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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采用ppp模式,公路ppp运营报价

2024-03-02 21: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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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是新建或改进的公路PPP项目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包含公路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和环保,项目公司对承包人的责任,施工计划及施工延误,工程变更、工程验收以及工程保修等内容。

一、进度、质量、安全、环保及管理要求

1 .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环保目标

(1)项目进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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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目标: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工程。

(3)安全目标: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环保目标:经工程措施及植物措施治理后,保证水土不流失;基坑开挖面不裸露,弃土场全部防护处理;桥面水、路面水不能直排到农田。并通过环保部门的环保与水保验收。

2. 施工的一般要求

(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施工。

初步设计批复后,因乙方责任未在初步设计批复后 8 个月内国土用地手续报自然资源部,未在国土用地手续批复 2 个月内开工建设,造成工程建设延误,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时间应抵扣收费期。期间乙方应完成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完成监理和施工招标,承包人驻地建设、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签发开工令。

(2)乙方应为项目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乙方应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施工,并承担费用和风险。

(4)乙方应按照批准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进行施工单位(若无自建能力)、监理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招标。

(5)乙方发售的各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等招标资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招标控制价(如有)必须报甲方审查。

(6)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3. 乙方对承包人的责任

(1)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严禁承包人垫资施工;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

(2)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承包人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3)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承包人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乙方雇佣承包人不应解除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应对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损失承担责任,并承担由于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损失和赔偿。

(5)乙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4. 施工计划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30 天内向甲方报备按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写的项目施工计划安排,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实施方案与计划、施工计划安排以及预计的工期,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应的保证措施。

(2)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本项目施工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阐明原因;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正当理由的,甲方应当准予修订或更改施工计划。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允许修改已经审查同意的施工计划。

5. 开始施工

乙方应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之后的 7 天内,向甲方提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申报:

(1)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审计;

(4)建设用地(或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已经批准;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7)有明确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应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6. 预期施工延误

(1)如果乙方认为将不能按照项目实施计划中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施工,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项目实施计划的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包括以下详细内容:

(1)阶段性目标控制点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

(2)导致延误或预期延误的原因;

(3)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天数,以及对项目施工产生的可预见的负面影响;

(4)乙方采取的或将采取的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2)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解除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如果甲方认为乙方采取的或提出的建议并不足以克服或减少延误或预期延误,那么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克服或减少延误。乙方应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

(3)乙方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上报义务

(1)在项目交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关于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说明的其他事宜。

(2)施工结束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完工工程的交(竣)工图纸及其他技术和设计资料、施工记录,以及甲方可能需要的其他资料的副本。

8. 拒绝工程

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拒绝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改正工程或替换合适的材料或设备。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将结果报甲方核备。

9. 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项目建设“发展理念人本化、项目管理专业化、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手段信息化、日常管理精细化”原则,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标准化的要求,实现“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化”。乙方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履行以下义务:

(1)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

(2)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3)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5)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山坡、荒地的水土保持,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外取、弃土场的水土保持,同时做好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工作;

(6)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及本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项目的绿化工作;

(7)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10. 地下设施和结构

(1)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和管线的转移、重新安置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害及费用,并承担对第三方造成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二、 工程变更管理

1.涉、设计变更管理

(1) 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

1)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中批准的路线走向、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乙方不得擅自修改;也不能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或其他途径试图缩减投资规模。项目投资应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乙方不得随意超过批准的概算。

2)在工程施工前或施工期间,为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等,乙方可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适当的优化,设计变更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对于重大设计变更,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必须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核备,审查内容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3)项目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2)甲方修改设计方案的权利:

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在不改变设计标准、建设规模、使用功能、主要控制点、互通立交数量等前提下,甲方有权对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建设费用的增加,应该认为已经包含在设计概算中,由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如因甲方原因提出提高设计标准,调整局部路线方案、增加互通立交数量等应当按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由此引起的费用调整由甲方负责。

2. 工期延期

(1)工期延期的提出与同意:

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引起交工延误,乙方有权要求顺延预计的交工日期:

1)甲方违反本合同;

2)项目范围变动;

3)因沿线人民政府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4)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

5)甲方及沿线人民政府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完工延误;

6)发生不可抗力。

(2)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甲方同意:

1)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 30 天内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而且应说明造成预计的交工日期延误的原因及影响程度;

2)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交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

(3)在任何情况下,由于乙方违反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导致的延期甲方均不予同意,法律、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前提下提前交工验收的,提前的完工天数可叠加至收费期,但叠加后收费期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经营性公路最长收费期限。

3. 决定延长期限:

(1)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所发通知的 30 天内,决定是否对预计的交工日期进行顺延,并书面通知乙方。该通知应包括被授予的延长的期限。如果甲方不允许延期,应说明理由。

(2)甲方做出延期的决定应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3)延期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应承担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延期有关的任何事项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

三、 项目验收

1. 交工验收

(1)当项目按本合同要求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备交工验收。

(2)交工验收由乙方主持,甲方可派代表参加。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营,也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2. 竣工验收

(1)乙方在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乙方应完成项目竣工文件编制。乙方在做好自身竣工文件编制的同时,还应指导和检查项目所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做好各自竣工文件编制工作,完成竣工验收文件编制和竣工总结报告的编写。

2)乙方应完成工程决算文件编制和项目竣工决算文件编制,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并按审计意见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竣工决算文件调整工作。

(2)项目试运营满两年之日起一年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由甲方主持,综合评价项目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同时,乙方应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5)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正式运营,同时将中止试运营阶段的收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6)项目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由甲方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 未进行验收

(1)乙方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项目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和收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扣取乙方的违约金直至按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2)项目试运营期超过 3 年,乙方仍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甲方将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和收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扣取乙方的违约金直至按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4. 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1)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3)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档案管理竣工验收。

(4)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竣工验收。

(5)乙方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涉航、安全、卫生、消防、节能等方面的单项验收。

(6)交通工程机电系统的建设应按湖南省高速公路网机电系统总体规划和机电联网的统一部署,符合湖南省高速公路机电联网技术条件和有关规定,实行机电系统联网运营和联网收费。不符合联网运营要求的不得开通收费。

四、 工程保修

(1)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特点,设置工程缺陷责任期,并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以约束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责任。

(2)承包人拒绝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责任的,乙方应自行修复或自费委托他人修复,不得因此影响公众对本项目的正常使用权利。相关费用甲方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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