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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财产能怎么分割,无效婚姻怎么处理财产分割

2024-03-02 23:17:2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jhR.com.Cn无效婚姻财产是如何分割的呢(无效婚姻财产是如何分割的)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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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财产是如何分割的呢(无效婚姻财产是如何分割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哪些情形下,婚姻是无效的?

以案说“典”

条文 案例 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无效婚姻

重婚(重婚可不仅仅是作风问题)

法言俗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所谓“结婚”,是指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民法意义上的“重婚”,就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而刑法上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也包括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以案释法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于1981年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张小某。2004年,张某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李某知情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已于1981年与李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故法院认定张某与李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故张某是有配偶的人,其有配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属违法行为,张某与王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如果张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那张某与王某在民法意义上仅是同居关系,但在刑法意义上,因张某本人有与李某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先,且二人继续共同生活期间,其又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也构成刑法上的重婚。如果王某明知张某有配偶仍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王某也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由上可以看出,所谓无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

案例二王某(男)和江某(女)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自己经营一家陶瓷公司,而江某在一公司上班。1997年1月,王某因生意关系认识了只有23岁的李某。王某为李某买了一套房子,经常借出差之际与李某同居。一年多后,不知道王某已经结婚的李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结婚登记,王某瞒着妻子在广东通过关系出具了未婚证明,1999年1月,在李某的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2月,江某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结婚属于重婚行为,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重婚各产生什么后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基本原则部分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所以《民法典》规定重婚无效,也就是双方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关系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按照同居关系析产处理,子女按照非婚生子女处理。

重婚还可能坐牢。张某与李某存在合法婚姻,但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既是民法意义上的重婚,也是刑法意义上的重婚。民法意义上,李某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登记无效,还可以请求张某作为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刑法意义上,根据《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近亲结婚)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的,婚姻无效。有什么样亲属关系的人属禁止结婚情形?到底谁和谁不能结婚?这些亲属关系都包括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甚至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有姑表兄妹结婚的习俗,为了拆迁利益一家族内成员间结婚是否合法?《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婚姻法》均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以案释法

“姑表亲,亲上加亲”,对吗?赵某某的父亲和张某某的母亲是亲兄妹关系,赵某某是张某某的表妹。由于农村的老观念,张某某和赵某某表兄妹结亲,于1978年11月登记结婚。赵某某和张某某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闹。赵某某于2013年8月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庭审中,张某某认为他们虽然是近亲结婚,但婚姻关系已经持续30多年,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近亲结婚是违反道德和有悖伦理的。我国1950年《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均有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仅是对近亲的具体范围规定不一致。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修改后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本案中,张某某和赵某某虽然在1978年结婚,仍应当受1980年《婚姻法》调整。近亲结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于调解,一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婚姻关系具有的持续性、人身属性等特征,使之不同于合同、侵权类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法律也没有关于婚姻无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主张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据此,2013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的5间房屋,赵某某分得西2间、张某某分得东3间,各自房屋所对应的院落归各自所有,由赵某某出资在双方房屋及院落的分界处建设一道院墙。高高垒起的院墙结束了这段长达35年的无效婚姻。

法官说法

01

何谓直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一代的亲属。例如,父母与子女,祖(外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曾祖(外祖)父母与曾孙(外孙)子女之间禁止结婚。

02

拟制直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所谓拟制血亲,是指亲属关系的形成不是基于天然的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其他的法律事实的情况,如因为收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都是直系拟制血亲关系。我国法律对存在这样亲属关系的人之间能否结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1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禁止结婚的限制适用于直系拟制血亲。无论这种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03

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内的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之间。

04

拟制旁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看,只要没有血缘上的禁忌,拟制旁系血亲间是可以结婚的。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不到年龄的婚姻是无效的)

法言俗语

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结婚,也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时,民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现实中,存在利用私人关系违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如此产生什么后果呢?

以案释法

王女与杨男于1998年7月23日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两人办证时,杨男出具的生日证明为1976年7月8日。半年后杨男因公意外死亡,有包括15万元补偿金、工资、赔偿金和保险金等共23万元的遗产。由于遗产的问题,杨男的父母和王女发生纠纷。后来,杨男的父母去婚姻登记部门查看两人的婚姻登记年龄,发现杨男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76年7月8日,而杨男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76年8月8日,因此,当初领证时杨男差15天才够结婚年龄,后经查证杨男确为1976年8月8日出生。此种情况下,杨男的父母遂向法院主张婚姻无效,王女没有权利继承杨男的遗产。

法官说法

因未达法定婚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限制。《民法典》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在确认某一个婚姻是否有效时,只能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一二岁,等一二年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言之,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上述案例中,王女到底能否继承杨男的遗产?《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杨男与王女结婚当时不满22周岁,若当时提出,应认定为无效婚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半年后,杨男已达法定婚龄,此时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不予以支持。因为法定的无效情形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消失,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从现实状况判断已经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故王女依法享有对杨男遗产的继承权。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的处理(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审查是否存在上述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如存在任何一种情形即可判决确认婚姻无效。

以案释法

梁某平系精准扶贫异地搬迁户,生前居住在桐梓县燎原镇蟠龙社区。2019年9月,梁某平检查出肝癌晚期,由于没有直系亲属照顾,娄某就自愿来照顾舅舅梁某平,并与梁某平一起生活。为获取梁某平财产,2019年9月29日,娄某与梁某平登记结婚。2020年4月9日,梁某平因病死亡。为纠正娄某的错误,娄某母亲梁某某遂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上述案例中,娄某的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因梁某平已经死亡,故娄某为被申请人。因娄某与梁某平系舅甥关系,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法院依法确认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转自: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婚姻无效,财产怎么分

案件回顾

近日,一则《妻子患精神分裂 男子欲离婚分房 法庭上“两级反转”》的新闻事件吸引了公众的眼球。

张山与王丽结婚后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首付72万元,贷款168万元,贷款系以张山名义签署合同,贷款期限为240个月。办理房产证时,根据双方约定:二人按份共有,即各占50%。购房后不久,王丽精神出现异常,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9年4月,王丽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年7月,张山起诉离婚,并主张婚后购买的房屋归自己,他向王丽支付一半份额的补偿款。人民法院经审查判决:驳回张山关于离婚并分割财产的起诉。同年10月,王丽将张山和结婚登记机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两人的结婚登记,理由是这个张山并不是身份证上的“张山”,而是“张三”。法院经审查认为:张三隐瞒真实信息,冒用已去世多年的张山信息,与王丽登记结婚,该婚姻登记应依法撤销。基于张三与王丽共同生活构成同居关系,且撤销婚姻系张三过错导致,王丽患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故同居期间张三应当少分财产。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优先协议处理

这是一场典型的因婚姻登记被撤销导致的同居财产分割。《民法典》关于结婚登记被依法撤销之后产生的同居关系是如何界定的呢?同居分手后的财产如何分割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三和王丽基于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多年并购买房产。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生活期间应属于同居期间。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优先协议处理,即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若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后会结合实际出资、产权登记、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做出裁决,在裁决时尤其要照顾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院经过综合审查,确认王丽多分财产而张三少分财产的主要原因。

■律师提醒

张三和王丽的案件是典型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后产生的法律后果。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未婚同居现象,这些同居关系分手后,财产该怎么分割呢?

《民法典》施行之前,主要法律依据为1989年12月13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但该意见已于2021年1月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废止。《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没有直接关于未婚同居的相关规定。反观司法实践,因同居分手分割财产的案由也是五花八门,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如果两个人决定共同生活又不进入婚姻,为防止同居分手产生矛盾,不妨提前做好风险防范,不至于分手容易,后续却引发更加复杂的财产纠纷。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法律科普】论无效婚姻的财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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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这件美好的事情,经营好了能够收获美满的生活,经营不好,便会给双方带来巨大的困扰。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男女比例失调问题的愈发严重,出现了一些较为畸形的婚姻情况。骗婚、买婚、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社会公众对于美好婚姻生活的现实认知。

下面,我们来讲一起典型的无效婚姻案例。

张某(男)与李某(女)二人自幼时便相识,两家住所距离很近,父母关系也很好。无奈,两人学习成绩都不好,早早的高中毕业就都步入了社会。

后经两家父母撮合,张某与李某谈起了恋爱,两人性格相投,感情稳也十分稳定。但无奈,两人年龄太小,一直未到结婚年龄无法登记结婚。双方父母商议后,决定两人先结婚到了结婚年龄再领证。

就这样,张某与李某二人举办了盛大的婚礼,街坊四邻都来送上祝福,幸福的走进了婚姻殿堂。

一年以后,李某十月孕育并生下了一个女儿。就这样又过了几年,张某与李某虽到了结婚登记年龄,但也由于女儿生病等种种原因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

一天,张某听朋友说外地有挣钱机会,于是和李某商议后,便放下李某和女儿,和朋友一起去了外地打拼。

张某在外地认识了孙某(女),很快,孙某辅助张某在事业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张某和孙某两人的关系也越走越近,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然而张某却没有坦白其在老家已经与李某结婚生女的事实。

就这样,张某和孙某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过起了日子。后来,张某的朋友难以接受心理上愧疚,便将张某在外地与孙某领证结婚的事情告诉了李某。

李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和孙某的婚姻无效。

一、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

我们通常所讲的无效婚姻,具体说来就是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成立缺乏合法要件,而导致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应认识到,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我们都应该清楚,正常婚姻需要具备男女双方自愿且都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是男女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男女双方并无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一般以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予以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重婚情形、男女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等。

本案中,张某与孙某的婚姻属于典型的重婚,在法律上是不具有任何效力的。当事人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一部分人会问,按照这样的规定,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也应当属于无效婚姻,因为双方结婚之时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一直没有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

其实不然。虽然二人结婚之时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是两人对外的婚姻关系一直维系,且婚后孕育了女儿。在达到法定婚龄前,没有一方提出双方婚姻无效的主张。

那么,我们认为双方表面上看似无效的婚姻,其实已经满足了事实婚姻的条件。所谓事实婚姻,就是持续、稳定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张某与李某举办了婚礼,并开展正常的夫妻生活且孕有一女儿,出于周边亲戚朋友邻居乡亲的主观认知,他们就是正常的夫妻。明显符合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

而且,在张某和李某两人达到法定婚龄的那一天开始,他们的事实婚姻就成为了合法婚姻。虽然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是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无效婚姻的财产后果

无效婚姻因为具有溯及力,导致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那么对于“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在分配上应遵照何种原则执行呢?

一般司法实践中会遵照谁取得归谁多有的原则。也就是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能够证明属于一方自己取得的财产,那么就归当时取得该财产的一方单独所有。对于夫妻双方无法明确财产权数,也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财物归哪一方所有的,那么一般应当按照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进行分配处理。

另外,对于无效婚姻中涉及到的债务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应遵照独立债务自己负责的原则。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有证据能够证明属于任何一方单独负债的,那么就由单独负债的一方自己进行偿还。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无效婚姻中的子女问题。虽然男女双方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但这段婚姻中涉及的亲子关系却是不可磨灭的。因此,对于无效婚姻中的子女与父母关系,不因婚姻无效而无效。

这一点与正常婚姻夫妻离婚中对于子女的抚养基本适用同样的处理方式,父母双方均对所生子女有抚养和教育义务,子女跟随其中一方,另外一方需要定期支付抚养费,同时也具有探望的权利。

其实无效婚姻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

例如: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具有亲属关系等,男女双方都是可以进行很明确的把握的。

对于涉重婚的无效婚姻问题,有时会比比较复杂一些,对于男女双方来讲,很多时候也是很容易被“蒙在鼓里”的。

其实,正常的婚姻生活和婚姻关系的维系需要男女双方的共同努力,和谐的社会婚姻秩序也是需要多方的共同协助。

婚姻是大事,不能儿戏。在选择结婚时,不管男女双方,都要“擦亮双眼”。成功的婚姻生活美满幸福,而一场失败的婚姻只能是一盘散沙。警惕“婚姻陷阱”,希望大家都能找到理想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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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男女比例失调问题的愈发严重,出现了一些较为畸形的婚姻情况。骗婚、买婚、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社会公众对于美好婚姻生活的现实认知。

下面,我们来讲一起典型的无效婚姻案例。

张某(男)与李某(女)二人自幼时便相识,两家住所距离很近,父母关系也很好。无奈,两人学习成绩都不好,早早的高中毕业就都步入了社会。

后经两家父母撮合,张某与李某谈起了恋爱,两人性格相投,感情稳也十分稳定。但无奈,两人年龄太小,一直未到结婚年龄无法登记结婚。双方父母商议后,决定两人先结婚到了结婚年龄再领证。

就这样,张某与李某二人举办了盛大的婚礼,街坊四邻都来送上祝福,幸福的走进了婚姻殿堂。

一年以后,李某十月孕育并生下了一个女儿。就这样又过了几年,张某与李某虽到了结婚登记年龄,但也由于女儿生病等种种原因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

一天,张某听朋友说外地有挣钱机会,于是和李某商议后,便放下李某和女儿,和朋友一起去了外地打拼。

张某在外地认识了孙某(女),很快,孙某辅助张某在事业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张某和孙某两人的关系也越走越近,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然而张某却没有坦白其在老家已经与李某结婚生女的事实。

就这样,张某和孙某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过起了日子。后来,张某的朋友难以接受心理上愧疚,便将张某在外地与孙某领证结婚的事情告诉了李某。

李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和孙某的婚姻无效。

一、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

我们通常所讲的无效婚姻,具体说来就是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成立缺乏合法要件,而导致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应认识到,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我们都应该清楚,正常婚姻需要具备男女双方自愿且都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是男女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男女双方并无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一般以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予以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重婚情形、男女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等。

本案中,张某与孙某的婚姻属于典型的重婚,在法律上是不具有任何效力的。当事人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一部分人会问,按照这样的规定,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也应当属于无效婚姻,因为双方结婚之时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一直没有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

其实不然。虽然二人结婚之时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是两人对外的婚姻关系一直维系,且婚后孕育了女儿。在达到法定婚龄前,没有一方提出双方婚姻无效的主张。

那么,我们认为双方表面上看似无效的婚姻,其实已经满足了事实婚姻的条件。所谓事实婚姻,就是持续、稳定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张某与李某举办了婚礼,并开展正常的夫妻生活且孕有一女儿,出于周边亲戚朋友邻居乡亲的主观认知,他们就是正常的夫妻。明显符合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

而且,在张某和李某两人达到法定婚龄的那一天开始,他们的事实婚姻就成为了合法婚姻。虽然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是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无效婚姻的财产后果

无效婚姻因为具有溯及力,导致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那么对于“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在分配上应遵照何种原则执行呢?

一般司法实践中会遵照谁取得归谁多有的原则。也就是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能够证明属于一方自己取得的财产,那么就归当时取得该财产的一方单独所有。对于夫妻双方无法明确财产权数,也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财物归哪一方所有的,那么一般应当按照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进行分配处理。

另外,对于无效婚姻中涉及到的债务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应遵照独立债务自己负责的原则。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有证据能够证明属于任何一方单独负债的,那么就由单独负债的一方自己进行偿还。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无效婚姻中的子女问题。虽然男女双方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但这段婚姻中涉及的亲子关系却是不可磨灭的。因此,对于无效婚姻中的子女与父母关系,不因婚姻无效而无效。

这一点与正常婚姻夫妻离婚中对于子女的抚养基本适用同样的处理方式,父母双方均对所生子女有抚养和教育义务,子女跟随其中一方,另外一方需要定期支付抚养费,同时也具有探望的权利。

其实无效婚姻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

例如: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具有亲属关系等,男女双方都是可以进行很明确的把握的。

对于涉重婚的无效婚姻问题,有时会比比较复杂一些,对于男女双方来讲,很多时候也是很容易被“蒙在鼓里”的。

其实,正常的婚姻生活和婚姻关系的维系需要男女双方的共同努力,和谐的社会婚姻秩序也是需要多方的共同协助。

婚姻是大事,不能儿戏。在选择结婚时,不管男女双方,都要“擦亮双眼”。成功的婚姻生活美满幸福,而一场失败的婚姻只能是一盘散沙。警惕“婚姻陷阱”,希望大家都能找到理想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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