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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被起诉怎么办,离婚以后被人起诉财产怎么处理

2024-03-02 23:31:2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peixunjia.com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离婚二次起诉财产纠纷怎么判)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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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离婚二次起诉财产纠纷怎么判)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离婚,遇到这类房产纠纷该咋办?民法典来解答

婚姻存续期间

女方和父母出资购房

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配?

民法典来解答

↓↓↓

案例一

男女双方因工作关系一直两地分居,经济上AA制,孩子随女方居住,男方每月付一千元抚养费。2016年,为方便孩子上学,女方和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套房产,男方只支付了其中5.4%的份额。房产均在女方名下,由女方独自承担房贷(男方口头拒绝一同承担)。现要离婚,女方可分得多少房产?

如果男女双方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没有书面约定,且女方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对房屋份额及归属也未明确约定,则所购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根据你的描述,男女双方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婚内财产由各自支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婚内所得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男方和女方未书面明确约定夫妻采取分别财产制的,则女方为购买房产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即使男方仅从其支配的账户出资5.4%或者拒绝偿还房贷,也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对于女方父母的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如果女方父母在出资时没有与男女双方明确约定房屋相应份额属于女方所有,则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如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离婚时原则上由双方均等分割。 如果双方对于房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案例二

我和前夫协议离婚后,协议上写得很清楚,房子应该过户到孩子名下,但是孩子父亲一直拒绝把房子过户,总是以没有地方住为理由不腾出房子,孩子的学费他也拒不支付,我该怎么办?

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若其拒绝履行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孩子母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孩子父亲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你的描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该约定从形式上看虽具有赠与的特征,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分配方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关系,因此孩子的父亲不能在房屋过户前反悔或撤销赠与,应当按当初的约定履行过户义务 。关于孩子的学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学费 ;另外,孩子在必要时还可以向其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针对孩子父亲的行为,孩子母亲可以先与其协商,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学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或孩子父亲以各种理由拖延的,孩子作为权利人,可以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离婚后财产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成因、提示

导读:5月3日,北京三中院召开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介绍典型案例和裁判观点,分析纠纷成因并提出建议。北京三中院民二庭庭长马立红、法官杨路、胡新华、陈亢睿参加发布会。以下内容摘自发布会实录,编发时有所调整。

典型案例

01

裁判要点

双方有离婚协议,一方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31日,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一套归婚生子所有,婚生子由女方抚养,房屋收益在女方再婚前由女方支配,再婚后由男方支配。现女方未再婚,房屋租金一直由男方掌控,女方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租金,一审支持了女方的请求,男方不服,认为双方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实际由男方抚养,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女方再婚前对涉案房屋收入享有支配权,虽然双方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并非房屋收益分割的支付条件,因此涉案房屋收益应当分割。

02

裁判要点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一方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新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9日,双方协议离婚,其中房产和汽车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也已达成一致分割意见。后男方认为协议有失公平,是为了买房假离婚,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男方的请求,男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院观点

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离婚和财产分割协议,婚姻关系已解除。《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失公平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所以驳回男方的上诉请求。

03

裁判要点

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次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时应当予以分割。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男女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了一处房产的归属及10万元补偿的问题。同时,双方另行于庭下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自行处理了另一处房屋及车辆的归属问题。在女方起诉离婚后的短期内,男方将其名下股票账户内的股票清仓,并将所得的649万元分三次转走。后女方又起诉,要求分割男方转走的449万股票款(200万元另案处理)。法院判决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男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449万元股票款应认定为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并未声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双方认可无其他财产争议需法院处理。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

04

裁判要点

因一方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过错,在分割时应作为考量的因素,可以对隐藏、转移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基本案情

王某(女方)与孙某(男方)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2011年1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2011年孙某将宅基地拆迁补偿款中本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拆迁补偿款由其父母持有,2013年孙某将拆迁取得的优惠购房权利擅自无偿转让给其母亲,2014年8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由孙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2014年9月王某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和回迁安置房屋及其他财产。一审判决诉争房屋归王某所有,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归王某,其他财产归孙某。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离婚后财产分割一般均等,但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案中,孙某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时应作为考量的因素,故法院依法对王某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观点

1 . 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时应当予以分割

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或者协议离婚时,双方虽未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推定当事人放弃了对部分财产的分割权利。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 经审查该部分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种情况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但当事人在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有权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如法院经审查未发现一方存在欺诈(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为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离婚协议的,则该协议合法有效。

3 . 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当事人因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履行了离婚协议,法院主要审查签订协议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各项条款之间的关联性及能否行使抗辩权,以便做出相应的判决。

4 . 可以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因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方的过错在分割时应作为考量的因素,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原因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夫妻离婚不仅包括夫妻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解除,还包括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妥善处理,对于上述问题,原则上应于离婚时一并处理解决。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审理实为对前述一并处理原则的例外和补充。经过此次调研,我们发现此类案件的形成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 离婚时因当事人疏忽,遗漏部分财产未予分割

例如,在诉讼离婚时,当事人往往把精力集中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否、大额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上,但对其他财产的分割考虑不周,并未向法院说明所有需要分割的财产,进而导致在离婚案件后又因其他财产的分割产生争议。

2 . 离婚时不具备分割条件的财产

主要有三类,一是双方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头绪繁多,一时难以查清的,例如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可以待析产后再行分割;二是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进行分割;三是因财产涉及第三人利益,而无法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的。

3 . 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导致部分财产未分割

一些当事人为了在离婚中尽可能多地获得家庭财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往往会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

4 . 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协议反悔或履行中存在争议

比如,在协议离婚时一些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而同意对方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或者双方当事人只重视离婚而不重视财产分割问题,直到办完离婚手续之后,又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反悔或者不予履行,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

对策建议

通过对上述分析,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主观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主观原因系当事人因疏忽或对方恶意所致;客观原因系因离婚时尚不具备分割条件。其中,因当事人自身疏忽导致未在离婚时一次性解决的比例最大。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安定和睦,是婚姻法的根本宗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如果夫妻在诉讼离婚后随意启动财产分割诉讼程序,不仅会激化双方原先的矛盾,而且还不利于重新组建的家庭关系的稳定,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乃至暴力冲突事件,所以应当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以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案结事了。

1 . 加强普法宣传

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教育公民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中,无论性别、年龄、职业、收入、健康状况如何,男女双方一律平等,即使作为家庭妇女,在离婚时,也同样享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通过社会多渠道的普法活动,鼓励家庭中弱势一方在离婚时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尽可能地对财产进行一次性分割。

2 . 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建议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婚姻登记人员应对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含的范围和种类向申请离婚者予以说明。此外,婚姻登记人员需加强对离婚协议的审查,例如要求男女双方在协议中写明具体的分割方案,而不能仅以“财产已分清”笼统概述,防止其后对财产的分割再发生争议;对于分割涉及的财产,申请离婚者应提供相应的权利证书原件,防止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 . 对离婚当事人的建议

A . 当事人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离婚带来的法律后果,避免因仓促离婚或疏忽而漏分财产。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需认真考虑财产分割问题,不可意气用事,以免事后反悔;离婚双方应在协议中写明各项财产的现状和日后归属问题,防止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实践中,主张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举证较难,在我院抽样的100件案例中尚未有因欺诈、胁迫而被撤销离婚协议的案例,所以当事人应提高法律意识,尽量保留必要的证据。

B . 离婚时,双方应当共同协商财产清单,将需要分割的财产一一列明并签字确认。即使最终双方未通过协议成功离婚,但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仍能起到证据作用。

C . 受侵害一方应加强举证意识,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时,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对财产的举证问题。然而对于一方故意隐瞒、转移的财产,另一方当事人很难自行调取证据,导致在离婚诉讼时因证据不足或者未查清全部财产而无法一次性分割。例如,以一方名义所购买的网络理财产品,另一方即使知道该财产存在,也无法自行调取该财产的交易情况,此种情况下只能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调查。需要指出的是,在离婚诉讼中,对于调取有关财产的证据,法院一般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进行。

D .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这对于恶意一方可谓是得不偿失。所以在离婚时,双方均应当坦诚相待,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以便一次性解决问题,这既是情感上的“好合好散”,也是法律上应承担的义务。

离婚时财产分割考虑哪些因素?法官为您详解这三个案例

当夫妻缘分走到尽头,离婚就成了让双方都得到解脱的无奈选择。对于离婚当事人来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一般来说,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是平均分割的,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会出现一方多分,一方少分。

资料图 王金辉 制图

一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另一方

案例回放

郑某与卢女士婚后购买房屋一套,郑某名下有存款若干。2014年9月,郑某婚内出轨,事发后为妻子写下一份《保证书》:断绝与婚外异性一切往来,如果再发生此类事情,自愿离婚,自愿放弃房产、离婚后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特此保证。但后来郑某再次出轨,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2015年卢女士提出离婚,郑某表示同意。经法院审理,郑某出轨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因郑某属于过错方,法院本着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在判决中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归卢女士所有,卢女士取得房屋的前提下支付张某低于50%的折价款。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婚姻存续的基础。根据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的意义在于考虑到男方出轨存在过错,女方作为无过错方理应得到照顾,因此在分割财产时有所区分,并对女方予以多分。

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认定恶意应少分

案例回放

魏女士与牛某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牛某购买住房一套,其父负担大部分房款。后双方感情破裂诉至法院,但在法院诉讼评估过程中,牛某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补办新产权证,并将房屋卖与案外人,未向法院说明上述情况。因此法院认定,牛某在诉讼过程中未经魏女士同意转卖上述房屋,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对其予以少分。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就本案而言,牛某出资较多本应多分,但其在离婚诉讼中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卖房屋,属恶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其予以少分,最终牛某仅取得房屋的40%份额,需将60%的房屋折价款交付给魏女士。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是平等的。本案体现的意义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处分财产应征得对方同意,而在离婚时更应遵守诉讼诚信原则,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以及本不必要产生的财产损失。

妻子多次怀孕未果财产分割予以保护

案例回放

李某与王女士婚后多年未孕育子女,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曾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女士坚决不同意,后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王女士要求离婚,称双方婚后因生育子女问题导致矛盾增多,感情破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称,婚后曾多次怀孕均流产,还尝试过试管婴儿也未成功,因生育耽误了工作,现已四十多岁,请求法院酌情照顾。李某认可上述情况,且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和李某均同意离婚且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考虑到李某名下的房屋由其购买且居住,因此应归李某所有,但综合考虑房屋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王女士多次怀孕并流产,精神和身体均受到了较大影响,离婚时王女士已经四十多岁,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较低,考虑到王女士对家庭的付出,以及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在财产分割时对王女士进行了保护,切实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流程编辑:孙昱杰

当夫妻缘分走到尽头,离婚就成了让双方都得到解脱的无奈选择。对于离婚当事人来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一般来说,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是平均分割的,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会出现一方多分,一方少分。

资料图 王金辉 制图

一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另一方

案例回放

郑某与卢女士婚后购买房屋一套,郑某名下有存款若干。2014年9月,郑某婚内出轨,事发后为妻子写下一份《保证书》:断绝与婚外异性一切往来,如果再发生此类事情,自愿离婚,自愿放弃房产、离婚后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特此保证。但后来郑某再次出轨,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2015年卢女士提出离婚,郑某表示同意。经法院审理,郑某出轨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因郑某属于过错方,法院本着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在判决中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归卢女士所有,卢女士取得房屋的前提下支付张某低于50%的折价款。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婚姻存续的基础。根据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的意义在于考虑到男方出轨存在过错,女方作为无过错方理应得到照顾,因此在分割财产时有所区分,并对女方予以多分。

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认定恶意应少分

案例回放

魏女士与牛某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牛某购买住房一套,其父负担大部分房款。后双方感情破裂诉至法院,但在法院诉讼评估过程中,牛某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补办新产权证,并将房屋卖与案外人,未向法院说明上述情况。因此法院认定,牛某在诉讼过程中未经魏女士同意转卖上述房屋,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对其予以少分。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就本案而言,牛某出资较多本应多分,但其在离婚诉讼中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卖房屋,属恶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其予以少分,最终牛某仅取得房屋的40%份额,需将60%的房屋折价款交付给魏女士。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是平等的。本案体现的意义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处分财产应征得对方同意,而在离婚时更应遵守诉讼诚信原则,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以及本不必要产生的财产损失。

妻子多次怀孕未果财产分割予以保护

案例回放

李某与王女士婚后多年未孕育子女,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曾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女士坚决不同意,后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王女士要求离婚,称双方婚后因生育子女问题导致矛盾增多,感情破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称,婚后曾多次怀孕均流产,还尝试过试管婴儿也未成功,因生育耽误了工作,现已四十多岁,请求法院酌情照顾。李某认可上述情况,且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和李某均同意离婚且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考虑到李某名下的房屋由其购买且居住,因此应归李某所有,但综合考虑房屋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王女士多次怀孕并流产,精神和身体均受到了较大影响,离婚时王女士已经四十多岁,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较低,考虑到王女士对家庭的付出,以及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在财产分割时对王女士进行了保护,切实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流程编辑:孙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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