

接着上面的例子,由于小丽和小军结婚期间,没有要小孩,所以他们的保单分割不涉及到孩子。那如果是孩子的保单,又该怎么处理呢?

一般来说,无论是用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给孩子投保,且受益人写的是孩子,离婚时,这份保险视为对孩子的赠与,是孩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过,投保人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变更,例如由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继续交费。

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离婚后的保险分割,我们也找了一个热门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帮到大家。

Q:指定妻子为身故受益人,离婚后出险,理赔金给谁?

得分情况。

我们先来看看《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也就是说,指定受益人包括指定姓名和身份关系,这也是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所要求的。不过,前些年投保时,也有不少只指定关系或姓名的现象。

不同的指定方式,理赔金给谁,也是千差万别。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和大家好好讲讲。

假设男方和妻子小红结婚期间,给自己买了份定寿,受益人写的是妻子,几年后和小红离了婚,后又因遭遇交通事故去世。

此时,男方的理赔款给谁?梳理下来,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可以看到,除非当初指定受益人时,只写了小红的名字,男方的身故理赔金才会给前妻小红。其他情形下,将赔给男方的法定继承人或是现任妻子。

现实中也确实有类似的纠纷存在,当然要是闹到了上法院的地步,具体如何赔付,还是要看法院怎么判。

稳妥起见,如果离婚了,还是建议一定要重新梳理受益人的设置,以免出现这种理赔纠纷。

写在最后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固然美好,但如果一段感情确实到了无法挽回了地步,坦然而体面的分开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毕竟结婚是为了幸福,离婚也是。不过,要是真的走到这一步,大家也要记得保护自己应得的利益,安顿好自己的保单,防患于未然。

无论是两个人还是一个人,希望大家都能始终拥有选择权,勇敢追求自己的幸福 :)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应按一定的顺序履行

(图源网络,侵删)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在形成、使用等方面与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对外整体的各种民事活动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改变。因婚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除了包含财产内容之外,还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离婚导致男女双方间夫妻关系和财产共有关系的消灭,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受到侵害,这种分割解决的仅是男女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对债权人等其他第三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导致男女双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消失或变化的法律后果。男女双方仍应当以其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是,该种偿还责任的履行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

1.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因其“共同”性而产生的债务,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在有共同财产存在的情况下,自然首先应当以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否则,直接要求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将产生对偿还一方课以超出其应承担范围的义务的后果,有违公平原则,且变相产生了无论共同财产金额能否覆盖共同债务金额,均在男女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双方间财产关系复杂化的法律后果。故而,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共同债务可被全部清偿的,剩余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数额无法覆盖全部共同债务的,由双方以其个人财产部分偿还。

2.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原本就采用分别财产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与以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不同,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注意双方对债务的承担比例问题。具体的清偿方案、承担比例等,由双方自行协议确定,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确定偿还比例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确定,不能产生消灭双方对债权人负有的连带清偿责任的结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男女双方就共同债务的偿还比例作出的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比例,仅对男女双方具有对内的效力,对男女双方以外的债权人,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男女双方对共同债务仍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双方按各自的比例偿还,也可以仅对其中一方提出偿还要求,还可以另行提出偿还比例要求双方履行。在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情况下,由于该协议完全基于双方的意思形成,不能排除夫妻双方为了逃避还款义务,以假离婚的方式分割财产、确定债务清偿比例,将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约定由缺乏清偿能力的一方承担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允许男女双方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随之消灭,将产生债权人的个人权利被他人之间的约定处分的结果,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造成极大不利,显然有悖民法的自愿和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清偿比例的情况亦是如此,债权人并非处理男女双方之间财产分配案件的当事人,该案的判决势必无法对债权人的利益予以全面考虑,生效判决不能对债权人产生既判力。

另一方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上已述,无论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为何,也无论男女双方是否已就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确定分担比例,都不影响双方对债权人的连带偿还责任。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其中每个人各自都有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连带债务的共同目的性,意味着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同时消灭。《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78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当债权人要求男女双方中的一方承担超过其应当承担份额的偿还责任时,该方不能以协议或判决确定的偿还份额为抗辩理由,拒绝债权人的偿还请求。但是,承担了超过其应当偿还数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追偿的数额以实际偿还数额与应当偿还数额之差计。

转自:法律一讲堂

仅供交流学习

(图源网络,侵删)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在形成、使用等方面与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对外整体的各种民事活动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改变。因婚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除了包含财产内容之外,还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离婚导致男女双方间夫妻关系和财产共有关系的消灭,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受到侵害,这种分割解决的仅是男女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对债权人等其他第三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导致男女双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消失或变化的法律后果。男女双方仍应当以其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是,该种偿还责任的履行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

1.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因其“共同”性而产生的债务,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在有共同财产存在的情况下,自然首先应当以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否则,直接要求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将产生对偿还一方课以超出其应承担范围的义务的后果,有违公平原则,且变相产生了无论共同财产金额能否覆盖共同债务金额,均在男女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双方间财产关系复杂化的法律后果。故而,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共同债务可被全部清偿的,剩余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数额无法覆盖全部共同债务的,由双方以其个人财产部分偿还。

2.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原本就采用分别财产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与以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不同,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注意双方对债务的承担比例问题。具体的清偿方案、承担比例等,由双方自行协议确定,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确定偿还比例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确定,不能产生消灭双方对债权人负有的连带清偿责任的结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男女双方就共同债务的偿还比例作出的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比例,仅对男女双方具有对内的效力,对男女双方以外的债权人,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男女双方对共同债务仍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双方按各自的比例偿还,也可以仅对其中一方提出偿还要求,还可以另行提出偿还比例要求双方履行。在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情况下,由于该协议完全基于双方的意思形成,不能排除夫妻双方为了逃避还款义务,以假离婚的方式分割财产、确定债务清偿比例,将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约定由缺乏清偿能力的一方承担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允许男女双方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随之消灭,将产生债权人的个人权利被他人之间的约定处分的结果,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造成极大不利,显然有悖民法的自愿和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清偿比例的情况亦是如此,债权人并非处理男女双方之间财产分配案件的当事人,该案的判决势必无法对债权人的利益予以全面考虑,生效判决不能对债权人产生既判力。

另一方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上已述,无论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为何,也无论男女双方是否已就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确定分担比例,都不影响双方对债权人的连带偿还责任。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其中每个人各自都有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连带债务的共同目的性,意味着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同时消灭。《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78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当债权人要求男女双方中的一方承担超过其应当承担份额的偿还责任时,该方不能以协议或判决确定的偿还份额为抗辩理由,拒绝债权人的偿还请求。但是,承担了超过其应当偿还数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追偿的数额以实际偿还数额与应当偿还数额之差计。

转自:法律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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