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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离婚财产公证在哪里公证

2024-03-02 23:30:4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xtW.Com.cN离婚财产公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离婚财产公证的流程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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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离婚财产公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合法的公证遗嘱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注:下述文字等表述,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法律服务网等信息整合、搬运、整理所得,因整个过程系

一、法律分析

根据你填写的信息,你想把你的财产以公证遗嘱的方式留给你的配偶、丧偶儿媳是可以的,对此你需要向自己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处提供)。

二、需要携带的材料

(一) 你的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涉及股份的还需要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三) 需公证的遗嘱;

(四)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

(五)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六)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提示:你在申请公证前,可以提前电话或者网上咨询公证处,确认具体需要携带哪些资料前往。

三、相关文书涉及法律法规[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离婚时产生财产纠纷怎么办?这些情形下当事人可申报共同财产

生活在北京的陈女士因为与丈夫感情不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然而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存在分歧。今年起,涉及财产争议的离婚诉讼的审理有了新变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会怎样影响这起离婚案件?

离婚时产生财产纠纷怎么办?新举措来了

今年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一起离婚诉讼的庭前会议。与法官黄河以往审理的离婚案件不同的是,他向当事人双方出示了一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按照申报表的内容填写,并如实申报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陈女士与刘先生2010年登记离婚,由于种种原因两人无法再维持婚姻生活。2022年,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然而两人在离婚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明细与数额存在较大争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本案中,男方主张女方在村里有入股的股权,因为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对于财产的数量他们争议比较大,而且取证困难,我们认为这种案件适合发送这样一个告知书。

法官介绍,在以往的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但当事人瞒报、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当事人的行为被发现后,往往会以“记不清”“忘记了”等理由搪塞过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在我们之前承办的一些案子里,特别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现了大量的,特别是男方,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来达到侵占对方财产的目的。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保护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知情权,预防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转移隐匿共同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我认为是出于保护妇女的权益的一个考虑。给双方施加了法定义务,让双方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虽然是规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但我认为这个权利、义务是施加给双方的,双方都有向法院如实申报的义务。

法官认为,虽然以往的离婚诉讼中也会要求当事人双方如实告知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是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法院通过发送申报告知书,相当于给双方加了“紧箍咒”,给双方施加了法定的告知义务。作为法律义务,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如果不履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在本次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如实地去申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隐藏、转移等行为,我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少分或者不分。

何种情形下 离婚诉讼当事人要申报共同财产?

什么样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需要申报共同财产呢?法官表示,并不是所有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都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我们认为,对于在离婚诉讼中一些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的、简单的,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状况都是清楚的、争议不大的、能够协商一致的,这样的案件是没有必要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

而在本案中,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主要集中在保险理财和集体股权入股等方面,构成较为复杂,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申报期限为一个月,并且还要提交相应的证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这些证据,比如如果要提交工资收入、存款、股票、证券,都得附上相应的存款明细,比如房屋登记证、股权登记证书等相应材料。比如车辆现在谁在使用,当时买车的时候谁付的款,告知期限一般和举证期限是一致的,我们会根据案件的复杂情况、调查取证的难易程度进行综合考量。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又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法律人士表示,如果这些行为涉嫌违法,还将面临其他惩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如果转移或者隐藏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比如妨碍到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妨碍了庭审的纪律,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我们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果构成刑事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学专家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这不仅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组成部分,也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这些制度的建立为法院办案提供了依据,它更具有可操作性了。一旦财产申报制度完整地建立起来,相关配套措施完善了,法院或者当事人去有关部门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有关部门必须给予配合,这样的制度建立起来,以后就会更好调查了,也会减少离婚后财产纠纷这样的案件出现,法院可能会减少这部分的工作。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多地法院相继发出申报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全国多地法院在涉及财产纠纷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向当事人双方提出财产申报的要求。

2023年1月1日,在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法庭向双方当事人宣读《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当场送达到双方手中。本案中原告范女士与被告陈先生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范女士还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衡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建宝: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以利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尽可能地查明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以便于我们公正公平地进行处理,尽最大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一份法院出具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财产申报表》中,除了传统的金融资产、不动产等明确登记外,还对企业入股、知识产权收益等作出了明确的登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生产经营、投资经营等收益,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财产的性质越来越复杂,比如有公司的股权、各种各样的基金股票、各种各样的不动产、各种各样的动产、公司债券等,还有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对于普通的夫妻,尤其对不太掌握家庭财产主动权的一方,主要是妇女,她们在离婚过程中,确实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处于弱势地位。

法学专家认为,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要求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如实、详细地告知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性也逐渐增加。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离婚的时候,双方应该如实申报双方财产的状况,既要申报夫妻的共同财产,也要申报个人财产。申报以后才能由法官来判断财产到底是个人的,还是共同的。

法学专家表示,通过法律规定,保护诉讼双方的知情权,可以更好地避免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发生,同时减轻财产争议给夫妻双方造成的负担。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我们经常接离婚后财产纠纷这样的案例,为什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呢?也就是说明在结婚过程中,一方转移、隐匿了部分财产,一旦离婚,另外一方发现以后,就要求重新分割,这样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同时也给当事人增加了很大的负担,还要去举证这件事确实是之前不知道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这条规定可以起到弥补作用。

在申报表上,除了要求当事人对不动产、金融资产、企业入股等如实告知外,还要求当事人对债务及用途作出明确说明,对于有争议的共同债务,当事人还需要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雷明光:如果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也要申报。申报以后,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是要靠对方来确认,还有通过法院来认定。

(原标题:离婚时产生财产纠纷怎么办?这些情形下当事人可申报共同财产)

流程编辑:tf027

【华检问答】离婚财产分割是否要公证

时间

2021年8月5日

问:离婚财产分割是否要公证?

答:离婚财产分割不需要公证,离婚财产分割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就是有效的,无论是否公证都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夫妻双方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处理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权等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时间

2021年8月5日

问:离婚财产分割是否要公证?

答:离婚财产分割不需要公证,离婚财产分割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就是有效的,无论是否公证都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夫妻双方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处理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权等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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