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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哪些不属于共同财产

2024-03-02 23:40:3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哪些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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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标签: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共同财产所有权 夫妻共有房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结为夫妻后所共同支配的资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 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 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三、怎么证明婚前财产

  1、双方当事人需准备下列材料

  (1)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2)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2、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

  3、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

  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3)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夫妻财产公证虽然是婚前财产,但是也必须夫妻双方亲自去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去办,委托他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公证处不予办理。

  3、公证员审核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有没有受到对方的欺骗或误导。在询问完,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夫妻双方需要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一旦在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保存于公证卷宗内。这份笔录和公证书不仅可以防止当事人间出现纠纷,而且,对于与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种保护。

  4、双方当事人签名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这6种情形,结婚后也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你不知道就亏大了!

在大多数当事人的认知里,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结婚后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结婚后产生的财产,也并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可能是夫妻的婚内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为平均分割,但一方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是不能进行分割的。

今天小律就为大家讲解下,婚后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依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种情况,为婚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以下6种情形,都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很多人在结婚前,多多少少都会有自己的个人积蓄,还有的人在婚前已有了自己的房子车子。像这些都是一方所独有的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而要与另一方共享。除非一方自愿与另一方共有,或者赠送给对方。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比如一方因工伤或者交通事故所得赔偿费等,并不会因为双方是夫妻关系,成为共有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生活中难免会有财产赠与的情况的出现,如果赠送方在赠送时,明确提出只给予夫妻一方的话,也是属于婚后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比如衣物、生活日用品等,即使这些东西是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另一方赠与的,或者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一般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5、双方婚后约定为个人财产的

有的夫妻会在结婚后,直接约定婚后财产如何划分。比如说有的夫妻,比较享受彼此间经济独立的状态,选择双方经济互不干涉,各自所有。

6、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

一方具有人身性 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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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小律今天所分享的全部内容,如果你所遇情况更为复杂,请点击【了解更多】,专业律师在线为你解决!

2018婚姻法:这5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也不能分割!

奇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近日,荣县法院受理一个案件——结婚当月,妻子丁某跳楼身亡。丈夫尹某因妻子生前所述,其名下拥有巨额财产,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原告尹某诉被告罗某(丁某之母)、丁某某(丁某之父)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当日,承办法官就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持有关法律文书前往丁某生前所述财产所在地调查。

同时,原告又向法院申请调取了丁某在银行的相关存款依据。

法院通过查询,发现丁某名下银行存款不足十元。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经调查了解,丁某名下亦无任何财产。

做人就不能真诚点吗?

那么,假如妻子真有“巨额财产”,在法律上支持丈夫分割吗?哪些财产是夫妻能够分割的?哪些又是不能分割的呢?

我国婚姻法对婚前财产有以下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里,对男女双方的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是具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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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荣县法院受理一个案件——结婚当月,妻子丁某跳楼身亡。丈夫尹某因妻子生前所述,其名下拥有巨额财产,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原告尹某诉被告罗某(丁某之母)、丁某某(丁某之父)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当日,承办法官就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持有关法律文书前往丁某生前所述财产所在地调查。

同时,原告又向法院申请调取了丁某在银行的相关存款依据。

法院通过查询,发现丁某名下银行存款不足十元。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经调查了解,丁某名下亦无任何财产。

做人就不能真诚点吗?

那么,假如妻子真有“巨额财产”,在法律上支持丈夫分割吗?哪些财产是夫妻能够分割的?哪些又是不能分割的呢?

我国婚姻法对婚前财产有以下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里,对男女双方的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是具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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