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从浦东到松江,公司搬迁到临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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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变更,属于劳动合同重大变更,如和员工协商不妥,公司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N或N+1;不是2N,所有告诉你2N或者2N+1的,都是不合理的.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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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个条款这样来理解:
在满足以下三点情况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题主所说的公司搬迁,从上海搬到浙江,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②公司现在找员工协商,属于“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③如果协商一致,那么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协商不一致,那就是条款所说的“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满足了三个条件,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
那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还有一些什么规定呢?
①公司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即条款所说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②如果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那么怎么办?答案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N+1里面的“1”,即代通知金。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提前30天通知员工了,那么代通知金“1”的补偿是没有的。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接着来看劳动法
劳动法第46条第3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我们刚刚讲的解除劳动合同用的是第40条第3款(劳动合同重大变更),而第46条就明确规定了,用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那么,问题来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又长又臭的法条,你们不需要看,简单一点来说,
经济补偿金通常的计算方式为:补偿年限*工资标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N。
补偿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包括
经济补偿金特殊的计算方式为: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最长不超过12年。(有些高管的工资很高的,就比较吃亏)。
综上,题主的这种情况,经济补偿的标准为:N(提前30天通知)或N+1(没有提前30天通知)
为什么说2N或者2N+1是不合理的说了那么多,题主,以及很多人会有疑问,为什么说2N是不合理的?
首先,普及一下2N的基本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2N是指赔偿金,因为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因此,就有了2N的说法。
那么,什么情况下有2N的赔偿金的?
只有当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会支付赔偿金。而且这种赔偿金,我想不会有哪个企业会主动直接干脆地给劳动者发2N,而是需要劳动者在漫长的仲裁中,去主张2N的权利,企业败诉的情况下,企业才会心不甘情不愿地支付2N。
况且,题主所说的情况,劳动合同重大变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协商无果,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哪来的2N呢?
劳动者,在与企业维权的过程中,一方面是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不能随便狮子大开口,想要什么就要什么,如果企业有专业的HR或者法务团队,对于这种随随便便想要什么就是什么的员工,不会有好脸色,何必呢?好聚好散。
离职补仓分三种,辞退补偿2n+1,协商补偿n+1,主动离职不赔偿;像你这种公司要搬迁的,最好的结果是协商(当然也要看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变更条款)。如果和公司弄的不开心了,公司搬迁后要求你去浙江上班,并按考勤要求等对你维权,吃亏的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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