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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用工年龄,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制是什么

2024-03-02 21:16:0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问题一:wwW.PeixunJia.com此煤矿招收工人是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如果知道其中有部分工人仍未与原单位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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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煤矿招收工人是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如果知道其中有部分工人仍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招用的,那么如果发生纠纷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此煤矿是要承担责任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的行为,只要双方没意见,对条款达成一致,那么可以签订的。但是劳动合同的内容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如果违法了,此条款是无效的。合同中规定婚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是不合法的,对于婚丧假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法定的婚丧假期间是需要支付工资。合同中约定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42小时,劳动法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明显是超时的。合同约定职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60天通知用人单位,也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职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即可。合同规定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这也是不合法的,社保是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除非工作人员不符合参保的条件。合同约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可享受年休假,这个违背了年休假条例,只要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就可以依法享受年休假。问题二:按照问题中的条件,说明此岗位对劳动者性别的要求是没有的,既然用人单位设置了招用的程序,那么应该按照招聘结果录用。如果说仅凭梅某是女性而不招用的,那么属于就业歧视,是违法的。

什么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答;景某部分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一、因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景某提供了有偿劳动,用人 单位并对景某实施了管理,双方履行了劳动内容,仲裁院会按照双方实际履行合同内容确定双方承担权利和义务。2010年1月至3月工资应得到支持。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得不到支持;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至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属无期限劳动合同并应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应签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属劳动报酬范畴,属惩罚性“工资”,劳动者应在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景应在2009年10月1日主张11个月双倍工资,最晚在2010年9月31日前主张双倍工资(注:2009年10月后每晚一个月主张,双倍工资少一个月)。所有景某主张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期限,得不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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