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丁学说,奥斯丁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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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学家奥斯丁堪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他对法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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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主权者的命令。依据该命题,奥斯丁推导出一系列的命题,主权者的地位至高无上,主权者不受法律的限制等等。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他认为有种法律,是对实在法具有约束作用的。
这种法律,就是在各种法律中地位最高的神法,是上帝对人类设定的法,体现的是人类对上帝的宗教义务,无论实在法还是实在的社会道德都应该符合神法或者上帝法。实在法如何达到与神法的契合,要按照一般功利原则来判定,即如果实在法能够最大程度增加所有人的幸福总量,那么就基本能保证不违背神法。
但是,无论如何,实在法是人制定的,地位低于神法;而且,由人制定的法律中毕竟可能有主权者滥权的因素。因此,对主权者权力的限制方案当然不能从主权者为独立的政治社会颁布的法律中去找寻,因为这等于主权者自己限制自己,这是荒谬的。也就是说,当人间的实在法本身就是依赖权力而生,是主权者的命令的时候,我们凭什么可以断言法律就可以束缚住权力这头野马呢?所以奥斯丁极其肯定地说,法是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是不受法律(或者说是实在法)约束的。
但是在整个宇宙之中,在关涉全人类的事务中,只有上帝(神)才是真正的主宰,只有神法才是普遍的戒律(一如摩西受赠于上帝的《十戒》)。主权者的权力应该甚至必然受到限制就成为理所当然。奥斯丁给出了两剂具体治疗权力狂野的药方:一种药方是为主权者习惯遵守的原则或准则,这类原则或准则,为社会舆论所设定,当主权者违反了这些习惯时,就要遭到被统治阶层或独立政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谴责。
另一种是由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对主权者施加的限制。可以说,两种药方都和神法之间具有某种微妙的联系,都可以追溯至神法那里。
相对于传统采取的办法由权力拥有者的个人道德疗治权力的腐败,奥斯丁所给出以社会公共道德进行权力约束的方法,的确值得我们进一步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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