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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记录

2024-03-02 22:06:50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新的行政强制法出台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扣押依据是什么?请列出具体的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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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的行政强制法出台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扣押依据是什么?请列出具体的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扣押财物】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如下:

1、《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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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4、《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扩展资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包括:报告及批准、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和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和其他程序。

1、报告及批准。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紧迫性和暂时性,但鉴于其直接威胁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十分慎重。

2、表明身份。

表明身份是行政公开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具体说来,表明身份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相关证件,如工作证、执法证等,以证明自己有资格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3、告知和说明理由。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告知和说明理由程序是对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基本保障。

4、听取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尤其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之前,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这既是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也是行政参与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

二、行政执法依据法定

法律主观:

1、行政执法: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悄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2、行政执法的类别: 行政执法大致分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十个类别。

法律客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 行政老信处罚 ,维护社启含族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处罚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三、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强化乡镇行政执法职能,提高乡镇人民政府公共管理能力,规范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机构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将其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行使,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委托执法行为”),其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活动洞岩枝。 受委托组织应当具备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第三条 委托机关可以将适合乡镇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食品安全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资源保护、乡村道路、水务、土地、农牧等管理领域的部纳敏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行政执法机构行使。 上款所列委托执法事项的委托机关、执法依据和行政处罚限额以本规定附表为准。 受委托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所确定的委托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第四条 受委托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第五条 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应当签订书面行政执法委托书。行政执法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三)委托执法活动的依据、范围、种类、权限及期限。 行政执法委托书应当根据委托机关层级不同分别经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事先审查,并于签订后15日报委托机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受委托组织接受委托执法后,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执法行为。第六条 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受委托组织应当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委托机关或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第七条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管理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第八条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第九条 受委托组织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5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将行政处罚案卷移交给委托机关。第十条 受委托组织根据委托权限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情节较重,拟处罚数额超出委托执法权限的,应当及时移交委托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使用委托机关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所收取的行政罚款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统一上缴国库。第十二条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委托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组织不再适合实施委托执法行为的,委托机关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委托执法活动。第十三条 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之行为的,依法暂扣或注销其执法证件;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法给予问责。第十四条 乡镇人枣稿民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不属于委托执法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执法机关。相关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0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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